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積金新規定解讀 住房公積金新規定
7月25日起,《深圳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規定》(征求意見稿)開始面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而本次住房公積金新規到底有什么改變呢?下面就讓小編來給大家解讀一下。
一、租房提取額度
舊規定:每年申請提取不超過兩次
新規定:通過自助服務平臺辦理提取的,允許每月提取一次
二、可提取時間段
舊規定:同一時間段是指職工上次辦理提取業務至本次申請辦理提取業務之間的時段;
新規定:同一時間段是指職工本次申請辦理提取業務之前的所有可提取月份。
三、其他住房消費提取額度
舊規定:職工通過住房公積金網點柜臺提取的,每年申請提取一次
新規定:職工通過公積金中心自助服務平臺提取的,自11月1日起,每月可以申請提取一次。
四、用于其他住房消費的繳存年限的改變:
舊規定:職工應當按照《暫行辦法》繳存住房公積金累計滿12個月
新規定:取消“繳存住房公積金累計滿12個月”的規定,無需累計繳存期限
五、職工委托配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有了明確的規定:
職工委托配偶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結婚證;職工委托其他人辦理住房公積金提取的,受托人除提交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基本材料外,還應當提交本人的身份證以及經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
六、異地購買住房
異地購買住房的無房地產權屬證書的,提交經房地產權登記部門登記備案的購房合同、購房發票或者契稅稅票。
七、對于死亡提取
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遺囑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應當另行提交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或者其他證明繼承權或者受遺贈權的有效法律文書。
八、違規處理
新規定做出了違規處理的新規定:
以弄虛作假等手段違規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由公積金中心責令限期退回所提資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單位未按規定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經公積金中心督促或者執法后單位補繳違規期間住房公積金的,在職工個人部分住房公積金補繳完成前,單位為職工補繳的該部分住房公積金不予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