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配合國家宏觀調控政策,支持中低收入家庭改善住房條件,抑制投資投機性購房,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監會關于規范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建金〔2015〕179號)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決定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政策。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住房公積金提取政策
職工(包括夫妻,以下同)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房已申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首次購買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二、調整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一)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同一套普通自住房已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的,不予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首次購買自住房的不受本款限制)。
(二)職工未在省直公積金中心繳存住房公積金的,不予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三)對原差別化貸款政策補充規定如下:職工家庭現無房,但有過兩次住房注銷記錄的,再購房按二套房貸款政策執行,首付不低于50%,利率上浮10%;職工家庭現有一套住房,且有兩次住房注銷記錄的,再購買住房時,不予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職工家庭已有三次(含)以上住房注銷記錄的,再購買住房時,不予發放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四)職工申請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其貸款額度按照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年限和繳存金額等測算,但不得超過最高額度50萬元。其計算公式為:可貸額度=(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12×未來可繳存年限+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余額)×2;可貸額度低于20萬元的,其住房公積金最高貸款額度按20萬元核定。職工首次購買自住房申請貸款的,在此測算額度的基礎上可增加20%。
(五)借款人及配偶的工資收入根據該職工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推算確定(借款人配偶有工作,但未繳交住房公積金的,工資收入按社保繳交基數確定,提供社保繳交證明)。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執行。《湖南省直單位個人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湘直資管〔2015〕1號)和《湖南省直單位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湘直資管〔2015〕20號)規定中與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本通知執行之日前貸款資料已受理(已錄入系統)的,按原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