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公務員履職問責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公務員的管理和監督,促使公務員自覺依法依規履行職責,提高工作效能和服務水平,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依據湖北省公務員通用能力席位標準,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范圍內屬于《關于實行黨政領導干部問責的暫行規定》適用范圍的公務員,依照該規定執行。不屬于該規定適用范圍的其他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事業)單位其他工作人員實行履職問責,依照本辦法執行。其中,經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選舉或者決定任命的人員實行問責,按照有關法律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三條 履職問責應當堅持嚴格要求、實事求是,權責一致、懲教結合,依靠群眾、依法有序的原則;應當與公務員的考核、任用、獎懲工作相結合;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
第四條 公務員受到履職問責,同時應當追究紀律責任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或其他紀律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不得以問責代替紀律處分和刑事處罰。
第二章 履職問責情形
第五條 公務員有下列未完全履行職責情形之一,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實行履職問責:
(一)對依法依規或職責范圍內應當辦理的事項,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限內辦結的;
(二)辦事拖拉、效率低下、敷衍應付或者執行不力,貽誤工作,造成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
(三)因工作質量不高或者服務態度不佳等原因,被服務對象投訴,經調查屬實的;
(四)經評議或考核不能勝任工作要求的;
(五)未完全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不履行職責情形之一,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實行履職問責:
(一)對依法依規或職責范圍內應辦理的事項,無正當理由不辦理或推諉的;
(二)無正當理由,不完成上級分配的工作任務的;
(三)對有正當理由和依據提請支持、配合、協助的事項不支持、不配合、不協助的;
(四)違反機關(單位)內部管理規章制度,造成不良影響的;
(五)不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公務員有下列不當履行職責情形之一,導致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者造成不良影響的,應當實行履職問責:
(一)未經法律法規授權、行政機關依法委托或職責規定,行使不屬于本崗位職權的;
(二)不依照法定程序實施行政行為的;
(三)濫用自由裁量權,造成當事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或讓當事人逃避責任造成國家、集體或他人利益受到損害的;
(四)利用職務或工作上的便利,向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提出不正當要求、謀取私利的;
(五)不當履行職責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公務員履行職責存在其他需要問責情形的,應當實行履職問責。
第三章 履職問責方式與適用
第九條 實行履職問責的方式分為:
(一)批評教育;
(二)誡勉談話;
(三)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四)通報批評;
(五)責令公開道歉;
(六)調離現工作崗位;
(七)停職檢查;
(八)引咎辭職;
(九)責令辭職;
(十)免職。
前款規定可以單獨或者合并使用。
第十條 對公務員實行履職問責,應當根據其情節輕重,分別作出如下處理:
(一)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誡勉談話或者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二)情節較重的,給予通報批評、責令公開道歉、調離工作崗位或者停職檢查;
(三)情節嚴重的,給予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處理。
第十一條 公務員具有本辦法規定應當予以履職問責的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應當從重問責:
(一)干擾、阻礙問責調查的;
(二)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的;
(三)對投訴人及其他有關人員打擊、報復、陷害的;
(四)一年內受到問責處理兩次以上(含兩次)的;
(五)拒不改正錯誤的;
(六)其他按照規定應當從重處理的。
第十二條 公務員具有本辦法規定應當予以履職問責的情形,并且具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從輕、減輕問責:
(一)主動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損失或者挽回影響的;
(二)積極配合問責調查,并且主動承擔責任的;
(三)其他按照規定可以從輕、減輕處理的。
第十三條 公務員具有本辦法規定應當予以履職問責的情形,情節輕微,經過提醒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問責。
公務員在緊急情況下有本辦法規定的應當予以問責情形,但盡到合理注意義務的,不予問責。
第十四條 公務員履行職責時,認為上級的決定或者命令有錯誤的,可以向上級提出改正或者撤銷該決定、命令的意見;上級不改變該決定、命令,或者要求立即執行的,公務員應當執行該決定、命令,執行的后果由上級負責,公務員不承擔責任;但是,公務員執行明顯違法的決定、命令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責任。
兩人以上共同履行同一職責的,主辦人員承擔主要責任,協辦人員承擔相應責任;無法區分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的,共同承擔責任。
第十五條 公務員有本辦法規定應當予以履職問責的情形,所在單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不得以對公務員的問責代替。
第十六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任用、獎勵、表彰應當考慮其被問責的情況。受到第九條第(四)至(六)項問責方式問責的公務員,取消當年年度考核評優和評選各類先進的資格;受到第九條第(七)項問責方式問責的公務員,一年內不得提拔;受到第九條第(八)、(九)項問責方式問責的公務員,年度考核為不稱職,一年內不得重新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的領導職務。
第十七條 黨內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章 履職問責的程序
第十八條 對公務員實行履職問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進行。所在機關(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具體實施履職問責工作。各民主黨派和工商聯履職問責工作由其內設相關部門具體實施。
第十九條 對公務員實行履職問責,依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對經投訴、查辦案件、審計或者其他方式發現的,以及在干部監督工作中發現的公務員應當問責的線索,所在機關(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
(二)公務員所在機關(單位)、公務員主管部門在公務員履職管理工作中發現公務員應當問責的線索,責成所在機關(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按照權限和程序進行調查;
(三)公務員所在機關(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根據調查情況,對需要實行問責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向問責決定機關提出問責建議;
(四)問責決定機關作出問責決定后,由所在機關(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辦理相關事宜。
第二十條 公務員所在機關(單位)紀檢監察機關(機構)和組織人事部門參與問責調查的人員與被調查的公務員有應當回避情形的,依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實行回避。
問責決定機關應當自調查之日起30日內做出問責決定。
第二十一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應當聽取擬被問責人的陳述和申辯,并且記錄在案;對其合理意見,應當予以采納。
聽取擬被問責人陳述、申辯時,應當有兩名以上工作人員參加。
第二十二條 問責調查后,應當形成問責調查報告。問責調查報告內容包括擬被問責人基本情況、問責事實、問責依據、基本結論和問責建議,同時附相關證據以及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問責決定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公務員作出的問責決定,應當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十四條 對公務員實行問責,應當向被問責人送達《湖北省公務員履職問責決定書》(樣式附后)。
《湖北省公務員履職問責決定書》由所在單位組織人事部門制作,應當寫明被問責人姓名、問責事實、問責依據、調查結論、問責方式、批準機關、生效時間、申訴期限及受理機關等。
作出問責決定后,問責決定機關應派專人與被問責人談話,做好其思想工作。
《湖北省公務員履職問責決定書》按管理權限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需要歸入個人檔案或公開發布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五條 被問責人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湖北省公務員履職問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問責決定機關書面申請復核;問責決定機關接到書面復核申請后,應當在30日內作出復核決定。對復核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復核決定之日起15日內,按照規定向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或者問責決定機關的上一級機關提出申訴。申訴處理決定應當以書面形式告知申訴人及其所在單位。
第二十六條 被問責人申訴期間,不停止問責決定的執行。
第二十七條 被問責人拒絕執行問責決定或者問責申訴處理決定的,由所在機關(單位)按照有關規定作出組織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作出問責決定前,被問責人已經退休的,一般不再實行問責;確需問責的,由問責決定機關決定。
作出問責決定前,對被問責人一般不予辦理調動手續;已經調動的,由原單位提出問責建議,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定后,由調入單位作出問責決定。
第二十九條 各機關(單位)根據公務員職位分類,結合部門及崗位實際,具體細化履職問責情形,實施公務員履職問責工作。
第三十條 法律、法規授權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托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其履職問責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委組織部、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公務員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公務員履職問責決定書
問責決定〔 〕第 號
同志:
經過調查核實, ,依據《湖北省公務員履職問責辦法》的規定,經 研究,決定對你 。
如不服本決定,可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 申請復核。
批準機關
年 月 日
本決定書一式(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