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第586號令)、《吉林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省政府第242號令),以及吉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關于調整工傷保險待遇標準的通知》(吉人社辦字〔2015〕77號)精神,決定調整我市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和工亡人員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現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1月1日以前發生工傷的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傷殘津貼或生活護理費人員,以及享受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人員。
二、調整標準
(一)工傷職工傷殘津貼調整標準
一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34元;二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26元;三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19元;四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11元;五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104元;六級傷殘的傷殘津貼每月增加89元;
省部級以上勞模的傷殘津貼,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再增加148元。
調整后的傷殘津貼扣除各項社會保險費后,不低于長春市最低工資標準。
(二)工傷職工(含退休人員)護理費調整標準:
生活護理費調整后的月標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護理費標準為2334元;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1867元;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生活護理費標準為1400元。
(三)因工死亡的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標準:
因工死亡職工配偶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59元;其他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45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再增加15元。
(四)1月1日以后發生工傷的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含退休人員)及工亡職工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按《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三、資金渠道
(一)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1-4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生活護理費、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5-6級工傷職工傷殘津貼由用人單位支付;
(二)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各項待遇資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三)已由養老基金支付的,繼續由養老基金支付。
四、本次待遇調整起始時間為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