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2019年宿州市企業退休養老金上調,宿州市養老金上調方案最新消息
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7?30號)規定,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我省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含退職人員,下同,以下簡稱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
調整對象是誰?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
注:
1.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2.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對象為辦理退休手續時機關事業單位在編正式職工。
3.機關事業單位中2016年12月31日前已達到退休年齡(按國家有關規定經批準留任的除外),應當辦理但未辦理退休手續人員屬于調整對象,從辦理退休手續次月起執行。
4.企業退休人員中按原勞人險〔1983〕3號文件規定,建國前參加工作享受全薪退休的老工人基本養老金調整,按照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政策執行。
5.事轉企單位轉企前退休人員、國有企業辦中小學和國有企業辦醫院退休人員分別依據有關政策規定,按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或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政策執行。
調整辦法是什么?
調整的基本養老金包括定額部分、掛鉤部分和傾斜部分。
1.定額部分。
每人每月增加40元。
2.掛鉤部分。
按本人繳費年限和本人2016年12月份基本養老金水平增加: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折算工齡;繳費年限尾數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每滿1年,每人每月增加2元;每人每月增加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5%(見角進元)。
3.傾斜部分。
對符合以下條件的高齡退休人員,在定額增加和掛鉤增加的基礎上再另行增加:
年滿70?74周歲、75?79周歲、80?84周歲、85周歲及以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140元、180元、260元、330元。以前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已經享受過高齡傾斜的人員,達不到上述標準的補齊到上述標準。
年滿70?74周歲、75?79周歲、80?84周歲、85周歲及以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60元、90元、140元、180元。2016年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已經享受過高齡傾斜的人員,達不到上述標準的補齊到上述標準。
所需資金從哪來?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的由原渠道解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的由原渠道解決,所需資金仍按行政隸屬關系和現行經費保障渠道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