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詳情請參看正文!
1.繳費補貼:各級財政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為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所需資金由省、市、縣(區)三級負擔,其中省、市分別補貼10元,其余部分由縣(區)負擔。如國家和省出臺新的規定,我市將做相應調整。
2.基礎養老金補貼:各級財政共同出資建立基礎養老金。從2017年1月1日起,基礎養老金標準由每人每月135元提高至145元,其中各級財政的分擔比例按規定執行。
3.困難群體補貼:對城鄉重度殘疾人(一級、二級)、精神智力殘疾人和農村五保供養對象的個人繳費部分由縣(區)政府按照最低繳費檔次標準為其代繳,有條件的縣(區)可以對其它特困群體對象個人繳費部分給予補助。
4.喪葬補貼: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參保人死亡,遺體處理符合有關法規政策規定的,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費700元,所需資金由縣(區)財政承擔。喪葬補助費標準可隨經濟發展逐步提高。
建立繳費激勵機制,鼓勵多繳多得,長繳多得。
1.參保人選擇的繳費檔次標準在48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的,財政繳費補助在原來基礎上增加30元,所需資金除省負擔的部分外,剩余部分由市、縣(區)財政各負擔50%。
2.參保人繳費滿15年后(含躉繳、補繳、補記、轉移等累計合并計算的年限),計發待遇時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增發3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縣(區)財政分別負擔50%。
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居)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應對所屬成員參保給予補助,補助數額由村(居)委會或集體經濟組織研究確定。
社會捐助:大力弘揚中華民族尊老敬老的傳統美德,通過政府褒獎、落實稅費優惠等措施,鼓勵社會各界捐款資助城鄉居民參保。
國家、省有新的規定調整或提高參保人參保財政繳費補助標準的,按國家、省的規定進行調整。市政府將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適時提高財政繳費補助標準。
各縣(區)可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提高由本級財政承擔的繳費補助標準,提高部分由縣(區)財政自行負擔。具體調整方案由縣(區)人民政府批準實施,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備案。
建立基礎養老金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基礎養老金標準根據本市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等情況適當提高。
1.當年國家和省提高基礎養老金補助標準的,按照國家和省提高的補助標準及財政分擔原則相應提高。
2.當年國家和省沒有提高基礎養老金補助標準的,由市人民政府確定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補助標準。
如國家和省出臺新的規定,我市將做相應調整。
參保人個人賬戶養老金支付完畢后的不足部分所需資金由縣(區)財政負責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