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積金提取是指繳存人按照公積金提取的要求,到公積金提取辦理部門辦理公積金提取手續,將公積金賬戶的金額轉到個人賬戶上。
提取流程
1.通用提取流程
(1)職工憑提取資料,向單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
(2)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3)職工憑提取資料及單位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10日內到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管理部或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職工。
(4)按照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七)項規定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職工。
(5)準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為職工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通知書》。
(6)經審批準予提取的,職工憑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龍卡或儲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審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通知書》,當日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7)職工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注銷個人賬戶提取條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應至少保留一元余額。
(8)經審批不準予提取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告知申請人不準予提取的原因。
2.集中封存戶內提取流程
(1)集中封存戶內的職工符合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的,憑提取證明文件直接到集中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填寫《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表》,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
(2)集中封存的管理部或分中心審核同意的,出具《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
(3)經管理部或分中心經審核準予提取的,職工憑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儲蓄卡和管理部或分中心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4)經審批準予提取的,職工憑身份證及復印件、住房公積金龍卡或儲蓄卡、管理部或分中心審批同意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申請書》及出具的《天津市住房公積金提取通知書》,當日到受托銀行辦理提取手續。
(5)職工不符合本辦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注銷個人賬戶提取條件的,住房公積金賬戶應至少保留一元余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