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利益沖突”重新定義公務員職業倫理
近日,江西省紀委公布九江市有100多人因為填寫《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國家工作人員特定關系人從業情況登記表》不全,而被退回整改。至此,江西省防止利益沖突專項治理已經結束,專項治理期間,各地各部門發現相關問題2000余個,立案查處110余人。據悉,此次填報重點是要把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近姻親在經商辦企業、投資交易、人事任免方面與本人所主管或分管、主辦的工作可能產生利益沖突的情形填報清楚。(11月11日《南方都市報》)
“治理利益沖突”一類的提法雖早已有之,但如江西這般,大規模、集中性開展專項清理,似乎并不多見。當然,就其所采取的具體策略而言,無外乎仍是以“單位自查”、“主動填報”為主,這就讓公眾對其效果有所懷疑。然而若放眼長遠,我們或許有理由相信,此類行動極具標志意義。在某種程度上,它宣示著“利益回避”原則,正日益被確立為,公務員群體的職業倫理之一。這種事前干預的行事邏輯,顯然有別于過去那種事后懲戒的治腐路徑。
行政系統之內,防止利益沖突的種種努力,既是基于對“人性陰暗面”的充分洞見,也是有鑒于“絕對權力導致絕對腐敗”的沉重教訓。過往案例表明,官員向“特定關系人”的利益輸送,通常表現為兩種形式:其一是裙帶提拔;再者就是官商合謀。凡此種種,因利益沖突治理不力而致利益勾兌不絕,可謂觸目驚心。
相較于“裸官不得任要職”、“官員財產申報”等組織內篩選程序,“利益沖突填報”顯然是一種更嚴苛、更外延的職業排查過程……理想狀態下,通過此類登記、治理,那些可疑的親屬關系結構,理應能被事先發現,并加以針對性的預警與調整。但也必須認識到,如此縱使真正實現了“利益回避”,也只是暫時讓官員“無人輸送利益”,而未能使其“無法輸送利益”。
隨著專項治理的深入,公職人員輸送利益,完全可以變得更為迂回、更為隱匿和復雜。而這一切,勢必不是一張“登記表”所可應對。所以,根本的防腐之策,還在于建構起現代意義上的行政運作架構,以去人格化的制度手段落實社會治理,藉此徹底切斷公共權力為公職人員私用的可能。
無論如何,在現實語境內,江西的這場“防止利益沖突專項治理”,還是給公職人員提出了前所未有的“高要求”。只是,若置于更廣闊的時空維度內,這份“高要求”又顯得如此的“入門級”和“底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