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慶市剛出臺的“購買同戶成員房產住房公積金提取”新規定:繳存人購買同戶成員房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只允許提取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允許提取其他同戶成員的住房公積金。
購買同戶成員房產只能提取本人及配偶公積金
按照1月1日起我市開始執行的公積金提取政策,繳存人購買自住住房,房屋產權為多人共有,共有權人為繳存人的配偶、購房行為前仍在同一戶籍的直系親屬或直系親屬的配偶的,可以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但合計提取總額不超過所有繳存人所占份額。
日前,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臺《關于同戶成員之間通過房屋買賣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補充規定》,對同戶成員之間通過房屋買賣提取住房公積金,進行了限制規定:購買同戶成員房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的,只允許提取繳存人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余額,不允許提取其他同戶成員的住房公積金。
這也就是小趙為什么不能提取他父親的公積金的原因了,因為他的戶籍跟他父親在一個戶口本上。而他買的房子恰恰又是他父親的房子。作為同戶成員,自然就不能提取他父親的公積金了。
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這個規定,只針對同戶成員之間通過房屋買賣提取公積金的情況。如果小趙購買的房子不是他父親的,而買房的時候他和他父親的戶口在同一戶籍,小趙仍可以提取他父親的公積金。
兩次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應間隔一年以上
有些市民發現,自己符合公積金提取條件,可提出申請后,得到的答案卻依然是不能提。就此,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在以下8種情況下,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
1、通過贈予、繼承無償取得全部產權的房產;
2、夫妻之間產權進行買賣、過戶更名的房產;
3、夫妻離婚時離婚協議或法院判決中體現原夫妻共有房產判給其中一方,一方需支付一定數額的房款給對方的情形;
4、在商業銀行用房產抵押辦理的非購買自住住房類的貸款;
5、互換產權無交易差價的(互買對方房產的行為視為互換行為);
6、產權為多人共有的,共有人非同一戶口直系親屬的;
7、購房人或借款人非本市繳存人,其同戶父母、子女不能因其購房或還貸行為提取;
8、市區繳存人在四縣或四縣繳存人在市區購買自住住房,繳存人或配偶不在購房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
按照提取政策,凡是符合提取條件的繳存人,可多次提取公積金,但兩次住房公積金提取行為應間隔一年以上。
同時,同一戶房產只能辦理一次購房提取,即以此房產辦理新房首付形式的購房提取后,不能在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后再次申請辦理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