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8日,省委印發了《湖北省實施〈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辦法》(鄂發〔2016〕9號,以下簡稱《實施辦法》),這是省委結合湖北實際,貫徹落實中央巡視工作方針的重要舉措,是《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巡視條例》)的細化拓展,是我省完善省委巡視制度、規范巡視工作、強化黨內監督的重大舉措,對于進一步加強各級黨委領導班子和干部隊伍建設,推動中央和省委各項重大決策的貫徹落實,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的深入開展,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將發揮重要作用。為進一步了解該辦法的亮點和特點,深入學習把握新精神,近日,記者采訪了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同志,對《實施辦法》進行解讀。
問:請您談談制定出臺《實施辦法》的有關背景及簡要過程。
答:黨的十八大以來,黨中央著眼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對巡視工作作出了一系列新部署,2015年8月3日頒布了新修訂的《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從我省實際情況來看,十八大以來我省巡視工作積累了許多新經驗,取得了一些新成效,但同時也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需要認真加以研究解決。因此,制定《實施辦法》,將我省巡視實踐中的創新成果和解決巡視工作有關問題的辦法措施用黨內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為加強和改進我省巡視工作提供法規依據和制度遵循,是貫徹中央路線方針政策、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強化黨內監督、規范巡視工作、發揮巡視利劍作用的重要舉措,對于進一步提高我省巡視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科學化水平,更好地發揮巡視的震懾、遏制和治本作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省委高度重視制定《實施辦法》工作。省委書記李鴻忠強調,要結合我省實際認真貫徹落實《巡視條例》。2015年8月28日,省委辦公廳下發了《關于學習貫徹〈中國共產黨巡視工作條例〉的通知》(鄂辦發〔2015〕41號),要求加快研究制定我省貫徹落實《巡視條例》的實施辦法。9月底,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成立《實施辦法》起草組。起草組先后赴武漢、宜昌、荊州、十堰、襄陽、黃岡等地進行調研,于10月底形成初稿;在與省委各巡視組開展一系列研討的基礎上,進行修改后,書面征求中央巡視辦、省紀委機關、省委組織部,17個市州黨委、紀委、組織部,11個省直單位和3所高校的意見,共收到修改意見137條;在充分吸收各方意見的基礎上,再次修改后形成送審稿,于1月份提請省委審議。2月29日,省委常委會審議并原則通過《實施辦法》,3月18日正式印發施行。在起草過程中,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省紀委書記侯長安同志先后多次進行審改,全程進行指導,保證了起草工作的順利進行。
問:請問《實施辦法》的起草工作是本著什么樣的指導思想和原則進行的?
答:《實施辦法》的起草制定,始終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方針,以黨章為依據,落實中央和省委對巡視工作提出的新要求,認真總結我省開展巡視工作以來形成的好經驗,學習借鑒各省市先進做法,突出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深化政治巡視,著眼于強化對各級黨委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的監督,推動黨的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提高黨組織的戰斗力。
在起草過程中,始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政治性。對巡視工作的重要方針政策予以強調,如在指導思想中強調了巡視工作要“聚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深化政治巡視”;對省委巡視工作對象、范圍和重點內容、領導責任、被巡視黨組織的整改責任等,按中央要求予以重申。二是堅持法定性。嚴格遵循上位法,不超越《巡視條例》的規定,維護黨內法制的統一。如省委巡視機構的設置、職責、權限、工作程序等方面,嚴格按《巡視條例》的規定執行。三是堅持操作性。對《巡視條例》中規定比較宏觀、比較原則,而實踐中又需要細化的條款,《實施辦法》結合實際作了進一步細化。如,要求“省委組織部明確相關內設機構,負責協調配合巡視工作”、“被巡視黨組織設立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及辦事機構”;明確規定7種具體情形需要及時向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報告;對巡視移交事項的辦理、巡視整改督查等進行了細化。四是堅持創新性。對近年來,我們按中央和省委要求,實行的一些創新性的做法,在《實施辦法》中予以明確和規范。如向上級黨組織、向被巡視黨組織前任主要負責人反饋巡視發現的問題、向省委省政府分管領導和相關職能部門通報有關巡視情況等做法。
問:請您談談《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
答:《實施辦法》遵循《巡視條例》體例,分5個板塊,共7章、48條。第一個板塊為第一章“總則”,明確巡視工作總體要求、指導思想和基本原則。第二個板塊為第二章“機構和人員”,規定巡視機構設置及其職責、巡視人員構成和條件。第三個板塊為第三章、第四章、第五章,規定巡視范圍和內容,工作方式、權限以及工作程序。重點突出了巡視對象和范圍、巡視監督內容。巡視對象和范圍主要是市(州)、縣(市、區)黨委和人大常委會、政府、政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市(州)中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縣(市、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黨組主要負責人;省委各部門(單位)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人大常委會機關、省政府各部門(單位)、省政協機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級各人民團體黨組(黨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省屬國有企業、事業單位黨委(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巡視監督的內容是對巡視對象執行《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遵守黨的紀律,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等情況進行監督,著力發現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廉潔紀律、組織紀律、群眾紀律、工作紀律、生活紀律等方面的問題。第四個板塊為第六章“紀律與責任”,強化巡視機構、被巡視黨組織以及相關部門應嚴格遵守的紀律和應承擔的責任。第五個板塊為第七章“附則”,規定巡視工作經費保障、解釋權、生效時間。
問:請問《實施辦法》有哪些突出的亮點?
答:第一個亮點是突出了巡視工作主體責任。《實施辦法》第二條明確規定:“省委實行巡視制度,承擔省委巡視工作的主體責任!边@意味著省委既是領導主體,也是工作主體、推進主體。對巡視工作,省委要堅決負責,主要領導帶頭盡責,班子成員積極擔責。省委書記是巡視工作主體責任第一責任人,省委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要配合落實好巡視各項工作。目前,按照中央要求,我省建立和完善了省委常委會定期研究巡視工作、省委“五人小組”會議聽取巡視情況匯報、省委書記聽取巡視情況匯報的講話向中央巡視辦報備等制度,這些都是省委承擔主體責任的具體措施。《實施辦法》第五條規定:“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為組織實施巡視工作的主要責任人”,明確了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的責任。領導小組組長必須堅決貫徹中央和省委關于巡視工作的部署,及時解決巡視中遇到的問題和困難,組織領導省委巡視組深入了解問題,做到指導督導到位、組織力量到位、工作措施到位、協調推進到位、運用成果到位。
第二個亮點是對巡視全覆蓋作出了明確規定。按照中央巡視全覆蓋的要求,在《巡視條例》規定的巡視對象和范圍基礎上,我省巡視覆蓋范圍更廣,《實施辦法》增加了省人大常委會機關、省政協機關、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黨組領導班子及其成員。在省委每屆任期內,對這些對象的巡視,必須開展1至2次。鑒于市(州)、縣(市、區)兩級在國家政權中的重要地位,省委將把市縣兩級作為巡視的重中之重,做到部署上重點安排、力量上重點保障、成果上重點運用,加強對市縣領導班子監督,推動市縣黨組織建設再上新臺階,鞏固黨的基層政權,確保國家長治久安。
第三個亮點是巡視內容聚焦全面從嚴治黨。《實施辦法》第三條開篇明義,提出“省委巡視工作要聚焦全面從嚴治黨、依規治黨”,第二十一條進一步明確規定,要對巡視對象執行黨章黨規黨紀、落實黨風廉政建設“兩個責任”進行監督,緊扣黨的政治、組織、廉潔、群眾、工作和生活“六大紀律”,盯住重點人、重點事、重點問題,嚴格用紀律尺子衡量黨員干部行為,切實把巡視的過程作為推進紀律建設的過程,把紀律和規矩挺在前沿,確保發現問題、形成震懾。巡視工作通過把紀律建設擺在更加突出的重要位置,增強黨的意識和規矩,強化主體責任和監督責任,為依紀依規治黨、全面從嚴治黨提供了有力制度保證。
第四個亮點是強化巡視成果運用。巡視成果運用事關巡視制度的嚴肅性、權威性和生命力!秾嵤┺k法》對強化巡視成果運用提出了明確要求。一是明確了省委職責,第三十一條規定“省委五人小組會議應當及時聽取有關巡視情況匯報,研究并決定巡視成果的運用”。二是改進巡視反饋,第三十三條規定“經省委同意后,省委巡視組應當及時向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主要負責人分別反饋相關巡視情況,指出問題,有針對性地提出整改意見”;為督促相關人員和上級單位認領責任,《實施辦法》創造性提出,巡視發現的問題屬前任主要負責人任職期間的,可向時任黨組織主要負責人進行通報;對縣(市、區)的巡視情況,省委巡視組應當向市(州)黨委進行通報。同時,對行業和領域的普遍性、傾向性、突出性問題,經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同意后,可以向省委、省政府有關領導同志及相關職能部門通報。三是加強分類處置,第三十六條對有關紀律檢查機關、組織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和單位收到巡視移交的問題或線索后如何辦理進行規定,并明確要求“3個月內將辦理情況反饋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未辦結的,每2個月報送1次辦理情況”。四是強化巡視中立行立改,第二十六條規定“巡視期間,經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批準,省委巡視組可以將被巡視黨組織管理的干部涉嫌違紀違法的具體問題線索,移交有關紀檢監察機關或者政法機關處理;對涉及選人用人問題,移交有關組織部門處理,構成違紀的,同時移交紀檢監察機關;對群眾反映強烈、明顯違反規定并且能夠及時解決的問題,向被巡視黨組織提出處理建議,并督促其采取措施、限期整改、及時報告辦理情況!蔽迨羌訌娧惨暫蟮娜嬲,第三十四條規定“被巡視黨組織收到省委巡視組反饋意見后,應當及時制定整改方案,建立工作臺賬,明確整改具體任務、責任領導和責任單位,落實整改要求,并于2個月內分別將整改情況報告和主要負責人落實整改主體責任情況報省委巡視組審查后,以文件報送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明確“被巡視黨組織承擔巡視整改的主體責任,主要負責人為落實整改工作的第一責任人!绷羌訌娧惨暪_,第三十九條規定“巡視進駐、反饋、整改等情況,應當以適當方式向黨內和社會公開,接受黨員、干部和人民群眾監督”。七是充分發揮巡視成果在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方面的作用,第三十七條規定“各級黨組織及其組織部門應當把巡視結果作為干部考核評價、選拔任用的重要依據。巡視期間,對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調整的,應當聽取省委巡視組的意見!笔∥根據《巡視條例》和《實施辦法》制定了《湖北省巡視成果運用暫行辦法》(鄂辦發〔2016〕18號),對加強巡視成果運用作出了具體細致的規定。
問:請您談談《實施辦法》對巡視配套制度做了哪些規定?
答:首先,明確了我省巡視工作領導體制。根據《巡視條例》關于巡視工作領導體制、工作機制的規定,省委進一步完善了我省巡視工作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為巡視工作的健康順利開展提供保障。《實施辦法》第四條明確省委巡視工作在中央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省委負主體責任、巡視機構具體組織實施、紀檢監察機關和組織人事部門等支持配合的巡視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巡視機構由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委巡視組三部分構成。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作為省委常設議事協調機構,代表省委履行領導巡視工作的職責,向省委負責并報告工作。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組長由省紀委書記擔任,副組長由省委組織部部長擔任,成員由省紀委、省委組織部有關負責人和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擔任。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為其日常辦事機構,設在省紀律檢查委員會,專司領導小組交辦的事項,同時承擔上傳下達的職能!秾嵤┺k法》明確巡視辦為省委工作部門,有利于大幅提升巡視辦的權威性和協調力,是巡視工作體制的重大創新,是中央重視省級巡視工作的具體表現,是對省級巡視機構和巡視工作的加強!秾嵤┺k法》第九條規定“省委設立若干巡視組”,明確巡視組是黨委巡視組,代表省委履行監督職責,同時規定“省委巡視組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并報告工作”,要求巡視組必須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其次,明確了建立相關配套機制。在總結我省近年來巡視工作的經驗基礎上,《實施辦法》對加強部門配合、上下聯動推進巡視工作,從制度層面進行了完善。一是建立巡視聯絡機制,第十二條規定,市、州、縣黨委成立常設的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與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委巡視組的聯絡工作,督辦移交事項和整改工作,反饋落實情況;第十三條規定,省直部門、企事業單位黨組織在巡視期間成立巡視工作聯絡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負責配合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二是建立巡視專業人才庫,第十七條規定“建立省委巡視專業人才庫,儲備一批熟悉紀律審查、干部管理、財務審計、資本營運、信訪處理、國資監管、工程建設、信息技術和政法業務等方面的專業干部。”三是完善請示報告制度,第二十五條規定,省委巡視組發現重大情況應當及時向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請示報告。四是完善相關部門協作配合機制,第四十一條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和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及其他單位承擔支持配合巡視工作的職責,必須全面客觀地向巡視組介紹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情況,為巡視組開展工作提供信息、人員、專業支持。五是加強經費保障,第四十六條規定“巡視工作所需經費按照有關規定納入省財政預算,?顚S,由省委巡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統一管理!
第三,明確了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落實巡視制度,要強化“硬約束”,嚴肅責任追究,做到“有責必履,失責必問”。《實施辦法》對四類主體的責任要求,列出了剛性要求,明確責任追究的適用情形、對象和方式,形成了完整的巡視工作責任體系。一是巡視主體責任,第四十條規定“對巡視工作開展不力,發生嚴重問題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倍怯嘘P機關、部門和單位的支持配合責任,第四十一條規定“對違反規定不支持配合巡視工作,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比茄惨暪ぷ魅藛T的履職責任,第四十二條規定“對應當發現的重要問題沒有發現”、“不如實報告巡視情況”、“泄露巡視工作秘密”,以及其他違反巡視工作紀律的行為,要進行責任追究。四是被巡視黨組織和工作人員自覺接受和配合巡視工作的責任,第四十三條規定“被巡視黨組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應當自覺接受巡視監督,積極配合省委巡視組開展工作”,“黨員有義務向省委巡視組如實反映情況”;第四十四條對被巡視黨組織及其工作人員干擾、阻撓、妨礙巡視工作及不按要求整改等行為進行追責作出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