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為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對失信被執行人進行信用懲戒,促使其自動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自今日起向社會開通“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公布與查詢”平臺。下面思而學教育網小編整理的全國法院失信被執行人查詢系統入口,歡迎點擊登錄!
2017年人民法院發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689萬例
限制628萬人次買機票、229萬人次坐高鐵 3月12日上午9時,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在人民大會堂舉行第三次全體會議,聽取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關于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的報告。
周強在報告中說,2017年人民法院不斷推進執行改革,基本解決執行難問題取得實質進展。在全社會大力支持下,各級法院向執行難全面宣戰,共受理執行案件614.9萬件,執結507.9萬件,同比分別上升31.6%和33.1%,執行到位金額1.5萬億元,同比上升54%。
周強指出,最高法院深化執行體制改革,完善執行權運行及內外部監督機制。首先向法院自身不規范執行“開刀”,全面清理積案,摸清案件底數,建立全國四級法院統一的執行辦案網絡平臺,實現在線全程監控,有效解決消極執行、選擇性執行等問題。貫徹公正、善意、文明執行理念,制定財產保全等司法解釋,解決亂執行、超標的查封等問題,在執行環節有效保護產權。發揮我國政治優勢、制度優勢,推動形成綜合治理執行難工作格局,破解長期存在的“查人找物”難題。與公安部、國家工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證監會等10多個部門建立網絡執行查控系統,對存款、房屋、車輛、證券等主要財產形式“一網打盡”,執行法官足不出戶即可依法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和相關信息,實現了執行模式的根本變革。
周強在報告中指出,大力推進網絡司法拍賣,各級法院累計網拍43萬余次,成交額2700多億元,成交率達到90.1%,為當事人節省傭金81億元,既提高了財產變現率,又遏制了拍賣中的腐敗。
周強在報告中提到,為推進“信用中國”建設,貫徹中辦、國辦關于推進失信被執行人信用監督、警示和懲戒機制建設的意見,最高法院會同國家發改委等40多個部門完善工作機制,在招標投標、融資信貸、市場準入、高消費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實行信用懲戒,使其“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發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689萬例,限制628萬人次購買機票,限制229萬人次乘坐高鐵。湖南、黑龍江、江西等地法院深化異地執行協作。
周強指出,河南、河北、山西、內蒙古、福建、廣西、四川等地法院通過專項執行活動,形成打擊“老賴”高壓態勢。依法懲治拒不執行裁判行為,司法拘留1.6萬人,追究刑事責任2167人,讓司法裁判真正成為懲治違法失信的利劍。
最高法:不得將未成年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
今天上午,最高法舉行關于民事執行中財產查明若干問題的規定等三個執行司法解釋及規范性意見新聞發布會。其中公布的《公布失信被執行人修改決定》對納入失信名單的實質要件、納入失信名單的期限 、救濟程序和刪除失信名單的情況做出了詳細規定。同時,增加規定被執行人是未成年人的,人民法院不得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以加強對未成年人的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局局長孟祥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2013年10月1日施行以來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受到了社會各界充分肯定和普遍歡迎。但在實施過程中,發現《若干規定》有關救濟途徑、失信名單的退出等規定不盡完善,制約了公布失信名單制度效果的進一步發揮。特別是,近年來隨著對失信被執行人聯合信用懲戒體系的不斷完善,失信被執行人在擔任公職、黨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以及出行、旅游、投資、消費等方方面面都已受到限制,基本處于“一處失信、處處受限”狀態,懲戒力度非常嚴厲。這就要求相關法律規定必須更加科學、嚴密、人民法院在決定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時應更加審慎、規范。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在總結實施《若干規定》經驗的基礎上,根據客觀環境的新變化、新發展,決定對《若干規定》進行修訂。
進一步明確了納入失信名單的實質要件
“納入失信名單的標準是最核心、最重要的條款!泵舷樘岢,本次修改對《若干規定》有關納入失信名單的標準作了進一步明確。其中,特別規定,對提供了充分有效擔保的,已被采取查封、扣押、凍結等措施的財產足以清償生效法律文書確定債務的等情形,不屬于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不得據此規定將被執行人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進一步保障被執行人的合法權益。
增加規定了納入失信名單的期限
“《若干規定》中沒有規定納入失信名單的期限,導致一旦被納入失信名單就等于被判了“無期徒刑”,大量失信被執行人無法從失信名單庫中刪除,納入失信名單人數不斷增多!泵舷楸硎,截至目前,各級法院累計發布失信被執行人信息673.4萬例,且人數還在不斷增加。不規定納入失信期限,不利于激勵失信被執行人糾正失信行為,使公布失信名單制度“以懲促信”的作用難以有效發揮。因此,本次修改增加規定了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的期限一般為二年,對以暴力、威脅方法妨礙、抗拒執行情節嚴重或具有多項失信行為的,可以延長一年至三年,積極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或主動糾正失信行為的,人民法院可以提前刪除失信信息。
失信被執行人名單有錯誤 當事人可申請刪除
孟祥指出,《若干規定》規定被執行人認為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錯誤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糾正。但具體程序沒有明確,導致實踐中被執行人的救濟權沒有得到充分、有效保障。本次修改進一步明確規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不應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記載和公布的失信信息不準確、失信信息應予刪除的,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糾正,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不予糾正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復議。上一級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決定。充分保障了當事人的救濟權利。
案件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可刪除相關失信名單
孟祥表示,本次修改增加規定: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的,人民法院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刪除失信信息。納入失信名單針對的是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被執行人,對確無履行能力的被執行人一般不予納入!蹲罡呷嗣穹ㄔ宏P于嚴格規范終結本次執行程序的規定(試行)》(法〔2016〕373號)對終結本次執行程序規定了嚴格的程序標準和實體標準,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意味著被執行人確無財產可供執行,此時人民法院應當刪除其失信信息。但考慮到上述規定出臺時間不長,實踐中存在沒有嚴格完成“規定動作”就終本的情況,且由于目前財產查控手段的局限性,終本只是法律意義上的“確無財產可供執行”,并不意味著被執行人事實上絕對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本次并未規定案件一旦終本后就立即刪除失信信息,而是做了一定程度的限制,即:通過網絡執行查控系統查詢被執行人財產兩次以上,未發現有可供執行財產,且申請執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財產線索,人民法院才刪除失信信息。這樣規定較好地兼顧了申請執行人與被執行人利益的平衡,確保了失信名單制度效果的有效發揮
孟祥強調,終結本次執行程序后被執行人雖然可以免受失信懲戒,但仍然不能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限制被執行人高消費的若干規定》中所列消費行為,包括乘坐高鐵、飛機,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即還要被限制消費,對被執行人的限制仍然較為嚴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