陜西省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新政策日前已經出臺,具體內容如何?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吧!
關于進一步落實我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
陜人社發[2016]20號
各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楊凌示范區人事勞動局、發展和改革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西咸新區管委會辦公室,韓城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國土資源局:
為了深入貫徹《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和《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6]29號)精神,根據《陜西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關于切實做好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保障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陜政辦發[2007]8號)、《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關于進一步完善我省被征地農民就業培訓和社會養老保險的意見》(陜人社發[2011]149號)的有關規定,經省政府同意,結合我省實際,現對進一步落實我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認識,明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工作責任
各級人民政府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要高度重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切實把這項工作作為推動經濟社會和諧發展、促進城鎮化建設平穩推進、維護被征地農民權益和社會穩定的重要措施。政府主要領導要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和資金落實負總責,新征土地必須做到先保后征。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的擬定和審核工作,督促檢查保障措施的落實;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的征地數據、資料,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落實作為是否批準供地的必要依據;財政部門負責征繳社會保障費,協調落實由政府承擔部分的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所需補助資金;其他相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通力協作,把相關政策落實到位,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活有保障。
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征地后人均土地面積標準由各市區統一規定)的人員名單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經鄉(鎮)政府(街辦)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
二、明確社會保障費籌資渠道和繳納標準,確保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補助資金落實
各地制定的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實施辦法,要根據中、省有關規定和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明確社會保障資金的籌資渠道,合理確定社會保障費繳納標準。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按照陜人社發[2011]149號文件“誰征地、誰保障及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原則籌集。不論任何項目征地,用地單位必須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按每畝不低于1萬元的標準列入征地成本按規定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助部分,從當地所征繳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社會保障費不足的,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陜人社發[2011]149號文件印發后開工建設的鐵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涉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的,由建設方或中、省協商確定的繳納方按陜人社發[2011]149號文件規定的低限(每畝1萬元)列入征地成本,隨同征地拆遷補償資金一并落實并向人社部門指定的財政專戶繳納。
陜人社發[2011]149號文件印發前,鐵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開工時,地方政府尚未出臺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和繳納標準的,不再補繳該項費用;已經出臺了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和繳納標準的,按地方政府的相關政策和標準執行,但最高不得突破每畝1萬元。鐵路、高速公路重大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已通過補征生產生活安置用地、留地安置、增加安置補助費等方式保障了被征地農民長遠生計的,不再補繳該項費用。
三、規范工作程序,嚴格實施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的審查工作
各地要嚴格執行《國務院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發[2006]31號)中關于“社會保障費用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的規定,制定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符合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在市一級行政區內相對統一的社會保障措施和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補助標準。同時,加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落實情況的審查工作。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國土資源、財政等部門要溝通協作,共同把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落實審查關。
(一)對用地主體明確的單獨選址征地項目,用地報批時縣級人民政府應向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報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包括保障方案和社保繳費情況,做到先保后征。報省政府批準征地的,由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社會保障審核意見;報國務院批準征地的,由市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和政策落實情況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社會保障費不落實的,不得批準征地。
(二)對實行城市批次用地的,用地報批時縣(市、區)政府(管委會)應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事項做出書面承諾,并報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備案。用地經審批同意后,在征地實施環節,市、縣人民政府審批供地時,必須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險費繳納到位,社會保障方案和社會保障費繳費憑證應報上一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進行審核,經審核同意后方可供地。
四、加強監督檢查,規范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
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和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有關做好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的政策部署,定期對農村土地征收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要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落實情況作為重點檢查內容,及時發現和糾正征地過程中侵害被征地農民權益的問題。對不依法履行職責及時足額繳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的、對出具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落實虛假憑證的、對提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落實虛假審核意見的、對侵占、截留、挪用或以任何理由批準緩繳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用等行為,當地人民政府、上級主管部門或監察機關應責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有關情況要進行通報,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市、縣級財政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要共同研究制定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管理辦法,加強對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資金收支情況的監管和落實,定期向社會公布有關信息,接受社會和被征地農民的監督,確保資金安全和保障方案的落實,同時要加強資金管理,按有關規定確保資金保值增值。根據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費征繳情況,適時對保障標準進行調整。重大情況要及時向當地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報告。2017年12月31日前,省上對市、縣兩級建立被征地農民保障制度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和通報。
陜西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陜西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陜西省財政廳陜西省國土資源廳
2017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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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6月12日從陜西省人社廳獲悉,按照省人社廳、省發改委、省財政廳及省國土資源廳新近發布的《關于進一步落實我省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有關政策問題的通知》,今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所需資金,原則上按照陜人社發[2011]149號文件“誰征地、誰保障及政府、集體、個人共同出資”的原則籌集。不論任何項目征地,用地單位必須將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按每畝不低于1萬元的標準列入征地成本按規定繳納。被征地農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政府補助部分,從當地所征繳的社會保障費中列支,社會保障費不足的,從國有土地有償使用收入中解決。
《通知》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是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的責任主體。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組織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的擬定和審核工作,督促檢查保障措施的落實;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提供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的征地數據、資料,把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落實作為是否批準供地的必要依據;財政部門負責征繳社會保障費,協調落實由政府承擔部分的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所需補助資金;其他相關部門要結合各自職能,通力協作,把相關政策落實到位,確保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因征地而降低,長遠生活有保障。
被征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征地后人均土地面積標準由各市區統一規定)的人員名單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提出,經鄉(鎮)政府(街辦)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后,報縣(市、區)人民政府審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