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產假的國家規定,國家關于產假的規定

思而思學網

生育產假制度是保護生育婦女的重要制度之一。國家對于產假的規定是每個勞動者最關心的。那你知道國家對產假是如何規定的嗎?以下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為大家收集到的2017年產假的國家規定,供大家參考!

2017年產假的國家規定

1、女職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難產,增加產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4、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

5、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計劃生育法修改,擬取消晚婚晚育假

現行計劃生育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獲得延長婚假、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新法擬修改為“符合本法第十八條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雖然晚婚晚育假被取消了,但是同時法律也規定了如果是生第一胎,則會獲得延長生育假的獎勵。但如果是生二孩,估計延長生育假的獎勵就沒有了。具體的情況還需要等到修正草案定稿后才能得知。

同時需注意,如果計劃生育法修改草案被通過,將于2017年1月1日施行,此時晚婚晚育假將被取消,各地也會有相應的修改政策的舉措,因此在計劃生育法修改草案被通過之前,各地的晚婚晚育假仍按現行標準執行,待計劃生育草案通過后,各地會做相應的修改。找法網小編將為你實施更新。

廣東2017年產假多少天

根據3月27日廣東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7次會議《關于修改〈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4次修正的最新條例規定,職工實行晚婚的,增加婚假十日;實行晚育的,增加產假十五日。城鎮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可由當地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本省戶籍獨生子女父母,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產婦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三十五日的產假;男方享受十日的看護假。產假、看護假期間,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整理具體休假安排如下:

1、基本產假98天,其中產前可以休假15天;

2、生育時遇有難產的(如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者),可增加產假30天;

3、懷孕不滿四個月流產的,根據醫務部門的意見,給予15天至30天的產假;

4、懷孕四個月以上(含四個月)流產的,給予42天產假;

5、自愿生育獨生子女的,增加35天;

6、晚育的,增加15天;

7、女職工產假期滿上班,應允許有一至兩周的適應時間,使其逐漸恢復原勞動定額。因身體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經過醫務部門證明后,其超過產假期間的待遇,按照職工患病的有關規定辦理。

上海2017年產假多少天

根據2月25日《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修改〈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修改的上海市最新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女職工產假分別按下列情況執行(上海市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第十四條)

產假:98天+30天(晚育)+15天(難產)+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個嬰兒)

第一、單胎順產者,給予產假九十八天,其中產前休息十五天,產后休息八十三天;

第二、難產假。剖腹產、Ⅲ度會陰破裂增加15天;吸引產、鉗產、臀位產增加15天;

第三、晚育假增加30天;

第四、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15天。

河南2017年產假多少天

《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根據5月29日河南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河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第五章第三十三條規定: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八天;實行晚育的,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個月,給予其配偶護理假一個月;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視為出勤。

第三十五條規定,按照規定采取避孕措施的,分別享受以下待遇: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休息二天,七天內不安排重體力勞動;(二)結扎輸精管,休息二十一天;(三)結扎輸卵管,休息二十一天。

休假期間,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視為出勤,發給工資、福利。城鎮無業居民和農村居民接受上述手術的,由所在縣(市、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從計劃生育經費中給予補貼。

重慶2017年產假多少天

根據3月26日重慶市第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關于修改〈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的《重慶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晚婚的職工,增加婚假十個工作日;晚育的婦女,增加產假二十個工作日。增加的婚假、產假視為工作時間。

晚婚、晚育的職工,所在單位可給予一次性獎勵或其他福利待遇。晚育并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女職工,經本人申請,單位批準,產假期滿后可連續休假至子女一周歲止,休假期間的月工資按不低于休假前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七十五發給。晚育者產假期間,男方所在單位應給護理假七個工作日,護理假視為工作時間。

蘭州2017年產假多少天

根據3月26日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八次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的《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條規定,男二十五周歲、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已婚婦女晚婚后生育或者二十四周歲以上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實行晚婚、晚育的夫妻雙方,享受下列優待:(一)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并給男方護理假15天;(二)農村居民實行晚婚或者晚育的,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產假需提供的證件

身份證、結婚證、準生證、出生證和獨生子女證(獨生子女證全稱為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

按國家規定正常生產的女職工有權力享受產假、哺乳假,應視為正常出勤,任何單位個人不得苛扣其工資、福利、補貼以及考勤獎金,不影響晉級、調工資,并計算其工齡,反之則違反國家勞動法,侵害了女職工的合法權益,可到相關部門舉報并申請勞動仲裁。

國家關于產假的規定延伸閱讀

*、國務院近日下發了《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硬性規定了要保障職工休息休假的權利!探親假、婚假、產假、年假、病假……問題是:你知道自己享有哪些休假的權利嗎?你又知道該怎樣“保衛”自己的假期嗎?快來跟小編學習吧!

探親假: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①員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②未婚員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③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員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婚假:婚假是指勞動者本人結婚依法享受的假期。

①法定年齡(女20周歲,男22周歲)結婚的員工,可享受3天婚假。

②符合晚婚年齡(女23周歲,男25周歲)初次結婚的員工,可享受15天晚婚假。

③結婚時男女雙方不在一地的,可視路程遠近,給予路程假。

④再婚的員工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產假: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

①女員工生育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假前可以休假15天。

②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

③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

④女員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

⑤產假為連續假期,包括公休日和法定節假日。

年假

①員工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

②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

③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④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支付標準是:每應休未休1天,按本人應休年休假當年日工資的300%支付。

⑤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工傷假

①員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可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③工傷員工評定傷殘等級后,停發原待遇,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病假: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給予324個月的醫療假期。

①工作年限10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員工,病假為3個月;5年以上的為6個月。

②工作年限10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5年以下的員工,病假為6個月;5年以上10年以下的為9個月;10年以上15年以下的為12個月;15年以上20年以下的為18個月;20年以上的為24個月。

③職工在醫療期內,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不讓休息?這是犯法知道嗎!

《關于構建和諧勞動關系的意見》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安排職工延長工作時間的,應與工會和職工協商,并依法足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制:

在法定節假日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工作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300%的工資報酬,并不得以調休、補休替代。

在休息日期間,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調休或補休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200%的工資報酬。

在工作時延長勞動時間的,應支付不低于勞動者工資的150%的工資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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