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關于印發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
工資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
具體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各區縣(自治縣、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門,中央在渝有關單位:
根據《國務院關于改革公務員工資制度的通知》(國發〔2006〕22號)和《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8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6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59號)、《人事部財政部關于印發〈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等問題的實施辦法〉的通知》(國人部發〔2006〕60號)等文件規定,結合重慶實際,研究制定了《重慶市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重慶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重慶市機關事業單位離退休人員計發離退休費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經市委、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重慶市公務員工資制度改革
若干具體問題的處理意見
一、關于套改工資的套改年限問題
套改年限,是指工作年限與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合并計算的年限。其中,須扣除1993年以來除試用期外年度考核不計考核等次或不稱職(合格)的年限。
工作年限:按國家和市的現行規定,從參加工作的當年起算,當年計算為1年。凡工作年限有間斷,按規定可以合并計算的,其當年只能計算1次,不能重復計算。工作人員連續病假在6個月以內的時間,可以計算工作年限;超過6個月的時間,不計算工作年限。
折算的工齡不計算為套改年限。
工資改革期間,任何區縣、部門、單位均不得更改工作人員的工作年限。
不計算工齡的在校學習時間:是指在國家承認學歷的全日制大專以上院校未計算為工齡的學習時間,以及出國(境)留學并在國(境)外取得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認可的大專以上未計算工齡的國(境)外學習時間。其中,工作人員的學歷和在校學習年限,均以檔案和畢業證書記載為準,特殊情況按下列辦法處理:
(一)按國家規定因組織原因延長在校學習時間的大學專科以上院校畢業生,其延長的學習年限,可計算為學習年限;由組織抽調提前參加工作或在校學習期間應征入伍,按規定取得了畢業證書的大學專科及以上畢業生,應將抽調或入伍前在校學習的時間,計算為學習年限;因冤假錯案離校的大學專科及以上畢業生,應將離校前在校學習時間,計算為學習年限。
(二)因休學、留級、留校察看等原因延長在校學習時間的大學專科及以上畢業生,其延長學習的時間,不得計算為學習年限;經過預科班學習后直接轉入大學專科及以上學業學習的畢業生,其在預科班的學習時間,不得計算為學習年限。
(三)大學專科及以上結業生,原則上不得計算學習年限。其中,已取得大學專科及以上畢業證書后,再進入高一學歷層次學習未畢業的結業生,可按原已取得的大學專科及以上畢業證書的學歷及規定的學制計算學習年限。
(四)電大、夜大、函大、職大和自學考試的畢業生,其學習年限,大學專科畢業生按2年計算,大學本科畢業生按4年計算。參加工作前已在電大、夜大、函大、職大學習和進行自學考試的人員,參加工作后經繼續學習考試而取得大學專科、本科畢業證書的,其參加工作前的學習年限可以計算套改年限,但大學專科的學習年限合計不得超過2年,大學本科合計不得超過4年。
工作年限和學習年限不得重復計算。
二、關于套改工資的職務、任職年限問題
套改工資的現任職務,均以2006年6月30日本人所任的職務為準。任職年限,是指從正式任命職務當年起根據實際任職時間按年度累加計算至2006年的年限(只適用這次工資制度改革)。特殊情況按下列辦法計算:
(一)調動工作(調整崗位)人員。現任職務與調動(調整,下同)前職務級別相同的,調動前后擔任同級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任職年限;現任職務低于調動前職務級別的,調動前任高職的時間,可以與任低職的任職年限合并計算。調動前任專業技術職務,現任職務為正科級或副科級的,可將調動前聘任為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與任正科級或副科級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任職年限(此規定只限于這次套改工資時使用,下同);現任職務為副縣處級的,可將調動前聘任為副高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與任副縣處級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任職年限;現任職務為正縣處級的,可將調動前聘任為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時間,與任正縣處級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任職年限。其中,調動后按規定實行試用期的,其試用期應計算為任職年限。
原工人錄用為公務員后,其任職年限從任免機關確定職務的當年起開始計算。
(二)原重慶市“三市九縣” 主辦科員及以上人員。原重慶市“三市九縣”(江津市、合川市、永川市,巴縣、江北縣、長壽縣、綦江縣、璧山縣、榮昌縣、銅梁縣、大足縣、潼南縣)主辦科員及以上人員1993年工改時套改式職務補貼的職務不能計算為任職年限。
(三)軍隊轉業干部。1993年10月1日以后轉業的原在軍隊既擔任了行政職務又明確了技術等級的軍隊轉業干部,其軍隊職務按照轉業移交時的職務為準。
(四)內調人員。西藏和四川省甘孜、阿壩、涼山三州(含米易、鹽邊、馬邊、峨邊縣、金口河區)等地1993年以來的內調干部中,其現任職務低于內調時職務(不含內調后受處分降低職務或內調安置工作后不服從調動而低安排職務)的,按內調時的職務套改工資,任職年限按內調時職務的任命通知時間起計算。
(五)落實政策人員。現任職務與受錯處理前擔任同級職務的,可將受錯處理前與落實政策后任同級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任職年限;現任職務低于受錯處理前職務的,可將受錯處理前任高職的時間計算為任低職的任職年限。
(六)學習人員。工作人員由組織保送或組織批準考入(進入)大、中專學校和技工學校學習(不含按規定安排的在職培訓人員)畢業(結業)后,其現任職務與入學前的職務同級的,可將入學前與畢業(結業)工作后任同級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任職年限;現任職務低于入學前職務的,可將入學前任高職的時間計算為任低職的任職年限。
(七)擔任不駐會的人大副主任、政協副主席職務的人員。參加本人行政和工資關系所在單位的工改。若按兼任職務套改的工資額,高于其按行政和工資關系所在單位擔任的職務套改工資額的,按兼任職務套改工資。
(八)上一級非領導職務兼任下一級領導職務的人員。套改工資的職務以本人擔任的非領導職務為準,其任職年限從本人擔任非領導職務的當年起計算。
(九)在同一職務層次擔任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人員。其在同一職務層次擔任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為同一職務層次的任職年限。
(十)代理職務和在臨時機構擔任職務的人員。套改工資均以按干部管理權限正式任命的職務為準,其明確的代理職務和在臨時機構擔任的職務,不能作為此次套改工資的職務。
(十一)下派、掛職鍛煉、援藏干部。現仍在下派、掛職鍛煉、援藏期間的人員,均以在派出單位擔任的職務為準計算任職年限,并套改工資。
(十二)經批準兼任事業、企業單位領導職務的人員。按此次公務員登記的職務,參加其工資關系所在單位的工改。
(十三)停薪留職人員。工作人員按規定停薪留職回單位后,現任職務與停薪留職前的職務同級的,可將停薪留職前與回單位后任同級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任職年限;現任職務低于停薪留職前職務的,可將停薪留職前任高職的時間計算為任低職的任職年限。
(十四)提前離崗人員。機關機構改革中經批準提前離崗,截止2006年6月30日尚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套改工資的職務以本人提前離崗時的職務為準 ,其任職年限計算到本人經批準提前離崗之時為止。
(十五)技術工人。獲得初級、中級、高級技術等級的技術工人,其任職時間從本人執行(晉升)初級、中級、高級崗位技術等級工資的當年起開始計算;被聘為技師、高級技師的技術工人,其任職時間從本人被單位聘為技師、高級技師的當年起開始計算。
(十六)調動、調整、安置在技術工種崗位工作,尚未取得政府人事部門頒發技術等級證書的人員。按確定工資的技術等級進行套改,其任職年限按本單位同等條件人員的任職年限確定。
(十七)受處分人員。曾受降級、撤職處分的人員,現任職務與受處分前職務同級的,可將受處分前與現任同級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任職年限; 現任職務低于受處分前職務的,可將受處分前任高職務的時間,合并計算為任低職務的任職年限。
曾受開除留用察看、開除、勞動教養、判處有期徒刑宣告緩刑、判處有期徒刑等處分、處罰或自動離職后,重新安排工作或重新參加工作的人員,其任職年限均從現任職務的正式任命時間開始計算。
(十八)病假、事假人員。工作人員連續病假、事假在6個月以內的,可以計算任職年限;超過6個月的時間,不計算任職年限。
三、相關問題的處理
(一)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以來,受過下列黨紀處分的人員,在本人套改工資的基礎上適當低定級別(崗位)工資:
1.受過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公務員,在本人套改級別工資的基礎上低定1個級別;受過開除黨籍處分的公務員,在本人套改級別工資的基礎上低定1個級別和1個級別工資檔次。
2.受過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機關工人,在本人套改崗位工資的基礎上低定2個工資檔次;受過開除黨籍處分的機關工人,在本人套改崗位工資的基礎上低定3個工資檔次。
如本人同時或多次受過黨紀、政紀處分的,按較重的處分執行。
(二)工改后復員退伍軍人安置到機關工作的,比照同類同等條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