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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公務員事業單位辦理提前退休政策和待遇規定(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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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退休的政策依據

在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以前,退休依據的是國發〔1978〕104號文件,2006年工資制度改革后,退休主要依據國人部發〔2006〕60號和魯政辦發〔2006〕108號文件。

二、退休條件

(一)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人員的退休條件:

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應當退休。

2、工作年限滿30年的;距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滿20年的;符合國家規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二)其他人員的退休條件

1、正常退休:年齡達到男60歲,女干部55歲、女工人50歲,連續工齡(含折算工齡,下同)10年的應當退休。

2、提前退休:三種:一是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堅持正常工作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男50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三是特殊工種(井下、高溫,高空、特繁工種、有毒有害工種)男55歲、女45歲,連續工齡10年。

3、退職: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又不具備退休條件的。

特別說明:一是凡達到退休年齡的干部除按規定延長退休年齡或留任者外,都應及時辦理退休手續,不需本人提出申請;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觀存在的自然情況,不得隨意更改,如干部檔案和戶口檔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記載的日期為依據。2006年,中組部、人事部、公安部發文不再辦理更改出生日期。(組通字〔2006〕41號)

三、2006年工改后離退休費的計算辦法

根據國人部發〔2006〕60號、魯政辦發〔2006〕108號文件規定,2006年7月1曰后離退休的人員,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按下列辦法計發離退休費:

(一)離休人員。

離休費按本人離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或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全額計發。

(二)退休人員。

1、公務員退休后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2、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的退休費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3、機關技術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費分別按本人退休前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工資之和、崗位工資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年限滿35年的,按90%計發;工作年限滿30年不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年限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

4、提高退休費比例

持獨生子女榮譽證的父母:《山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一第第二款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為機關、事業組織職工的,退休后加發本人標準工資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為百分之百的不加發),其經費從原渠道列支。”

四、歷次提高退休費情況

1978年6月2日,《國務院關于頒發〈國務院關于安置老弱病殘干部的暫行辦法〉和〈國務院關于工人退休、退職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國發[1978]104號)下發,這是近三十年來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唯一依據。隨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多次調整提高離退休、退職費待遇,具體情況如下:

■1978年

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黨政機關、群眾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 男年滿六十周歲,女年滿五十五歲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的;

(二) 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參加革命工作年限滿十年,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三) 因工致殘,經過醫院證明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

干部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標準發給退休費,直至去世為止。

符合上述(一)項或(二)項條件,抗日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九十發給。解放戰爭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八十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以后參加革命工作,工作年限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工作年限滿十五年不滿二十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七十發給;工作年限滿十年不滿十五年的,按本人標準工資的百分之六十發給。退休費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發給。

文件將一次性發給退職補助費全部改按月發給生活費。規定在黨政機關、群眾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干部,以及因工作需要由組織安排到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國家干部,從1978年6月以后退職的,按月發給本人標準工資40%的生活費,數額低于20元的,發給20元。

■1983年

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群眾團體的退休、退職職工,自1983年8月起,其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最低保證數在現行標準的基礎上提高5元。過去已經退休和按照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退職的職工,其退休費、退職生活費的最低保證數,自1983年8月起,也按上述規定執行。(勞人險[1983]60號)

■1985年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離休、退休人員,除按國發[1982]62號文件和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享受的待遇和副食品價格補貼外,從1985年5月1日起,每人每月發給17元生活補貼費。企業單位根據自己的負擔能力,對離休、退休人員每人每月發給12-17元的生活補貼費。(國發[1985]6號)

■1989年

在解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職人員工資問題的同時,相應解決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問題。

1、提高離休干部待遇。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其離休時工資低于124元(六類工資區,下同)的,可按124元領取離休費;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底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其離休時工資低于87.5元的,可按87.5元領取離休費;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其離休時工資低于78元的,可按78元領取離休費;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其離休時工資低于70元的,可按70元領取離休費。

對1957年以來從未升過級的離休干部,按提高一級工資的數額增加離休費,計入離休費總數。凡已享受上述提高離休干部待遇的,不再享受此項待遇。

2、提高退休人員的待遇。將職工退休費最低保證數由原來的30元提高到50元;將因工(公)致殘的退休職工退休費最低保證數由原來的40元提高到60元;將職工退職生活費最低保證數由原來的25元提高到40元。對1957年以來從未升過級的退休干部,按提高一級工資的數額增加退休費,計入退休費總數。

提高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一律從1989年10月1日起計發。(國發[1989]82號 )

■1991年

從1992年1月起,適當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工齡津貼標準。相應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待遇,具體辦法是:對參加了1985年工資制度改革的,按本人離退休前的實際工齡和調整后的標準計算原工齡津貼數額,納入離退休費基數,對未參加1985年工資改革的,按本人離退休前的實際工齡和每工作一年1元的標準增加離退休費基數。(國發[1991]74號)

■1992年

從1992的3月起,適當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的離休、退休費。機關、事業單位離休、退休人員,按本人月基本離休、退休費的10%增加離休、退休費。離休人員增加數額不足12元的,按12元發給;退休人員增加數額不足10元的,按10元發給。根據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職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可參照上述辦法增加退職生活費。(國發[1992]28號)

■1993年

國家機關離退休人員,1993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經組織批準留任的除外)相應增加離退休費。離退休前有職務的離休人員,原則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增加離休費(如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高于平均增資額,離休人員可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退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平均增資額的90%增加退休費。實行職級工資制后離退休的人員,在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離退休費暫按下列辦法計發:

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按本人原基本工資全額計發。退休人員的退休費,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全額計發,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本人原標準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工作滿35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8%計發;工作滿30年不滿35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82%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的,職務工資、級別工資兩項之和按75%。

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費的計算辦法,1993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退休年齡的工人(經組織批準繼續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條件在職工人平均增資額的90%增加退休費。其中,建國前參加工作并按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的規定,享受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條件在職工人平均增資額增加退休費。(國辦發(1993)85號)

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1993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經組織批準留任的除外),相應增加離退休費。離退休前有專業技術職務或行政職務的,離休人員原則上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平均增資額增加離休費(如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高于平均增資額,離休人員可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退休人員按同職務在職人員平均增資額的90%增加退休費。

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費的方法,1993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退休年齡的工人(經組織批準繼續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條件在職工人平均增資額的90%增加退休費。其中,建國前參加工作并按原勞動人事部《關于建國前參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勞人險[1983]3號)的規定,享受本人原工資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條件在職工人的平均增資額增加退休費。退職人員,按低于同職務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的數額增加退職生活費。

這次工資制度改革后離退休的人員,其離退休費的計算辦法,在事業單位新的養老保險制度建立前暫作如下規定:離休人員的離休費,按本人職務工資與津貼之和全額計發。退休人員的退休費,按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津貼之和的一定比例計發。其中,退休時工作滿35年的,退休費按90%計發;工作滿35年的,按85%計發;工作滿20年不滿30年的,按80%計發。工作人員原享受的政府特殊津貼、教齡津貼和護齡津貼,在離退休時均按100%發給。(國辦發(1993)85號)

機關實行職級工資制的工作人員,退休時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全額發給,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按6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礎工資和工齡工資按全額發給,職務工作和級別工資按40%計發。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機關工人,工作年限滿10年不滿20年退休的,其退休費按本人原工資(含活的部分)的70%計發;工作年限不滿10年退職的,其退職生活費按本人原工資(含活的部分)的50%計發。(人薪發(1994)3號)

■1995年

國務院決定,1995年9月30日前的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從1995年10月起適當增加離退休費。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在職人員晉升一個工資檔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月低于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員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費。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國發[1995]32號)

■1997年

從1997年7月1日起,給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對1997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休、退休、退職手續和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準留任的除外),按每人每月20元增加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

從1997年10月1日起,對1997年9月30日前已辦理離休、退休、退職手續和已達到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準留任的除外),仍按《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國發[1995]32號)規定精神,適應增加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具體辦法是: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在職人員晉升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增加離休費,每月低地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員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費;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職生活費。(人發[1997]91號)

■1999年

增加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離退休費。機關、事業單位1999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留任的除外),從1999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機關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120元的。按120元增加。退休人員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人員,省(部)級及以上職務210元,廳(局)級170元、處級140元、科級110元、科員及辦事員9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17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14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110元、助教以下職務90元;工人,特級技師和技師11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90元。

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0元退職生活費。

上述辦法僅限于這次增加離退休費,在職人員正常晉升職務工資檔次時,離退休人員仍按《人事部、財政部關于、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通知》(人發[1997]91號)規定的辦法執行。(國辦發[1999]78號)

1999年10月1日,根據國發[1995]32號、人發[1997]91號文件規定,適當增加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具體辦法是: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在職人員晉升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增加離休費,每月低地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員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費;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職生活費。

■2001年

機關、事業單位2000年12月31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準留任的除外),從2001年1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具體辦法是:

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100元的,按100元增加。

退休人員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人員,省(部)級及以上職務270元、廳(局)級180元、處級130元、科級100元、科員及辦事員8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18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13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10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8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10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80元。

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7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國辦發〔2001〕14號)

機關、事業單位2001年10月1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準留任的除外),從2001年10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具體辦法是:

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80元的,按80元增加。

退休人員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部)級及以上職務280元、廳(局)級185元、處級125元、科級80元、科員及辦事員55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18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12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8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55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8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55元。

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5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國辦發[2001]70號)

2001年10月1日,根據國發[1995]32號、人發[1997]91號文件規定,適當增加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具體辦法是: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在職人員晉升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增加離休費,每月低地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員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費;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職生活費。

■2003年

機關事業單位2003年6月30日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和已到達離退休年齡的人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組織批準留任的除外),從2003年7月1日起增加離退休費。具體辦法是:

離休人員按照同職務同條件在職人員的增資額增加離休費。每人每月增加數額不足50元的,按50元增加。

退休人員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省 (部)級及以上職務165元、廳(局)級120元、處級80元、科級50元、科員及辦事員35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115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75元、講師及相當職務50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35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50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35元。

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按每人每月30元增加退職生活費。(國辦發〔2003〕93號)

2003年10月1日,根據國發[1995]32號、人發[1997]91號文件規定,適當增加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具體辦法是: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在職人員晉升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增加離休費,每月低地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員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費;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職生活費。

■2005年

2005年10月1日,根據國發[1995]32號、人發[1997]91號文件規定,適當增加離休、退休費和退職生活費。具體辦法是:離休人員按同職務在職人員晉升一個職務工資檔次的檔差增加離休費,每月低地25元的按25元增加;退休人員按每月20元增加退休費;依照國家規定退職的人員,按每月15元增加退職生活費。

■2006年

2006年6月30曰前已辦理離退休手續的人員,從2006年7月1曰起增加離退休費。具體辦法是:

(一)離休人員按適當高于同職務在職人員平均增資額增加離休費,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二)退休人員按下列標準增加退休費:行政管理人員,廳局級750元,縣處級450元,鄉科級275元,科員及辦事員180元;專業技術人員,教授及相當職務700元,副教授及相當職務400元,講師及相當職務275元,助教(含相當職務)及以下職務180元;工人,高級技師和技師275元,高級工以下(含高級工)及普通工180元。

(三)退職人員按適當低于同崗位退休人員增加退休費的數額增加退職生活費。具體辦法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定。

■離休干部1-2個月工資生活補貼

老干部離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變,生活待遇略為從優。1921年7月1日到1949年9月30日各個革命時期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離休后原工資照發;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按本人離休前標準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5年9月3日到1949年9月30日參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不增發生活補貼。

老干部離休后的生活補貼,自批準離休之日起按年發給。(國發[1982]62號)

■離休干部護理費

對于離休、退休的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飲食起居需人扶助的特、一等革命殘廢軍人,應參照國發[1978]104號、國發[1980]253號文件的有關規定,由發放離休費、退休費的單位發給護理費。(民[1984]優18號)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因公致殘,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生活不能自理,飲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可適當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費。護理費標準,根據民政部《革命傷殘軍人評定傷殘等級的條件》(民[1989]優字18號)評定的傷殘等級確定。凡特等和一等傷殘人員可享受護理費,其標準:特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50%;一等為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40%、30%。傷殘情況特別嚴重的,護理費可略高于本等級標準,傷殘情況較輕的,護理費可略低于本等級標準,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可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護理費的具體標準。(人退發[1993]1號)

因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由原當地新五級工月標準工資的中線(六類區51元)調整為每月100元。已高于此標準的地區,不再調整。新的護理費標準從1998年7月起執行。(人發[1998]56號)

自2004年1月1日起,山東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由每人每月200元提高到300元。(魯老干[2004]12號)

為體現黨中央、國務院對離休干部的關懷,1937年7月6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離休干部,護理費的發放標準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調整為每人每月800元。已發自雇費的離休干部,不重復享受。自2007年8月1日起執行。(組通字[2007]20號)

省委組織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財政廳、省人事廳、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五部門發文,確定從2008年1月1日起,將省直離休干部護理費標準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00元,各市、縣(市、區)參照執行。(魯老干[2008]1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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