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國辦[1981]36號)及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國家機關、事業單位職工探親假工資和探親路費計算基數問題的通知》(人薪發[1994]11號)等文件的規定,現由本站編輯整理某單位職工探親路費的報銷具體規定,以做參考。
一、報銷條件
凡工作滿一年的全民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報銷探望配偶路費;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報銷探望父母路費。
1、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可報銷一次探望配偶路費。
2、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年可報銷一次探望父母路費。
3、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可報銷一次探望父母路費。
二、報銷標準
1、職工探親往返車船票開支標準
(1)乘火車(包括直快、特快)的,不分職級,一律報銷硬席座位費。
(2)乘輪船的報四等艙位(或比統艙高一級艙位)費。
(3)確屬需要乘坐長途公共汽車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憑據按實支報銷。
(4)職工探親不得報銷飛機票,因故乘坐飛機的,可按直線車、船票價報銷,多支部分由職工自理。
2、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其工資額計算基數的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給予報銷。其計算基數為本人職務(技術等級)工資與國家規定比例計算的津貼。
三、報銷辦法
1、職工個人填寫《出差旅費報銷單》并附上票據交人事組織部審批后到計劃財務部報銷。
2、報銷時間截止到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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