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養老保險個人標準擬調整
征求意見稿提出,參保人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設為每年180元、240元、360元、600元、900元、1200元、1800元、3600元、4800元九個檔次。參保人可以自主選擇其中一個檔次繳費。
這與現行的十個檔次相比,減少了一檔,且最低檔次每年120元調整為180元。建檔立卡未標注脫貧人員、低保對象、特困人員、重度殘疾人和精神智力殘疾人等困難群體可選擇按每年120元標準繳納養老保險費。
根據征求意見稿,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原則上實行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市實際,確定按季度、按月繳費方式;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費并稅務機關統一征收。征收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會廣東省社會保險行政機關另行制定。
政府補貼方面,征求意見稿提出,各級人民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
對選擇低檔次標準(每年180元-360元)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
對選擇較高檔次標準(每年600元及以上)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
參保條件關于參保條件,征求意見稿提出: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具有本省戶籍,不屬于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覆蓋范圍的城鄉居民,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港澳臺居民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按國家相關規定執行。
領取待遇城鄉居保待遇包括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
根據征求意見稿,參保人達到下列條件之一,且未按月領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
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滿15年的。
當地實施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距年滿60周歲不足15年的,按規定逐年繳費至年滿60周歲的。
當地實施原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時已年滿60周歲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參保人年滿60周歲但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含按國家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合并計算的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可申請繼續逐年繳費,并享受相應的政府繳費補貼。逐年繳費至65周歲仍然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的,可以一次性繳納養老保險費至規定的繳費年限后,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但一次性繳費不享受政府繳費補貼。
參保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年限沒有達到規定繳費年限,不繼續繳費(含一次性繳費)的,經本人書面申請,可不領取基礎養老金,按月領取個人賬戶養老金至個人賬戶儲存額發完為止;也可經本人書面申請,一次性領取個人賬戶儲存額,終止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基礎養老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確定標準并全額支付給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參保人累計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含按國家城鄉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銜接辦法從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入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后合并計算的繳費年限),超過15年的部分,每增加1年每月加發不少于3元的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