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門: 新鄉市人民政府 新鄉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實施辦法(暫行)
現將《新鄉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實施辦法(暫行)》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2015年11月4日
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政府公共服務能力和運行效率,積極培育和發展社會力量,推動公共服務提供主體和提供方式多元化,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形成公共服務發展新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政府購買服務暫行管理辦法(暫行)》(財綜〔2014〕96號)、《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城鎮棚戶區和城鄉危房及配套基礎設施建設有關工作的意見》(國發〔2015〕37號)、財政部《關于做好城市棚戶區改造相關工作的通知》(財綜〔2015〕57號)及《新鄉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推進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工作的實施意見》(新政辦〔2015〕98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是指政府按照購買服務相關制度,履行完整、合規、有效的政府采購手續,由承接政府購買服務的主體實施,政府向承接主體購買基本住房保障服務的模式。
第三條凡本市范圍內列入國家棚戶區改造計劃由政府承擔棚戶區改造事項,均適用本辦法。
第二章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原則和采購范圍
第四條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工作應遵循的原則:
(一)權責明確。市、縣(市)各級政府根據職能轉變的要求,負責組織開展本級政府購買服務工作。按照財權、事權相統一的原則,結合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財政承擔能力,將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支出納入相應各級財政年度預算。
(二)競爭擇優。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選擇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接主體。
(三)注重績效。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應突出社會效益和降低行政成本,對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實施績效評價,不斷提高政府購買服務的綜合效益。
(四)穩步推進。政府購買棚戶區服務應根據政府職能轉變的要求和社會力量的成熟度,以及財政承擔能力,立足實際,穩步推進。
(五)落實政策。政府購買棚戶區服務應全面落實國家、省、市關于棚戶區改造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五條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采購范圍:棚戶區改造服務應包含各級政府應當承擔的城市棚戶區改造征地拆遷服務以及安置住房建設及籌集、公益性基礎設施建設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項目中配套建設的商品房以及經營性基礎設施。
第三章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購買主體和承接主體
第六條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購買主體為市、縣(市)住建部門。
第七條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承接主體是指符合本文購買服務要求,具備承接服務條件的企業。承接主體根據情況依法采取公開招標、邀請招標、競爭性磋商、競爭性談判或者單一來源采購方式確定。
承接主體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
(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
(五)近3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購買主體可以根據購買項目的特殊要求,規定服務供應方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服務供應方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
第四章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的程序第九條市、縣(市)住建部門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實施單個項目的棚戶區購買服務申請,經本級人民政府審定,并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審議批準后實施。
各城市區政府(管委會)需向市住建部門提出實施單個項目的棚戶區購買服務申請,市住建部門進行統籌平衡后提出意見上報市人民政府。
第十條市、縣(市)住建部門按照政府采購程序確定承接主體后,應及時與承接主體簽訂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合同。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購買服務的時間、范圍、內容、服務要求、資金支付和違約責任等事項。服務供應方應嚴格按照合同規定提供服務,保證服務的數量和質量,嚴禁轉包。
第五章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資金來源和預算管理
第十一條政府購買服務的購買資金由相應各級政府籌措。各級人民政府應按照預算管理要求,將購買棚改服務資金逐年列入財政預算,并按購買棚改服務合同要求,由購買主體及時、足額向提供棚改服務的承接主體支付。政府購買服務資金的具體結算辦法,按照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辦理資金結算手續。
第六章政府購買服務的績效評價第十二條績效評價。建立由購買主體、承接主體及第三方組成的評審機制。購買主體應對照績效目標對服務供應方的服務開展績效評價;財政部門應選擇重點項目實施績效評價,評價范圍包括服務供應方的服務績效和購買主體的財政資金使用績效。評價結果作為項目后續資金撥付、以后年度預算安排及承接主體承接政府購買服務能力的參考依據。
第七章政府購買服務的組織
第十三條市政府成立政府購買棚戶區改造服務領導小組,由分管副市長任組長,分管副秘書長和市住建、財政主要負責同志任副組長,市住建、財政、發改、規劃、國土、環保等單位有關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負責貫徹落實上級精神,研究和制定相關政策,統籌協調全市政府購買棚戶區服務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住建部門,住建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主任,財政部門分管負責同志兼任辦公室副主任。
第十四條市、縣(市)財政部門會同本級住建部門負責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有關制度,將棚戶區改造服務列入政府采購目錄,協調開展政府購買服務工作,負責政府購買服務的資金管理和績效評價等工作。
第十五條市、縣(市)住建部門應建立健全政府購買服務的內部監督和管理制度,具體組織實施政府購買服務工作,對承接主體提供的服務進行跟蹤監督,在項目完成后組織驗收和評價。按規定公開政府購買服務的相關信息,提高透明度,主動接受監察、審計和財政等部門的監督及社會監督。
第八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