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昨天從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獲悉,新的《青島市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青島市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辦法》將于3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3月9日。相比于目前執行的管理辦法,調整后的新規對公積金提取條件、提取額度及貸款申請條件、貸款額度的計算等方面均作了調整。調整后,對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貸繳存條件的,購買新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仍為60萬元、購買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貸款最高額度仍為35萬元。
貸款額度
與申請人賬戶余額掛鉤
在貸款額度計算方面,將貸款額度計算公式中的還貸能力系數調整為30%,同時增加個貸余額倍數法和單方、雙方正常繳存職工家庭申貸額度限制,并按“就低”原則確定貸款額度。分別為:
1.將貸款額度計算公式中的還貸能力系數由40%調整為30%。
2.貸款額度增加個貸余額倍數法,按照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申貸時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的15倍計算,同時對賬戶余額設置5000元的起點數,賬戶余額低于5000元的,按5000元計算;對經濟適用住房貸款的,按借款申請人及配偶申貸時公積金賬戶正常繳存余額的20倍計算,同時對賬戶余額設置1萬元的起點數,賬戶余額低于1萬元的,按1萬元計算。
3.細化公積金貸款最高限額標準,對借款人及配偶均符合申貸繳存條件的,購買新建住房貸款最高額度為60萬元、購買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貸款最高額度為35萬元;借款人僅本人符合申貸繳存條件的,購買新建住房貸款額度最高為36萬元、購買再交易住房(二手房)貸款額度最高為21萬元。
解讀:在貸款額度計算方面,一直以來青島的政策是,在不高于全市最高貸款額度和規定的首付款比例的計算要求下,按借款申請人的還貸能力 (借款人及配偶在貸款期間根據計算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工資總收入的40%)計算可貸額度,這種計算方式無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有多少余額,即使余額是零,也有可能申請貸到最高額度即60萬元的貸款,不符合住房公積金制度權利義務匹配的原則。同時,之前40%的還貸能力系數只考慮了職工貸款本金的償還,未考慮貸款償還資金中的利息部分,因此也需根據資金形勢和業務實際進行調整。
另外,此次政策調整,在保留以還貸能力確定貸款額度的基礎上,將申請人貸款額度與其公積金賬戶存儲余額掛鉤,按申請人賬戶余額的15倍,其中經濟適用住房按20倍計算貸款額度,多存多貸,體現權利義務對等和對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申請人的政策優惠,且根據購房類型的不同,分別設置了5000元和1萬元的賬戶余額起點數,對賬戶余額低于起點數的,按起點數計算,也切實保障了中低收入群體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需求。
貸款條件
繳滿12個月才能申請貸款
借款申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滿12個月(即滿365天),申請貸款時賬戶是正常繳存狀態,且在申請貸款的近12個月內連續正常繳存,才能申請貸款。
貸款期限以年的整數倍確定,最長不超過30年,同時不得超過借款人距法定退休年齡后5年(男65歲,女60歲);再交易住房貸款期限與房齡之和最長不得超過30年;貸款期限不得高于所購住房的剩余土地使用年限。
解讀:之前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申貸繳存標準是 “申請人建立住房公積金賬戶6個月,且在申貸的近6個月內,連續正常繳存3個月,累計繳存6個月”。同時,《山東省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管理暫行辦法》也明確規定,借款人需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方可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提取條件
提取人限定本人及配偶
據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負責人介紹,此次提取條件有四個變化,一是根據原建設部 《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若干具體問題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將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自住住房的提取人范圍,由直系親屬調整為職工本人及其配偶。職工的父母及子女不再允許以該情形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不含具有產權的父母及子女)。
二是新增了戶籍遷出本市或戶籍不在本市,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離開本市的提取情形。
三是將原“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修改為“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四是將失業3年以上(含3年)改為2年,適當放寬失業人群提取條件。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和配偶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具有產權的自住住房的;(二)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三)租賃本市住房自住的。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離休、退休的;(二)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三)出境定居的;(四)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五)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再就業2年(含2年)以上的;(六)戶籍遷出本市或戶籍不在本市,與本市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并離開本市的;(七)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患重病、大病,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的;(八)農村進城務工人員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背景:“目前執行的住房公積金提取管理辦法和貸款管理辦法是在2007年9月發布實施的,距今已有6年多時間。 ”青島市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人說,近年來隨著全國住房、社保、就業、戶籍等相關政策的不斷變化,以及國家一系列房地產調控政策的實施,原來的管理辦法的部分內容落后,急需進行修訂調整;另一方面,隨著住房公積金受到越來越多的關注,部分投機分子搭車套提、騙提公積金現象日益突出,嚴重損害全體繳存者的合法權益,急需修訂相關規定對上述問題進行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