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2015解讀:提高公共管理水平
國務院日前頒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這部7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條例成為人們廣泛關注的焦點。專家認為,事業單位是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力量,條例對于完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提高公共管理水平、提升公共服務品質將發揮非常重要的作用。
據人事科學研究院研究員吳江介紹,我國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自2002年推行以來,仍有一些深層次的矛盾和問題有待解決,如:能進能出、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尚未真正建立、招聘人員的各種歧視現象依然不同程度存在、激勵人才的獎懲制度和工資福利制度不夠健全等。“應該說,條例為深化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提供了一個法律框架,為建立集聚人才體制機制營造了一個法制環境。”
條例規定,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全面準確貫徹民主、公開、競爭、擇優方針。
針對這一原則,中組部有關負責人指出,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共服務的主要載體,是我國各類人才的重要聚集地,其*員和工作人員是黨的執政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而黨管干部、黨管人才是干部人事工作和人才工作的重要原則,是黨的領導在干部人事工作和人才工作中的重要體現,是我們黨在長期革命、建設和改革實踐中取得的重要經驗。因此,加強和規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必須堅持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
如何加強黨對事業單位干部人事人才工作的領導?這位負責人表示,“要制定干部人事人才工作的方針、政策,按照干部管理權限推薦、使用和管理好事業單位*員,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加強對干部人事人才工作的宏觀管理和監督。此外,各級黨委組織部門和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按照黨管干部、黨管人才原則履行牽頭抓總、綜合管理、監督檢查職責。”
據了解,我國現有110多萬個事業單位,3100多萬在編人員,其中67%以上是各類專業技術人員。
“條例的一大亮點是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實現了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吳江說,“特別是條例明確了以聘用合同作為唯一依據確立或終止與單位的人事關系,從而淡化了人事檔案、編制指標、戶籍身份等現行的傳統做法,這將有利于進一步通過改革打破地域、單位和身份界限,創造人才公開平等競爭的環境,充分調動事業單位各類人才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公開招聘已經成為事業單位選人用人的一項基本制度,其核心是‘公開’、關鍵是‘規范’、目的是‘擇優’。”北京師范大學教授朱光明表示,條例為這一制度的深入推行提供了依據:它規范了公開招聘和競聘上崗的基本程序;健全了符合事業單位特點的考核制度,將考核結果作為調整人員崗位、工資以及解除、續訂聘用合同的基本依據;還建立了促進人才健康成長的獎懲制度,充分發揮獎懲在人事管理中的激勵和約束作用等。
條例公布之后,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法制化建設的重心將由尋求“有法可依”而逐步轉向“有法必依、執法必嚴”。朱光明建議,應盡快建立一個切實有效的監督管理機制,以加大對事業單位貫徹落實條例的監督檢查力度。“只有這樣,才能將條例提出的民主、公開、競爭、擇優原則真正落到實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