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棗莊市企業退休養老金上調,棗莊市養老金上調方案最新消息
根據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關于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魯人社發[2018]28號)和《關于2018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向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傾斜問題的通知》(魯人社發[2018]31號)等文件精神,結合我市實際,經市政府同意,從2018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一、調整范圍
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50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2017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7%確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將本人繳費年限進行分段,對15年(含)以下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5元;16年以上至2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1.8元;26年以上至3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2.1元;36年以上至45年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2.4元;46年以上的部分,每滿1年,月增加2.7元。其中,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下同)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31元為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系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系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三)適當傾斜。2017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5元、30元和60元養老金。
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不同情況人員以往年度傾斜標準等因素,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再適當增加一定數額的養老金。其中,201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90元、190元和36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70元、60元和120元,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80元和80元。
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每人每月提高25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幾個具體問題的規定
(一)按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調整基本養老金的退職人員,系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國發〔1978〕104號、魯革發〔1972〕14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三)本通知所稱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系指按魯政辦發〔2011〕64號等文件規定辦理一次性補繳參保手續的人員,以及按魯人社發〔2015〕29號等文件規定以個人身份補繳、補繳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沒有可以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補繳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四)我市原市屬科研機構和市民政福利廠改制轉企前退休、現按事業單位標準計發退休費的人員,根據市政府專題會議紀要專紀字[2005]57號、專紀字[2005]65號規定,參照本通知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
(五)確定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時,企業退休人員按魯勞社發〔1999〕82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月基本養老金=月實發基本養老金-24元地方補貼);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魯人社辦發〔2015〕78號文件及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待遇項目確定。
(六)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一律計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審批程序
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規范、基礎信息齊全準確的,由負責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報同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尚不具備條件的,可由企業或企業主管部門協助辦理。
調整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按干部管理權限由各主管部門報同級組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審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