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職務職級并行”怎么落地
近日,中央深改組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關于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會議指出,在職務之外開辟職級晉升通道,在全國縣以下機關實施這項改革,這也是為基層公務員辦好事、辦實事。而這意味著,基層公務員將“不當官也能享受官員待遇”。
職級評定要跳出“單位級別依賴”
公務員職級改革的重難點是公務員的考評、獎懲、升降的公平性,它應嚴格約束長官意志,建立民主評定、申訴和調查、舉證義務、責任追究等制度。
《意見》明確了公務員職級制度改革,無疑令人期待,它也是對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公務員的職務與職級并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的呼應。而需要明確的是,公務員職級制度是法治政府相關的“文官制度”的一部分,它需要恪守法治原則,也理應在技術方法、機制設計、關聯制度等方面下工夫。
就制度改革本身而言,我認為至少應注意幾個方面:首先,應解剖現行制度積弊的體制性成因。一直以來,公務員的職級與職務是緊緊掛鉤的。弊端之一是,沒有職務,職級就無法晉升。縣以上有處級的調研員、巡視員等虛職;科級及其以下沒有虛職。弊端之二是,公務員職級過度依賴其單位的級別,導致廟大和尚大、廟小和尚小,縣級公安局一個能干的老刑警到退休可能只是科級,而國家部委中的能力普通者退休前至少是處級,明顯不公平。這是體制性問題,須進行制度設計上的調整。
其次,應盡可能明確這項改革的目標:處級目標應是職級與職務相對分離,分開考評、升降,并建立相應待遇制度。職級對應的考評、調整,應主要以德、能、實績、資歷為依據,但也要考慮其所在單位的級別。縣以下公務員的職級,可以到處級,特別突出者可以到司局級;或者按公務員分級,合理確定職級的上下區間。
至于各級、各類、各個公務員的工資待遇和財產狀況,須嚴格遵循透明原則,接受全社會監督。對其任何不正當利益均應依法處理,貪污受賄必要時應降級直至開除;接受任何饋贈,均應及時報告、公開,并舉證證明其不違法性。
而公務員職級改革,還需諸多關聯性制度改革措施的配套。例如,應健全公務員的退出機制,取消事實上的鐵飯碗。對每個公務員職位,須作盡可能明確的職責規定,并對其履職狀況進行內外部評價。比照事業單位的聘期制,對部分公務員也實行聘期、任期制,打破終身制。又如,對不同種類的、同職級的公務員,應按照公務的復雜性、危險性、緊迫性程度,實行合理的差別待遇:如刑警的待遇應高于大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