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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工資的4%要拿來買年金
日前,省政府出臺我省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明確了改革的范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基本養老金的計發、養老保險關系的轉移接續等內容。
意見指出:10月1日前(以下稱改革前)已退休的人員,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10月1日以后(以下稱改革后)參加工作的人員,通過建立新機制,實現待遇的合理銜接;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人員,通過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改革范圍包括三類人員
本次改革適用于全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意見提出,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目前尚未確定分類類型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分類類型確定并改革到位后,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
目前劃分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繼續參加;尚未參加的,暫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待其轉企改制到位后,按有關規定納入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范圍。
基本養老保險費怎么繳納?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本單位工資總額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
機關單位(含參公管理的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機關工作人員12月份基本工資)。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含中小學教師、護士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標準提高10%部分)、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級教師津貼、教齡津貼、護齡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只含基礎性績效和獎勵性績效)。其余項目暫不納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個人繳費工資超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為參保人員建立,該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只能用于參保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基本養老金怎么計發?
改革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照國家統一標準執行。
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本人視同繳費年限長短和本人視同繳費指數等因素發給過渡性養老金。視同繳費年限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之前,符合國家規定計算的連續工齡。
從10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設立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即: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低于老辦法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標準高于老辦法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20%,依此類推,到過渡期最后一年(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員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改革前已經退休人員,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繼續按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不再建立職業年金。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和我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養老保險關系怎么轉移接續?
參保人員在省內機關事業單位之間流動,只轉移養老保險關系,不轉移基金。
參保人員跨省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在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同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隨同轉移,并以本人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基金,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滿70歲仍工作者可繼續參保繳費
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機關事業單位將建立職業年金制度
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職業年金所需費用由單位和工作人員個人共同承擔。
其中:單位繳納職業年金費用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個人繳費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4%,由單位代扣。單位和個人繳費基數與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一致。
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職業年金基金采用個人賬戶方式管理,單位繳費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8%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直接計入本人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個人繳費實行實賬積累。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根據單位提供的信息采取記賬方式,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工作人員退休前,本人職業年金賬戶的累計儲存額由同級財政撥付資金記實;非財政全額供款的單位,單位繳費實行實賬積累。實賬積累形成的職業年金基金歸集到省級統一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