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軍區政治部關于貫徹
<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意見》
(浙政聯〔2013〕2號)(節錄)
三、關于普通高級中學、中等職業學校優待
(一)軍人子女符合中考報名條件,參加各地中考報考普通高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降30分錄取。
1、烈士子女;
2、在駐國家確定的三類(含三類)以上艱苦邊遠地區和西藏自治區部隊軍人的子女;
3、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二類(含二類)以上島嶼部隊軍人的子女;
4、在飛行、潛艇、航天、涉核等高風險、高危害崗位工作的軍人子女;
5、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區和崗位工作累計滿5年的軍人的子女。
(二)軍人的子女符合中考報名條件,參加各地中考報考普通高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降20分錄取。
1、作戰部隊(“作戰部隊”系指擔任戰備值班任務的師以下戰斗部隊)軍人的子女;
2、在駐國家確定的一、二類艱苦邊遠地區或者解放軍總部劃定的三類島嶼部隊工作的軍人的子女;
3、有子女后曾在上述地區和崗位工作累計滿5年的軍人的子女;
4、因公犧牲軍人的子女和一至四級殘疾軍人的子女;
5、平時榮獲二等功或戰時榮獲三等功及以上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6、受正大軍區級及以上表彰獎勵的軍人的子女。
(三)除上述(一)、(二)款以外的其他軍人子女在中考時降5分錄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