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法》規定,凡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單位應當為職工辦理賬戶封存手續: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尚未重新就業的;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破產,職工尚未重新就業的。
晨報訊 修訂后的《上海市住房公積金賬戶封存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明確,市公積金管理中心設立全市統一專戶,對封存戶實行集中管理。職工賬戶封存期間,除不具備個人住房公積金購房貸款資格外,享有提取、對賬查詢、投訴建議等權利。《辦法》規定,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在辦理賬戶封存手續前,應事先告知職工本人。封存戶職工重新就業后,新錄用單位應自錄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到管理部或受委托銀行辦理封存賬戶轉出手續。職工本人也可以持相關證明到管理部辦理封存賬戶轉出手續。職工賬戶封存期間,賬戶余額屬職工個人所有,并按照有關規定計息。
此外,職工工作變動至新單位,賬戶在原單位尚未轉移的,單位可以辦理停繳手續,停繳期限為六個月,到期后賬戶自動恢復正常繳存。職工與單位暫時中止工資關系仍保留勞動關系的,單位應當根據實際情況提出停繳期限,到期后賬戶自動恢復正常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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