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渭南公積金貸款需滿足連續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具備償還貸款本息的能力等條件,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備金。
一、2024年渭南公積金貸款需要什么條件
(一)貸款基本條件
1.借款主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借款申請人在公積金繳存地連續足額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含)以上,且借款申請人(含共同借款人)信用良好,收入穩定,有償還貸款的能力。
2.貸款用途: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3.擔保方式:抵押(不動產)、質押(儲蓄存單)、住房公積金保證。
(二)貸款應同時具備的條件
1、購買住房的,應已交付了不低于規定比例的首期購房款;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能夠交付不低于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費用的規定比例的首期付款或自籌資金。
2、申請公積金貸款時不存在尚未還清的各類貸款(借款)、公積金貸款本息或未解除貸款擔保的。
3、職工離婚六個月(含六個月)以內申請公積金貸款的,不予受理(以離婚證、法院判決書、調解書日期為準)。
4、職工本人或配偶個人征信報告5年(60個月)內連續3次(含3次)、累計超過6次(含6次)以上逾期的不予受理。
5、異地貸款職工夫妻雙方申請公積金貸款須一方為渭南轄區內戶籍且落戶在一年以上,夫妻雙方無渭南轄區內戶籍或落戶不滿一年的不予受理。
6、轉業、退役軍人自所在單位為其開戶并足額正常繳存之日起,即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7、尚未取得不動產權證書的商品房,以住建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簽訂日期為準,一年內可申請辦理貸款;購買二手房的,以不動產登記證登記日期為準,半年(六個月)內可申請辦理貸款;購買現房的,以住建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簽訂日期一年內,不動產登記證登記日期半年(六個月)內可申請辦理貸款,以上類型超過期限不予受理。
二、2024年渭南公積金提取條件
1、提取業務
支取類型分為:購買、建造、大修自住住房;償還住房貸款;租房;患重大疾病。
①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購房人(產權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可以提取;
②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的,本人及配偶在渭南市行政區域內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③償還購買自住住房貸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
④職工、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因重大疾病,導致家庭生活特別困難的,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親屬可以提取;
2、銷戶提取
銷戶類型分別是:離、退休;死亡;與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轉出行政區域外。
①達到國家法定退休年齡或已正式辦理了退休手續且單位已不再繳存、補繳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②繳存職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的,先辦理個人賬戶封存。賬戶封存期間,在異地開立住房公積金賬戶并穩定繳存半年以上的,辦理異地轉移接續手續。未在異地繼續繳存的,封存滿半年后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③出境定居的,職工本人可以提取;
④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的,有配偶、繼承人或受遺贈人可以提取去世職工的住房公積金;
⑤職工工作調動的,按不同類型予以轉移或銷戶。
三、住房公積金是什么意思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
住房公積金的定義包含以下五個方面的涵義:
(1)住房公積金只在城鎮建立,農村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
(2)只有在職職工才建立住房公積金制度。無工作的城鎮居民、離退休職工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
(3)住房公積金由兩部分組成,一部分由職工所在單位繳存,另一部分由職工個人繳存。職工個人繳存部分由單位代扣后,連同單位繳存部分一并繳存到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內。
(4)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長期性。住房公積金制度一經建立,職工在職期間必須不間斷地按規定繳存,除職工離退休或發生《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其他情形外,不得中止和中斷。體現了住房公積金的穩定性、統一性、規范性和強制性。
(5)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按規定存儲起來的專項用于住房消費支出的個人住房儲金,具有兩個特征:
一是積累性,即住房公積金不是職工工資的組成部分,不以現金形式發放,并且必須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設的專戶內,實行專戶管理。
二是專用性,住房公積金實行專款專用,存儲期間只能按規定用于購、建、大修自住住房,或交納房租。職工只有在離職、退休、死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或戶口遷出原居住城市時,才可提取本人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
按我國規定,企業都應該給職員存繳住房公積金,不分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
住房公積金中由企業和事業單位繳納部分,不屬于工資總額屬性,屬于企業成本費用性質的開支。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93〕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四十一、四十二條所稱的“工資薪金總額”,是指企業按照國稅函〔2009〕3號文件第一條規定實際發放的工資薪金總和,不包括企業負擔的職工福利費、職工教育經費、工會經費以及養老保險費、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等社會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