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新政:事業單位“新人”也須參加社保
國務院今年發布《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自7月1日起,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深圳將如何執行國家規定?南都記者昨日從市人社局了解到,深圳對事業單位新聘常設崗位工作人員已經試行社會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改變現行的以在職工資為基數核定退休費并由財政現收現付的做法。
試行社會養老保險+職業年金模式
南都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自1月1日起,深圳對行政機關新聘公務員探索建立“社會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實現機關公務員與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和統一。自8月25日起,深圳對事業單位新聘常設崗位工作人員也試行社會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
據悉,這一改革改變現行的以在職工資為基數核定退休費并由財政現收現付的做法,對機關事業單位“新人”探索推行社會養老保險和職業年金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不再執行機關事業單位老退休制度。納入改革范圍的人員退休時,其養老金由基本養老金和職業年金構成。
年金與服務年限和工作表現掛鉤
深圳市人社局解釋,改革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機關事業單位“新人”的基本養老保險、地方補充養老保險與企業員工完全并軌,實行統一的制度。而職業年金制度是指機關事業單位“新人”在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基礎上,單位為保障其養老待遇所建立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
“這一制度實現機關事業單位‘新人’與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和統一。社會養老保險可以轉移和接續,職業年金便于清算和攜帶,有利于人才合理流動。”人社局相關負責人解釋,職業年金與公職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的服務年限和工作表現、獎懲情況掛鉤。對在職期間工作表現突出、立功受獎的人員給予適當的獎勵年金;對受到處分或刑事處罰的人員予以減繳甚至收回年金。
在《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中,事業單位具體如何參加社保,其養老保險如何與企業職工并軌,條例并未給出具體辦法。為此,市人社局表示,深圳將按中央、省的統一部署,研究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