續簽勞動合同的注意事項
1、由于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已經有了一定的工作年限,續簽勞動合同可能會涉及崗位、職位、工資、保險、福利等內容的變化,需要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進行協商,訂立新的書面勞動合同。如若原勞動合同中有部分內容仍適用,也應在新的勞動合同中進行明確約定,便于雙方明確權利義務。
2、續簽勞動合同還可能涉及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問題。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經連續兩次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再次續訂時,除非有法律規定的特定情況,勞動者均可要求用人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得拒絕。此外,合同到期時,在用人單位處已經連續工作滿十年的員工也有權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勞動合同期滿,部分勞動者是否處于“孕期、產期、哺乳期”或“停工留薪期”或“醫療期”等特殊保護時期。
勞動合同到期未續簽的用工屬于什么關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六條規定:“勞動合同期滿后,勞動者仍在原用人單位工作,原用人單位未表示異議的,視為雙方同意以原條件繼續履行勞動合同。一方提出終止勞動關系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由此看出,勞動合同期滿后未續簽的,視為一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是原勞動合同權利義務的續延。由于雙方并無書面勞動合同上的約束,一方當事人可以徑行終止這種事實上的勞動關系。
這段時期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工資嗎
用人單位應當自勞動合同期滿的次日起至滿一年的前一日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理由是《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的適用雙倍工資罰則的起算點是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給了用人單位一定的寬限期,便于新建立勞動關系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實際用工中協商并確定合同內容。
而勞動合同到期后再簽訂,由于勞動者已經有了一定的工作年限,雙方也有訂立合同的經驗,在勞動合同期滿前應該已就是否繼續簽訂勞動合同有所協商,因此自勞動合同期滿一旦未續簽,則從期滿的次日起開始支付雙倍工資。
合同續簽注意事項
閻律師首先為HR們列出了勞動合同續簽的注意事項,希望能對HR的工作有些許借鑒和指導的作用:
一、在勞動合同中明確約定續簽有關事項、自動順延。
二、在合同到期前一個月左右,HR應當了解員工意向。先征求員工意見是否續簽,協商續簽合同事宜,避免不續簽的補償金。
三、協商續簽合同的期限、報酬、特別約定等,充分溝通。
四、經雙方協商一致,合同各條款確定后,雙方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蓋章。
五、建議:將勞動合同起始期限統一調整到1月1日至12月31日,便于統一操作,避免漏簽、遺忘,形成事實勞動關系、雙倍工資或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風險。
未及時續簽,需付雙倍賠償
閻律師介紹,新《勞動合同法》中規定,勞動合同堅決不能出現中斷的情形,員工的原合同期滿了,那么就要有新的合同約定出現,事實上也就是連續簽訂,不能出現中斷或勞動合同空白,否則勞動部門可以視為無簽訂勞動合同或視為已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條例》第7條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至滿一年的前一日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應當立即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
“由此不難看出,《勞動合同法》為了提高我國《勞動合同》的簽約率,避免大量事實勞動關系存在所帶來的社會混亂,將穩定勞動用工關系作為我國法律控制的重點環節之一。”閻律師說:“所以,每一位企業HR,都要有正確認識,確保本單位的勞動用工合同簽約保持在100%,并對需要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的勞動者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避免因小失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