2024年嘉興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且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嘉興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一、購買新建商品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1.申請人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住住房,并同意以所購房屋作抵押;
2.申請人家庭未申請過或已還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
3.申請人已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且申請時為正常繳存狀態;
4.申請人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個人信用良好,具有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能力;
5.購房首付款已達到規定比例:首次首套(精裝修住房除外)首付比例為住房總價的20%,其他首付比例均為住房總價的30%;
6.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共同購房人限于配偶父母與成年子女,申請時父母年齡不超過65周歲,子女必須年滿18周歲;
7.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不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二、購買拆遷住房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1.申請人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住住房,并同意以所購房屋作抵押;
2.申請人家庭未申請過或已還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3.申請人已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且申請時為正常繳存狀態;
4.申請人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個人信用良好,具有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能力;
5.購房首付款已達到規定比例:首次首套首付比例為住房總價的20%,其他首付比例均為住房總價的30%(包括拆遷補償款);
6.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共同購房人限于父母與成年直系子女,申請時父母年齡不超過65周歲,子女必須年滿18周歲;
7.對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繳存職工家庭不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1.申請人購買本市行政區域內的自住住房,并同意以所購房屋作抵押;
2.申請人家庭未申請過或已還清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3.申請人已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且申請時為正常繳存狀態;
4.申請人具有穩定的經濟收入,個人信用良好,具有償還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能力;
5.申請人必須是原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借款人及配偶或二代內直系血親的產權共有人,申請時父母年齡不超過65周歲,子女必須年滿18周歲;
6.所購住房已為現房,且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并辦妥一般抵押登記手續;
7.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銀行須為承辦個人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受托銀行,貸款尚未結清,已正常還款一年以上,且近兩年無逾期記錄;
8.貸款最長期限以原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期限為限;
9.對職工家庭第三次及以上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購買第三套及以上住房不予發放公積金貸款。
二、嘉興公積金提取條件
職工或直系親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
(一)購買自住住房(含購買商品房、二手房拆遷安置房、房改房或保障性住房等自住住房)的;
(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既有住宅加裝電梯的。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一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以下條件申請及提供材料:
1.提取條件:
(1)所購自住住房在職工(或直系親屬)的公積金繳存地或戶籍地的;
(2)提取申請日期在購買自住住房行為發生后五年內。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二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以下條件申請及提供材料:
1.提取條件:
(1)所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在職工(或直系親屬)的公積金繳存地或戶籍地:
(2)提取申請日期在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行為發生后五年內。
職工符合本細則第五條第三項情形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按以下條件申請及提供材料:
1.提取條件:
職工(或直系親屬)符合《嘉興市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實施意見(試行)》(嘉政辦發[2019]20號)相關規定,既有住宅加裝電梯已竣工驗收且在電梯使用登記證書發證日期五年之內,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