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積金要告別“劫貧濟富”模式
武漢市目前有不少公積金繳存職工,買不起房又提取不了公積金,引發公積金“劫貧濟富”質疑。記者獲悉,武漢公積金今年擬采取多種措施,放開低收入職工提取政策,實施差異化繳存,武漢市擬將月收入1900元定為最低收入繳存標準,如果職工月收入低于1900元,以后也不準備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就可以定期提取。(4月14日《長江日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五條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但是,當房價高企,一些城市低收入者本身并沒有購買、建造住房的條件,他們個人的住房公積金賬號也便成為另外一種形式的養老金,只能到退休才能發揮余熱。如此語境下,公積金的大量結余與百姓民生壓力越來越大,便形成了強烈的反差和對比。
放眼全國,有數據稱我國住房公積金已結余超過1萬億元。這個數字是華麗的,而在華麗公積金數字的背后,卻是百姓根本無力承擔的高房價與低收入者打腫臉充胖子的殘酷現實。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修訂已經嚴重落后于社會的發展速度,2002年,進行了第一次修訂之后,便再沒有更新。長時間以來,住房公積金的嚴重封閉性讓市民們有了“住房公積金已經不再屬于個人”的感覺。但是,《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三條卻明確規定,“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各個城市的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也僅僅是代管部門。因此,讓低收入者按期提取住房公積金補貼家用,也便有了正當的理由和出口。
“低收入者可提公積金”還原了公積金的公共屬性,是有意義的嘗試,在提高了住房公積金利用率的前提下,還在一定程度上補貼了民生。因此,希望武漢市盡早出臺這樣的政策,也希望有更多的城市能夠擁有這樣的公積金管理思路,從而避免住房公積金的過度“沉睡”。
住房公積金改革應“全國一盤棋”
一些收入較低的公積金繳存人,既買不起房又提取不了公積金,引發公積金“劫貧濟富”的質疑。據報道,結合最低收入標準等指標,武漢市擬規定,如果繳存人月收入低于1900元,以后也不準備用公積金貸款買房,就可以定期提取。
根據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住房公積金應當用于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這一規定的初衷是為了保證住房公積金專款專用,但在實踐中,卻導致住房公積金“劫貧濟富”。這不僅對低收入者不公平,而且與住房公積金制度設計的初衷相違背。
正是鑒于這樣的現實,近年來不少地方開始探索擴大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有的地方允許繳存人提取公積金用于治療重大疾病,有的些方規定租房也可以提取公積金。武漢市則打算更進一步,只要繳存人月收入低于1900元,不管基于什么用途,都可以無條件提取公積金。這些變通措施不僅提高了住房公積金的使用率,而且使得更多人有機會享受住房公積金的福利,受到了民眾的普遍歡迎。
可是,從法理的角度看,一些地方政府出臺的變通措施,確實與現行《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不相符,違反了其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的規定。這正是令人尷尬之處—擴大公積金使用范圍明明是合情合理、合乎民意的,卻是不合法的。正因如此,大多數地方的住房公積金仍一如既往地“劫貧濟富”,民眾質疑聲不斷。
面對這一矛盾,是禁止各地出臺變通措施,還是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顯然應該是后者。要讓更多民眾享受住房公積金的福利,就需要對《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修訂,為擴大住房公積金使用范圍提供法規上的保障,讓各地的變通措施有法可依。同時,修訂也是為了規范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通過修訂進一步明確公積金的提取條件、使用范圍,讓公積金使用既合理又規范,做到“全國一盤棋”,避免各地自行其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