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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讀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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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企業認定辦法及原則

1、修訂認定辦法的背景是什么?

答:根據《企業所得稅法》和《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有關規定,2008年,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制定了認定辦法,聯合成立了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領導小組,指導各省級認定機構負責具體認定工作。認定辦法實施8年來,總體運行平穩、效果良好,但隨著形勢發展也顯露出一些問題。一是技術領域范圍滯后,一些新興產業特別是現代服務業在技術領域中體現不足。二是認定條件已不適應發展新要求,對中小企業支持力度不夠。三是認定程序有待優化,后續監管也需要進一步加強。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五中全會提出的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五大發展理念,落實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各項舉措,用稅收減法換“雙創”新動能加法,以促進產業結構調整,增強持續增長動力,科技部、財政部、稅務總局在廣泛深入調查研究的基礎上,修訂完善了認定辦法,經國務院批準后印發。

2.修訂認定辦法的原則是什么?

答:此次修訂按照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要求,堅持以下原則:一是堅持高新導向,突出支持企業創新發展的政策定位,增強科學性、規范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堅持與時俱進,將戰略性新興產業、現代服務業和新業態納入支持范圍,同時限制落后技術。三是堅持扶持“雙創”,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適當放寬對中小企業的認定條件,助力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四是堅持放管結合,優化認定管理流程,加強后續監管,提高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效率和質量。

3.對認定辦法主要作了哪些修訂?

答:此次修訂的內容主要有五個方面:一是調整“研發費用占銷售收入比例”指標。為了使更多中小企業享受到高新技術企業政策優惠,將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研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由6%調整為5%,此舉將使規模較小、研發投入相對較少的中小企業獲益。二是調整“科技人員占比”指標。考慮到目前企業研發形式日益多樣,產學研合作逐步深入,研發外包、開放式眾包等漸成趨勢,企業越來越依靠外部力量開展研發活動,為更加適應企業研發創新的發展需求,將原“具有大學專科以上學歷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30%以上,其中研發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10%以上”的條件,調整為“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三是調整認定條件中對知識產權的要求。取消原有“近三年內”獲得知識產權的限制,同時取消原有“5年以上獨占許可”獲得知識產權的方式。既鼓勵了企業自主研發,也有助于避免知識產權濫用,企業仍可通過技術轉讓等方式獲得知識產權、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產業化,有利于更好地落實新修訂的《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四是縮短公示時間。認定企業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上公示的時間由原15個工作日改為10個工作日,提高了工作效率。五是增加異地搬遷內容。為促進區域產業轉移和協調發展,增加對異地搬遷企業資質互認的相關內容,明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

4.修訂后的《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有哪些變化?

答:作為認定辦法的附件,《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亦作了相應修訂,與原技術領域相比,主要有三個方面的變化:一是擴充服務業支撐技術。如新增“檢驗檢測認證技術”“現代體育服務支撐技術”“智慧城市服務支撐技術”等行業特征明顯的內容,并對“研發與設計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產業支撐技術”“電子商務與現代物流技術”等技術領域進行了補充。二是增加相關領域新技術,淘汰落后技術。如新增“增材制造技術”“石墨烯制備與應用技術”“重大自然災害監測、預警和應急處置關鍵技術”“新能源汽車試驗測試及基礎設施技術”等先進技術,并排除了落后的產業技術與產品內容。三是增強內容的規范性和技術特點。突出領域的關鍵技術要求,盡可能去除產業類、產品化描述,加強領域間的協調,避免重復和遺漏,表述上更加準確、精煉、規范、專業。

5.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需符合什么條件?

答: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

(1)企業申請認定時須注冊成立一年以上;

(2)企業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等方式,獲得對其主要產品(服務)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

(3)對企業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4)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

(5)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下同)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最近一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

(6)近一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同期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7)企業創新能力評價應達到相應要求;

(8)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內未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嚴重環境違法行為。

具體相關手續

6.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還需經稅務機關審批才能享受稅收優惠嗎?

答:為落實國務院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優化服務要求,稅務總局2015年下發了《關于發布<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明確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一律實行備案管理方式。因此,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不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按照要求備案即可享受稅收優惠。

7.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在資格有效期內還需報送資料嗎?

答:為強化認定后續管理,此次修訂新增了企業在獲得資格后每年報送材料的義務,即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應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網”填報上一年度知識產權、科技人員、研發費用、經營收入等年度發展情況報表。

8.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需要重新認定嗎?

答:為解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重復認定的問題,認定辦法明確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整體遷移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有效期內完成遷移的,其資格繼續有效;跨認定機構管理區域部分搬遷的,由遷入地認定機構按照認定辦法重新認定。

9.哪些情況將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答: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2)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3)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10.企業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稅務機關從何時開始追繳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答:對被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企業,由認定機構通知稅務機關按《稅收征收管理法》及有關規定,追繳其自發生取消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行為之日所屬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

11.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企業不符合認定條件的,將如何處理?

答:根據認定辦法第十六條的規定,稅務機關對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不符合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稅務機關在接到認定機構通知后,追繳其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12.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的,需履行什么手續?

答:高新技術企業發生更名或與認定條件有關的重大變化,如分立、合并、重組以及經營業務發生變化等,應在3個月內向認定機構報告。經認定機構審核符合認定條件的,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不變,對于企業更名的,重新核發認定證書,編號與有效期不變;不符合認定條件的,自更名或條件變化年度起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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