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國家對部隊探親假的最新規定對于部隊軍人來說,是很重要的信息。以下是思而學教育網小編為大家收集到的2017國家對部隊探親假的規定,供大家參考!
2017國家對部隊探親假的規定
第一條 為了適當地解決職工同親屬長期遠居兩地的探親問題,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但是,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
第三條 職工探親假期:
(一)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三十天。
(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的,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四十五天。
(三)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假一次,假期為二十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第四條 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第五條 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六條 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百分之三十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第七條 各省、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制定實施細則,并抄送國家勞動總局備案。
自治區可以根據本規定的精神制定探親規定,報國務院批準執行。
第八條 集體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探親待遇,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自行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1958年2月9日《國務院關于工人、職員回家探親的假期和工資待遇的暫行規定》同時廢止。
國家對部隊探親假的規定拓展閱讀
探親假,是指職工享有保留工作崗位和工資而同分居兩地,又不能在公休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團聚的假期。它是職工依法探望與自己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配偶或父母的帶薪假期。《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是1981年出臺的,探親假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根據實際情況可以給予路程假。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3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待遇規定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
《外商投資企業勞動管理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企業職工享受國家規定的節假日、公休假日、探親假、婚喪假、女職工產假等假期。
延伸閱讀:
近年來,有的地區和單位就探親假、婚假、年休假、喪假的一些具體問題詢問如何處理。根據國家規定,結合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實際情況,經研究,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正式職工,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期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父母的待遇。對探親待遇規定中“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問題,可按工作人員與探親對象居住在異地,并且雙方居住地相距一般在80公里掌握。各市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研究確定。
二、工作人員符合享受探父母假期待遇,且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如父母或岳父母、公婆均居住在異地并且符合本文第一條規定,可在每4年一次探父母的假期里選擇探父母或探岳父母、公婆。
工作人員選擇探岳父母或公婆,其往返路費的開支辦法,經與省財政廳研究同意,可按照工作人員探親假規定報銷往返路費。
三、工作人員按現行規定,工作年限必須滿五年才可享受年休假待遇。根據目前國家關于工作人員連續工作一年以上,可享受帶薪年休假的規定精神,結合我省實際情況,現對工作人員享受年休假作如下補充規定;工作人員工作滿一年不滿5年,已轉正定級的,每年可享受年休假5天。
工作人員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一般不得跨年度使用。確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休假的,經領導批準,可轉下年度使用。
四、工作人員經法定程序辦理了結婚手續的,可休結婚假,婚假期間為5天。原按我省計劃生育條例規定,干部、職工實行晚婚者(即男25周歲、女23周歲為晚婚年齡),增加婚假10天仍繼續執行。
五、工作人員的配偶及直系親屬死亡時,可給予處理喪事假5天。工作人員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后,經單位領導批準,也可給予5天的喪假。
六、工作人員休年休假、婚假、喪假期間的公休假日和法定節假日不作為計算假期的天數。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執行。
國家對部隊探親假的規定延伸閱讀
2017年探親假最新政策
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享受探親假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主體條件,只有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職工才可以享受探親假待遇。
(2)時間條件。工作滿一年
(3)事由條件。一是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二是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職工與父親或與母親一方能夠在公休假日團聚的,不能享受本規定探望父母的待遇。需要指出的是,探親假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公婆和兄弟姐妹。新婚后與配偶分居兩地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探親假。此外,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假。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4條規定探親假期分為以下幾種:
(1)探望配偶,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30天。
(2)未婚員工探望父母,每年給假一次,20天,也可根據實際情況,2年給假一次,45天。
(3)已婚員工探望父母,每4年給假一次,20天。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
(4)凡實行休假制度的職工(例如學校的教職工),應該在休假期間探親;如果休假期較短,可由本單位適當安排,補足其探親假的天數。
《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第5條規定,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第6條規定,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需要指出的是,對非國有企事業單位的職工是否有探親假,國家無規定。因此,這類用人單位可根據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決定是否參考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本單位有關探親假的規章制度。
職工的探親假,怎么休
探親假作為一種福利待遇,旨在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那么,所有的職工都可以休探親假嗎?休假時對工資有何影響?法律是如何規定的?本文整理了相關內容,為您提供關于職工的探親假,怎么休的參考。
1、少數人的福利
不是人人都能享有探親假的待遇,私企職工排除在外。《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以下簡稱《探親規定》)對于探親假的適用主體做了限制性的規定,只有符合下列條件的人員才能享有探親假:
(1)凡在國家機關、人民團體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工作滿一年的固定職工;
(2)與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3)與父親、母親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
夫妻雙方都享有探親假的,只能由一方享受探親假的待遇。而且《國家勞動總局關于制定<國務院關于職工探親待遇的規定>實施細則的若干問題的意見》還對上述情況中的相關概念做了具體解釋:
(1)《探親規定》所稱的父母指自幼撫養職工長大,現由職工供養的親屬。不包括岳父母、公婆。
(2)學徒、見習生、實習生在學習、見習、實習期間不能享受《探親規定》的待遇。
(3)“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是指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個白天。
2、探親假的待遇
(1)假期時間
A職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一方探親假一次,假期為30天。
B未婚職工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如果因為工作需要,本單位當年不能給予假期,或者職工自愿兩年探親一次,可以兩年給假一次,假期為45天。
C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給假一次,假期為20天。
探親假期是指職工與配偶、父、母團聚的時間,另外,根據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節日在內。因此,根據此規定,職工在休探望父母和配偶時,除了法定的探親假,用人單位還需要給予路程假,路程假不計算在探親假內。
職工與配偶、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按《探親規定》每年探望配偶一次,每四年探望父母一次。職工的父親或母親和職工的配偶住在一地的,職工在探望配偶時即可同時探望其父親或母親,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和延長探親假期。
(2)工資待遇
A職工在規定的探親假期和路程假期內,按照本人的標準工資發給工資。
B職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由所在單位負擔。已婚職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費,在本人月標準工資30%以內的,由本人自理,超過部分由所在單位負擔。
關于探親假往返路費的計算標準,各地都對其計算基數存在不同的規定,具體實施可以參考各地的具體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