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從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獲悉,我省制定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工資福利待遇有關問題的通知》已經在全市各機關單位下發,并于8月1日起實行。今后,大慶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將完全按照新政中的規定執行。
據了解,為了保證各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有正常福利待遇與無故曠工、小病大養區別開,調動工作人員積極性,1998年,我省就工作人員請“病假”問題,曾出臺了《關于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病假問題的有關規定》,并一直沿用至今。然而,隨著時間的推移,近年來國家和我省工資政策不斷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結構發生了較大變化,為進一步規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管理,時隔16年后,相關部門對工作人員病假期間的工資福利待遇進行了重新定義。
病假2個月內工資補貼全額發
病假在2個月以內的,基本工資(機關為職務工資、級別工資、警銜津貼,事業單位為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等)和津貼補貼(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個別市縣事業單位津貼補貼仍為崗位津貼、績效獎金)等福利性補貼全額計發。
病假超過2個月第3個月起扣發
病假超過2個月不滿6個月的,從第3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90%計發,生活性補貼全額計發,工作性津貼按50%計發,未實行工作性津貼和生活性補貼的事業單位崗位津貼按80%計發,績效獎金按50%計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和生活性補貼全額計發,工作性津貼按50%計發。
病假超過6個月停發年終獎金
病假超過6個月的,從第7個月起,工作年限不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70%計發,生活性補貼全額計發,工作性津貼停發;工作年限滿10年的,基本工資按80%計發,生活性補貼全額計發,工作性津貼停發。
年度內累計病假超過6個月的,年度考核不能評定稱職(或合格)及以上檔次,年終一次性獎金停發。
達病休時限未申請鑒定算曠工
工作人員病休達到規定時限,不按要求參加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工作能力鑒定的,不再享受病假工資待遇,按曠工處理。
病假人員病愈后2個月內能夠堅持正常工作,以后再休病假的,其病假時間重新計算;2個月內不能堅持正常工作,且又休病假的,應將恢復工作前后的病假時間連續計算。
試用期(見習期、熟練期)工作人員在試用期間,病假累計超過2個月的,相應地延期轉正定級。
確認喪失工作能力辦退休(職)手續
經鑒定確屬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須按相關規定辦理退休(職)手續。經鑒定因病不能恢復工作,未完全喪失工作能力的,可繼續休病假;經兩次鑒定均達到大部分喪失工作能力且不能恢復工作的,一般應辦理退休(職)手續。
病假期間“搞副業”停發工資福利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得以病假為由長期脫崗,不得在病假期間從事有經濟收入的活動。否則,停止病假期間一切工資福利待遇。實施績效工資、休寒暑假及季節性生產事業單位,職工病假期間工資及津貼補貼按各單位制定的考核分配辦法執行。
各單位請病假情況將在網上通報
市人社局工作人員表示,我市各級人社部門及各單位今后對機關事業單位病假人員的管理,從此文件下發之日起嚴格按文件執行,嚴格實行考勤、病假審批、醫務勞動能力鑒定制度。另外,我市各級人社部門對各單位病假情況,每年將進行一次檢查,檢查結果將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上進行通報。
能上班卻病休1年辭退或解聘
因病休假連續2個月或1年內累計6個月,且不能恢復工作的,須經當地機關事業單位醫務工作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并根據鑒定情況作如下處理:經醫務工作能力鑒定,能堅持正常工作,但本人不上班的,從第3個月或第7個月起,停發工資和福利待遇;滿1年仍不上班的,按辭退或解除聘用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