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和《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有關規定,以豫政土〔2015〕401號文件批準鶴壁市人民政府征收山城區石林鎮前馬村、西馬村、南唐宋村、北唐宋村、時豐村集體土地28.447公頃。現將經省人民政府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內容和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建設用地項目名稱
鶴壁市度第三批鄉鎮建設征收土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
前馬村、西馬村、南唐宋村、北唐宋村、時豐村
三、被征地所有權人、地類及面積
山城區石林鎮前馬村集體耕地1.1371公頃、建設用地0.7094公頃;西馬村集體耕地18.2251公頃、林地0.475公頃、建設用地0.0230公頃;南唐宋村集體耕地6.5891公頃、其它農用地0.2493公頃、建設用地0.1234公頃;北唐宋村集體耕地0.8185公頃;時豐村集體耕地0.0971公頃。以上共計28.447公頃。
四、土地補償安置標準
(一)征地補償標準
項目征地補償標準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批準公布的區片綜合地價執行,補償標準45萬元/公頃。
(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依據《鶴壁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鶴壁市國家建設土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鶴政〔2012〕11號)規定據實補償。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農業人員安置途徑
將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被征地村村委會,由被征地村村委會負責安置。
六、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于二?一五年五月二十日前,持土地權屬證書或其它有關證明材料,到山城區石林鎮政府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七、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在規定期限內不辦理征地補償登記的,將被視為放棄其應有的權益。
特此公告
鶴壁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