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期限有多長?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超過一個月;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不超過兩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不超過六個月;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或期限不滿三個月的,不得約定試用期。除期限外,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之間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提醒
如果試用期期限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上限,超過部分應如何處理?如超過法律規定的期限上限,超過部分應認定為無效,視為正式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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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有部分用人單位會與勞動者單獨簽訂一份試用期合同。在此需要特別提醒,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如合同僅約定試用期,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如何約定試用期工資?
試用期內的工資待遇與非試用期到底有何區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實踐中由于該條款的模糊,埋下了勞動糾紛的隱患。建議用人單位可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明確約定試用期工資標準,對“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和“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明確選擇其中一個標準。一旦發生勞動爭議,按照較高的標準支付試用期工資,以避免糾紛。
提醒
一些用人單位以員工學歷或工作經驗來約定試用期工資,這都是與法律相違背的;另有個別單位規定,在試用期內離職的不發放工資,也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試用期僅是給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考察的期限,并不能因此剝奪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試用期期限不應超限
《勞動合同法》 第19條對各種勞動合同期限對應的試用期期限有明確的要求。 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之間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如果試用期期限超過了法律規定的上限, 超過部分應認定為無效, 視為正式用工期限。 在此需要特別提醒, 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如合同僅約定試用期, 則試用期不成立, 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
工資發放如何避免爭議
根據 《勞動合同法》 第20條, 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80%, 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筆者在此建議, 用人單位可在勞動合同中與勞動者明確約定試用期工資標準, 對 “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的80%” 和“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80%”, 明確選擇其中一個標準。 建議按照較高的標準支付試用期工資, 以避免糾紛。
另有個別單位規定, 在試用期內離職的不發放工資, 這是違反法律規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