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鄉村醫生待遇最新消息,廣東鄉村醫生退休政策及上漲退休金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加強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1〕31號)精神,適應農村經濟體制改革和醫改工作深入推進的新形式,進一步加強我省鄉村醫生隊伍建設,確保農村醫療衛生服務“網底”不破,保障廣大農村居民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的公平性、可及性和便利性,經省人民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提出以下實施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為人民健康服務的方向,堅持預防為主、以農村為重點、中西醫并重,按照保基本、強基層、建機制要求,明確鄉村醫生職責,改善鄉村醫生執業場所條件,實現村衛生站和鄉村醫生全覆蓋;將村衛生站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和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城鄉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實施范圍,健全鄉村醫生補償、養老保障機制,完善培養培訓制度,規范執業行為,強化管理指導,提高鄉村醫生隊伍服務能力,為廣大農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價廉的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
二、明確鄉村醫生職責
鄉村醫生(包括在鄉村執業的執業醫師、執業助理醫師,下同)主要為農村居民提供公共衛生和基本醫療服務,包括在專業公共衛生機構和鄉鎮衛生院的指導下,按照服務標準和規范開展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協助專業公共衛生機構落實重大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傳染病防控工作,按規定及時報告傳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處置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使用適宜藥物、適宜技術和中醫藥方法為農村居民提供常見病、多發病的一般診治,將超出診治能力的患者及時轉診到鄉鎮衛生院及縣級醫療機構;受衛生部門委托填寫統計報表,保管有關資料,開展宣傳教育和協助城鄉居民醫保籌資等工作。
三、實現村衛生站和鄉村醫生全覆蓋
(一)合理規劃、設置和建設村衛生站。
縣(市、區)衛生部門根據區域衛生規劃、醫療機構設置規劃和新農村建設整體規劃,按照方便群眾和優化衛生資源配置的原則,綜合考慮轄區內的服務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規劃、設置村衛生站。每個行政村應設置1間村衛生站,服務人口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酌情增設;鄉鎮衛生院所在地原則上不設村衛生站。對目前仍沒有村衛生站的行政村,鼓勵采取鄉村醫生聯辦、個體舉辦,政府、集體或單位舉辦等多種形式設置村衛生站。
村衛生站的房屋面積要求不低于60平方米,基本醫療設備要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標準進行配備。村衛生站應設立診室、治療室、防保室和藥房,并可根據需要設立值班室;開展靜脈給藥服務項目的應設立觀察室。村衛生站登記的診療科目為預防保健科和全科醫療科,提供中醫服務的應將中醫科登記為診療科目,其他診療科目原則上不得登記。
(二)合理配置鄉村醫生。鄉村醫生可在村醫療衛生機構執業(包括村衛生站及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開辦的診所等其他醫療衛生機構)。在村衛生站執業的鄉村醫生由縣級衛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考核確定,原則上1000至3000服務人口應有1名鄉村醫生,服務人口較多或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適當增加;每個村衛生站至少應有1名鄉村醫生執業。有條件的地方可根據婦幼醫療工作需要配備女性醫務人員。鼓勵采取定向培養、委托培訓、鄉鎮衛生院派人駐點等多種方式引導具有資質的從業人員到村衛生站執業。由鄉鎮衛生院駐點的,必須有相對固定的服務場所和人員,并保證服務時間。
四、加強鄉村醫生和村衛生站管理
(一)加強鄉村醫生準入管理。鄉村醫生必須具有鄉村醫生執業證書或執業(助理)醫師證書,在衛生部門注冊并獲得相關執業許可。縣級衛生部門要嚴格按照執業醫師法和《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準入管理。從事護理、公共衛生等其他服務人員應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新進入村衛生站從事預防、保健和醫療服務的人員原則上應具備執業助理醫師及以上資格。嚴禁不具備執業資格的人員非法行醫。
(二)規范村衛生站的名稱和標識。各地級以上市衛生部門應按照《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等文件的規定,統一規范當地村衛生站的名稱、標識及宣傳欄。由政府設置的村衛生站按照“鄉鎮名+行政村名+衛生站”的方式進行命名,其他性質的村衛生站的識別名稱中不得含有行政區劃名稱;行政村有多個衛生站的,可在村衛生站前增加自然村名。由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或個人設置的村衛生站識別名稱中應含有設置單位名稱或個人名稱。
(三)強化縣級衛生部門的管理職責。縣級衛生部門要科學劃分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站的職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衛生服務任務量,加強績效考核,切實提高對農村衛生事業的管理能力。建立健全符合村衛生站功能定位的規章制度和業務技術流程,對鄉村醫生的服務行為和藥品器械使用等進行監管,督促其嚴格執行有關規章制度、診療操作規程和用藥規定,做到診療有登記、開藥有處方、轉診有記錄、疫情有報告、公共衛生服務有臺賬。嚴格一次性醫療用品的使用、處置與管理。加強村衛生站輸液執業行為管理,對符合條件的村衛生站,經縣級衛生部門批準后方可開展靜脈輸液,對違規者要嚴格按規定進行處罰。
(四)推動鎮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鼓勵各地在不改變鄉村醫生人員身份和村衛生站法人、財產關系的前提下,積極推進鎮村衛生服務一體化管理,由縣級衛生部門委托鄉鎮衛生院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站進行技術指導、業務和藥品器械供應管理以及績效考核。鼓勵各地結合實際,繼續探索將鄉村醫生的業務收入、社會保障和村衛生站資產納入鄉鎮衛生院進行統一管理。加強對村衛生站的規范化管理,切實做到管理制度、收費標準及信息公開上墻,統一統計信息、原始臺賬資料登記簿、基本醫療診療登記與處方以及健康教育宣傳欄。完善業務技術規范和鄉村醫生例會制度,加強服務質量管理,預防醫療差錯和事故,確保醫療安全。縣級衛生、財政、價格等部門要加強對鄉村醫生和村衛生站補助經費使用的監管,督促其規范會計核算和財務管理,公開醫療服務和藥品收費項目及價格,做到收費有單據、賬目有記錄、支出有憑證。
(五)加大村衛生站信息化建設力度。各地要將村衛生站納入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建設和管理范圍,充分利用信息技術對其服務行為、藥品器械供應使用加強管理和績效考核,提高鄉村醫生和村衛生站的服務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據我省衛生信息系統建設的工作部署和村衛生站的功能定位設計有關軟件,建立統一規范的居民電子健康檔案系統,實行鄉鎮衛生院和村衛生站統一的電子票據和處方箋。
五、將村衛生站納入相關制度實施范圍
(一)在村衛生站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將村衛生站納入基本藥物制度實施范圍,執行基本藥物制度各項政策,實行基本藥物集中采購、配備使用和零差率銷售。村衛生站使用的基本藥物由鄉鎮衛生院負責供應。村衛生站應當建立真實完整的藥品購銷、驗收記錄,不得擅自擴大用藥范圍。在村衛生站執業的鄉村醫生要全部使用基本藥物。縣級衛生部門要加強對村衛生站人員合理用藥的教育、培訓和日常監督管理,提高鄉村醫生合理用藥水平,確保安全用藥。
(二)將村衛生站納入城鄉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實施范圍。鼓勵各地在推進門診統籌工作中,將符合條件的村衛生站門診服務納入城鄉居民醫保報銷范圍,并將村衛生站收取的一般診療費納入城鄉居民醫保支付范圍,支付比例與要在鄉鎮衛生院就醫的支付比例基本持平,城鄉居民醫保支付70%.各地應結合推進城鄉居民醫保門診統籌,充分發揮城鄉居民醫保對村衛生站醫療費用和服務行為的監管作用,同步開展城鄉居民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按人頭付費、總額預付等多種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導鄉村醫生優化服務行為,提高服務質量。同時要加強監管,加大對虛開單據和騙取、套取城鄉居民醫保資金等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
六、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
(一)健全多渠道補償機制。根據鄉村醫生提供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多渠道予以補償。
對于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進行合理補助。縣級衛生部門應在核定村衛生站承擔公共衛生服務項目和服務人口數量能力的基礎上,按照村衛生站醫生能做的要盡量下放的原則,明確劃分鎮、村兩級衛生機構在實施國家基本公共衛生項目中的責任,并根據實際工作量,將相應比例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經費及時、足額撥付給鄉村醫生,不得擠占、截留或挪用。
對鄉村醫生提供的基本醫療服務,主要由個人和城鄉居民醫保資金進行支付。各地要按照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建立健全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補償機制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粵府辦〔2011〕33號)要求,合理制訂村衛生站一般診療費標準。要充分發揮城鄉居民醫保對鄉村醫生的補償作用,并綜合考慮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承受能力和不增加群眾個人負擔,對納入城鄉居民醫保報銷范圍的村衛生站進行補償,實施基本藥物制度后,省財政繼續對經濟欠發達地區的村衛生站按照每個行政村每年1萬元的標準給予補助,保證在村衛生站執業的鄉村醫生合理收入不降低。各地可綜合考慮基本醫療和公共衛生服務補償情況,采取專項補助方式對在村衛生站執業的鄉村醫生給予定額補償,具體補償政策由各地政府結合當地實際制訂。鼓勵有條件的地方進一步提高對服務年限長和在偏遠、條件艱苦地區執業的鄉村醫生的補助水平。
(二)妥善解決鄉村醫生養老和生活問題。結合我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以下簡稱新農保)的工作部署,積極引導符合條件的鄉村醫生參加新農保,對符合新農保待遇領取條件的鄉村醫生發放養老金。允許60歲以上(含60歲)擔任接生員、赤腳醫生10年以上(含10年)的鄉村醫生,通過一次性躉繳(不超過10年)的繳費方式提高其新農保待遇水平。一次性躉繳費按照自愿原則采取“個人繳一點、村集體經濟補一點”方式進行,個人和村集體經濟具體分擔比例和繳費水平由各地級以上市根據當地新農保政策研究確定。
從2013年1月起,對已離崗的農村接生員和赤腳醫生發放生活困難補助。其中,珠江三角洲地區已離崗農村接生員和赤腳醫生的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由當地財政解決;經濟欠發達地區已離崗農村接生員和赤腳醫生的生活困難補助資金由省、市、縣、村按照分級負擔的原則解決。我省已離崗農村接生員和赤腳醫生的審核認定和生活補助發放標準等工作,由省衛生廳牽頭會同省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等部門負責,并研究制訂具體方案。
七、加強對鄉村醫生的培訓培養
省級、市級衛生部門負責組織制訂鄉村醫生培訓規劃,并采取臨床進修、集中培訓、城市支農等多種方式,選派鄉村醫生到鄉鎮衛生院、縣級醫療衛生機構或醫學院校接受培訓,對縣級衛生部門開展鄉村醫生培訓工作給予積極指導和大力支持。縣級衛生部門要制訂年度鄉村醫生培訓計劃,保證鄉村醫生每年至少接受兩次崗位技能培訓,累計培訓時間不少于兩周。鄉鎮衛生院要協助抓好培訓計劃落實。各級衛生部門及相關醫療機構要通過業務講座、臨床帶教和例會等多種方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業務指導,以及利用現代信息網絡采用遠程教育等多種方式加強對鄉村醫生的在崗培訓。
縣級衛生部門要編制鄉村醫生隊伍建設規劃,建立鄉村醫生后備人才庫,從本地選派人員進行定向培養,及時補充到村衛生站。鼓勵有條件的地方制定優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醫生、執業(助理)醫師和醫學院校畢業生到村衛生站工作。鼓勵鄉村醫生參加醫學學歷教育,促進鄉村醫生向執業(助理)醫師轉化。結合探索建立全科醫生團隊和推進簽約服務模式,積極做好鄉村醫生隊伍和全科醫生隊伍建設的銜接。
八、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把鄉村醫生隊伍建設作為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和完善基層醫療衛生服務體系的重要工作,列入議事日程,切實加強領導,抓緊完善相關配套政策,確保扎實推進。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強化協作配合,加大督促指導力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推動我省農村衛生事業健康發展。
(二)制定實施方案。各地級以上市要結合本地實際,進一步細化、實化相關政策措施,在本實施意見出臺30個工作日內,研究制訂具體的實施方案,分別報送省醫改辦、衛生廳、財政廳、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備案。
(三)落實資金投入。各地級以上市政府要督促指導所屬縣級政府積極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將完善鄉村醫生補償和養老政策以及村衛生站建設等方面所需資金納入財政年度預算,并及時撥付到位,確保資金專款專用,不得擠占和挪用。嚴禁以任何名義向鄉村醫生收取、攤派國家規定之外的費用,切實為鄉村醫生創造良好的執業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