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4月1日起,廊坊市居住證將執行國務院《居住證暫行條例》、《河北省居住證實施辦法(試行)》的規定在辦理政策作微調,流動人口需先辦理居住登記滿半年,方可申領居住證。同時發放新版居住證,此次發行的新版居住證分為居住證和居住證金融卡兩種類型。
一、申報居住登記與居住證的申領
流動人口到本市后應當在3日內到居住地所屬轄區公安派出所(流管站)申辦居住登記,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滿半年,符合相關條件方可申領居住證。
申報居住登記需攜帶以下證件和相關材料:
(1)在出租房屋居住的,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一寸白底照片、雙方租賃協議和房屋租賃備案登記證申報;
(2)在自購房居住的,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一寸白底照片、房屋產權證明及其復印件申報;
(3)在單位內部居住的,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一寸白底照片、用工單位證明及勞動用工合同申報;也可以由用工單位登記造冊統一申報;
(4)直系親屬投靠的,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和一寸白底照片一張,由戶主攜帶身份證并出具轄區居委會證明,帶領其到派出所(流管站)申報。
(5)大、中專、本科院校在校學生辦理居住證的,攜帶本人有效身份證件、學生證、一寸白底照片一張、所在院校開具的在校證明。
居住證的申領程序:流動人口居住登記滿半年后應當申領居住證。申領居住證時需攜帶申領人的身份證原件,由居住地派出所(流管站)查詢信息后打印《廊坊市居住證申領登記表》,申領人確認簽字后提交審核。在提交居住證申領信息時要根據流動人口本人的意愿選擇“居住證申領類型”。居住證的發放期限為10個工作日,居住證綠卡的發放期限為15個工作日。居住登記滿一年后仍未申領居住證的需要重新申報居住登記。在我市各類培訓機構參加短期學習培訓時申報的居住登記,不申領居住證。
居住登記證明。對已經申報居住登記但不符合居住證申領條件的流動人口,根據需要,可以辦理《居住登記證明》。《居住登記證明》由微機打印并加蓋派出所(流管站)或上級流管辦公章,除民警簽字以外其余信息手工填寫無效。《居住登記證明》有效期為30天,過期作廢。對已經領取居住證的公民,公安機關不再出具《居住登記證明》。
二、居住證的簽注
居住證實行簽注制度,每年簽注1次,逾期未簽注的使用功能終止,在規定時間內補辦簽注手續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簽發日期中的“XX月XX日”為證件的簽注日期,簽注日期前一個月開始受理業務,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的,居住證使用功能中止;補辦簽注手續后,居住證的使用功能恢復,居住證持有人在居住地的連續居住年限自補辦簽注手續之日起連續計算。
三、新版居住證過渡期的管理
4月1日起全面停發“一年期居住證”,發放新版居住證,自4月1日至2017年3月31日為持有“一年期居住證”的流動人口開通居住證換領業務,在此期間“一年期居住證”仍作為流動人口在我市居住的有效憑證,2017年3月31日以后將全面廢止“一年期居住證”,同時不再受理換領業務。
四、辦理居住登記和初次申領居住證不收取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