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網絡,僅供參考,焦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焦作市建設征收(用)土地地;附著物補償標準和焦作市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附件4;焦作市建設征收(用)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說明;一、關于建筑物、構筑物補償;(一)拆遷各類房屋的補償,包括舊料損失、拆除、搬;(二)空調、閉路電視(線)、太陽能熱水器(管線);二、關于林果、樹木、花卉等附著物補償;(一)經濟林(含果園、經濟型林木)的補償;(
焦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焦作市建設征收(用)土地地上
附著物補償標準和焦作市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
附件4
焦作市建設征收(用)土地地上附著物
補償標準說明
一、關于建筑物、構筑物補償
(一)拆遷各類房屋的補償,包括舊料損失、拆除、搬運、新建人工等費用,補償中根據房屋新舊程度確定補償標準,在執(zhí)行中可根據物價水平、房屋新舊程度確定補償標準的上限或下限。
(二)空調、閉路電視(線)、太陽能熱水器(管線)、座機電話等設施的拆移,按行業(yè)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予以補償。
二、關于林果、樹木、花卉等附著物補償
(一)經濟林(含果園、經濟型林木)的補償。經濟林的種植密度必須符合相關規(guī)定的數(shù)量,集中成片一畝以上的經濟林補償按《河南省林業(yè)廳關于調整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上經濟林補償標準問題的通知》(豫林經〔2013〕48號)執(zhí)行。超過種植密度和果園內套栽的其它附著物根據實際情況酌情給予補償(每畝最高不得超過3000元)。
(二)保留砍伐的樹木,樹歸用地單位所有;移植砍伐的樹木,樹歸原主。
三、關于機井、水井、水渠的補償
(一)機井、水井的補償包括開鑿、用料及用工量。
(二)水渠補償包括舊料搬運、材料損失、拆建工費等。
四、關于通迅、供電線路補償
(一)補償費包括拆遷電線、電桿、拉線、配件等需要的拆遷費。
(二)原則按照補償標準進行補償,確有不符的,以有關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和實際情況進行補償。
五、關于墳墓補償
補償費包括遷葬的工、料費用。
六、關于其他補償
(一)執(zhí)有效證件的鄉(xiāng)、村鄉(xiāng)企業(yè)及農民私營企業(yè)的廠房、設備等搬遷費用,按照具有資質的專業(yè)評估機構的評估價格予以補償。
(二)對本標準未做規(guī)定的其它附著物,在征地過程中可根據實際情況進行補償。
七、特別說明
(一)《焦作市建設征收(用)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修訂稿)和《青苗補償標準》適用于各城區(qū),各縣(市)人民政府可根據實際情況,執(zhí)行本標準或參考本標準制訂適合本轄區(qū)的征收(用)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和青苗補償標準。
(二)《焦作市建設征收(用)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修訂稿)和《青苗補償標準》印發(fā)前已簽訂征地補償協(xié)議或已經開始實施拆遷的,仍按原標準進行補償。
(三)自征地告知之日起,搶蓋的建筑物及構筑物、搶栽搶種的林果樹木花卉等一律不予補償。
(四)本標準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焦作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焦作市建設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通知》(焦政文〔2009〕46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