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臨時聘任教師管理辦法具體如何?相關細則如何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龍崗區臨聘教師管理試行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區臨聘教師的聘用與管理,維護臨聘教師的合法權益,保障正常教學秩序,提高教學質量,促進教育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及《深圳市事業單位崗位設置管理實施方案》等,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臨聘教師是指按照《勞動法》規定,臨時聘用于本區公辦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以下簡稱學校)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各類專業人員。
本區公辦中小學校(含中等職業技術學校,以下簡稱學校)臨聘教師的聘用及管理活動,適用本試行辦法。
第三條 臨聘教師的聘用應當遵循公開考試、平等競爭、擇優錄用的原則,臨聘教師管理應當遵循統一管理與分類分級管理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 學校臨聘教師應按非常設崗位設置聘用。市、區財政行政部門按編制、員額撥付人員經費,臨聘教師工資在臨聘教師員額經費和正編空編經費中列支。
學校應按照教育規律和教學實際,在事業單位專業技術崗位空缺限額內聘用臨聘教師。原則上不得超過區編制部門下達的聘用員額及正編空編員額數量總和。
第五條 區人事行政部門會同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臨聘教師的聘用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 聘用
第六條 學校因正編教師空編及教師脫產進修、長期病假、產假、支教以及教學任務非正常增長等需要安排教師的,在員額范圍內可以聘用臨聘教師。
第七條 招聘臨聘教師面向市內外人員,同等條件下優先考慮本區戶籍人員或本區夫妻分居人員。
第八條 應聘臨聘教師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
(二)具備所聘崗位規定的學歷條件和專業技術資格,并具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學歷;
(三)身體條件和健康狀況應當與工作崗位相適應;
(四)取得與所聘崗位相應的教師資格證;
(五)品行端正,無違法違紀記錄。
第九條 聘用學校根據工作情況需要聘用臨聘教師,應當向區教育行政部門提出計劃和招聘方案,由教育行政部門報區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后組織實施。
第十條 聘用臨聘教師應當依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制定公開招聘計劃;
(二)發布招聘公告;
(三)報名;
(四)資格初審;
(五)資格復審及考核;
(六)體檢;
(七)確定擬聘人員名單并公示;
(八)辦理聘用備案手續。
第十一條 招考公告的發布和考試的實施按照管理權限由區教育行政部門執行或委托學校執行,其中崗位有特別要求的,應當在公告中注明。
招考公告一般應于筆試7日前在龍崗教育網站發布,也可以同時在其他媒體發布。
第十二條 區教育行政部門按照管理權限辦理聘用手續,將聘用名單報區人事行政部門備案。臨聘教師名單應于每年10月和次年3月報區人事行政部門備案。未向區人事部門辦理備案手續的,不認可其臨聘教師身份。
第十三條 聘用學校報送臨聘教師招聘計劃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招聘崗位;
(二)招聘理由;
(三)招聘條件;
(四)擬聘用期限。
第十四條 因不可預見原因導致學校教師不足的,學校經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可自行招聘符合第八條所規定的條件的人員作為臨聘教師,并按本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區教育、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章 聘用合同
第十五條 聘用學校應當與臨聘人員按照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聘用合同。聘用學校應當在合同簽訂后5個工作日內將《龍崗區學校聘用臨聘教師情況匯總表》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區教育行政部門再按本試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向區人事行政部門備案。
聘用學校與擬聘用人員簽訂的聘用合同,應當使用深圳市中小學臨聘教師聘用格式合同,且不得改變區教育行政部門和人事行政部門審定的招聘方案規定的條件。
第十六條 聘用合同的期限由聘用學校根據臨聘教師的崗位工作任務情況確定。訂立固定合同,一般合同期限為1年,最長不得超過3年;也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教學任務為內容的合同,合同期限可依據教學任務完成的情況確定,但合同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聘用學校首次聘用的臨聘教師,可以規定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試用期包含在聘用期限內。
第十七條 聘用合同終止條件出現的,合同即行終止。
聘用學校按照招聘計劃仍需招聘臨聘教師的,聘用合同期滿后臨聘教師經考核合格以上,且雙方愿意續聘的,應報區教育行政部門批準后續簽聘用合同。
第十八條 臨聘教師在聘用合同期內被機關事業單位招錄為公務員或是職員的,聘用合同終止。
聘用合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解除。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臨聘教師可以單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的;
(二)依法服兵役的;
(三)聘用學校不履行合同,或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侵害臨聘教師合法權益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臨聘教師根據前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按規定書面形式提前告知聘用學校;在試用期內的提前三日告知聘用學校。
第二十條 臨聘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聘用學校可以單方解除聘用合同:
(一)連續曠工超過5個工作日或者1學年內累計曠工10個工作日及以上的;
(二)因違反紀律或者操作規程發生責任事故,或因失職、瀆職、營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
(三)嚴重擾亂工作秩序,致使單位工作不能正常進行的;
(四)有違法行為,不宜繼續在聘用學校工作的;
(五)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聘用條件;
(六)在聘用期內考核不合格的;
(七)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聘用學校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八)因機構編制發生變動、崗位需要發生變化或約定的解聘條件出現,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聘用學校因前款第(七)項、第(八)項情形之一而單方解除聘用合同的,應當按規定提前以書面形式通知臨聘教師。
第二十一條 聘用合同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的,用人單位應當在合同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報區教育行政部門備案,并與臨聘教師辦理工作交接及其他手續。
第四章 工資和待遇
第二十二條 臨聘教師的工資,由聘用學校依據市、區有關主管部門的相關規定,根據崗位的性質、工作量、臨聘教師的專業技術資格等級、教學績效考核等各方面綜合情況確定。
第二十三條 臨聘教師按照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和聘用合同的約定參加深圳市企業員工相關的社會保險,享受有關保險待遇,并按有關規定繳存公積金。
第五章 考核和獎懲
第二十四條 聘用學校應當按照客觀公正的原則對臨聘教師進行考核,建立以聘用合同為基礎的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條 臨聘教師的考核以聘用合同為依據,根據臨聘教師的工作實績進行考核。
第二十六條 臨聘教師考核分優秀、合格和不合格三個等級。
臨聘教師聘用期內的考核結果,作為其續聘、工資、獎懲的依據。
臨聘教師考核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七條 臨聘教師在本區教育教學的評先活動中與聘用學校職員享受同等待遇。臨聘教師符合我市專業技術資格申報條件的,可以申報專業技術資格,享有專業技術人員在繼續教育方面的權利,并承擔相關義務
第二十八條 臨聘教師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九條 臨聘教師履行聘用合同滿一學年以上,被聘用為學校職員的,可不再實行試用期。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條 臨聘教師與聘用學校因聘用、履行聘用合同發生爭議的,可以在規定的期限內向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申請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試行辦法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由區教育、人事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二?一三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