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改革等十大政策解讀
養老保險改革政策解讀一:改革的目標和基本原則
深入貫徹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堅持全覆蓋、保基本、多層次、可持續方針,根據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保障水平與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改革前與改革后待遇水平相銜接、解決突出矛盾與保證可持續發展相促進的原則,以增強公平性、適應流動性、保證可持續性為重點,改革現行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保障制度,逐步建立獨立于機關事業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養老保險體系。
養老保險改革政策解讀二:改革實施范圍
此次改革的范圍包括本市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進行分類改革后的公益一類、公益二類事業單位及其編制內的工作人員。
中央國家機關所屬駐津單位及其編制內工作人員可以參加本市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
養老保險改革政策解讀三:繳費比例及基數
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費比例為20%,工作人員繳費比例為8%。
單位繳費基數為本單位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工作人員繳費基數之和。
機關、參公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年終一次性獎金。
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績效工資。
養老保險改革政策解讀四: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按照工作人員本人繳費基數的8%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
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養老保險改革政策解讀五:基本養老金的計發
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按照現行人事管理權限審批退休后,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計算并核定養老待遇,自退休審批次月起發放。
養老保險改革政策解讀六:“新人”養老金的計發
10月1日及以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退休時的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一年發給1%。
養老保險改革政策解讀七:“中人”養老金的計發
9月30日及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且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對“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從10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對比,保低限高。新辦法(含職業年金待遇)計發待遇低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按老辦法待遇標準發放,保持待遇不降低;高于老辦法待遇標準的,超出的部分,第一年退休人員(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第二年退休人員(1月1日至12月31日)發放20%,以此類推,到過渡期末年退休的人員(2024年1月1日至2024年9月30日)發放超出部分的100%。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養老保險改革政策解讀八:“老人”養老金的發放
9月30日及以前已經按照有關規定退休(退職)的人員,由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繼續按照國家和本市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仍按照國家統一規定由原渠道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
養老保險改革政策解讀九:“中人”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
(一)參保人員9月30日前的工作年限,減除相同時間段內繳納企業養老保險費的時間,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計算公式:Y=T2014.09 -T1-T2-T3
Y:視同繳費年限
T2014.09:9月
T1:參加工作時間
T2:不計算為工作年限的時間
T3:計算為參加工作年限的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時間。
計算時要按照“年減年、月減月”的方式,做到“足年足月”。
(二)對于參保人員曾在企業工作未按規定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以及在個人繳費窗口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的時間,不應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三)對于參保人員從事特殊工種期間折算的工齡,不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四)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工作人員在機關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由于各種原因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的,由單位組織人事部門認定其工作經歷和身份,商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清理其企業養老保險關系,并退還本人個人賬戶儲存額后,認定為視同繳費年限。
(五)在視同繳費年限認定中涉及更改出生日期、參加工作時間、工作年限等問題,按照組織人事部門有關規定執行。
養老保險改革政策解讀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改革問答匯總
1.什么是個人賬戶記賬利率?
資訊指每年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用于計算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利息的利率。
2.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能否提前支取?
這些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3.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本養老金如何計發?
資訊(一)10月1日(含)后(簡稱改革后,下同)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人員,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
這些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退休時本人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國家統一規定執行。
資訊(二)10月1日前(簡稱改革前,下同)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下同)累計滿15年的人員,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這些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具體計發辦法,由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根據國家統一規定,另行制定并指導實施。
資訊(三)改革前屬機關事業單位編制內(在冊正式)人員并按原干部管理權限辦理退休(退職)手續按月領取退休費的人員,繼續按照國家及省規定的原待遇標準(含基本退休費、符合規定的退休人員補貼和1993年工資制度改革保留的津貼補貼)發放基本養老金,統籌項目內的基本養老金納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同時執行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之前拖欠的退休費及其他待遇,按照“誰拖欠、誰清欠”原則處理。
這些(四)機關事業單位離休人員不納入此次改革范圍,繼續按照國家及省統一規定發給離休費,并調整相關待遇。離休費仍按原渠道支付。
4.我省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的統籌層次?
資訊逐步建立健全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省級統籌。現階段,我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先實行省、市、縣級分別統籌。建立省級基金調劑制度,所需資金由省級財政預算安排。
5.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六統一”是什么?
這些“六統一”,即統一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和政策;統一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計算口徑;統一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統籌項目和標準以及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統一編制和實施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預算,明確省、市、縣各級政府的責任;統一基本養老保險業務經辦規程和管理制度;統一建設信息管理系統,實現省級集中管理數據資源。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新政策:怎么計算、繳費比例和申請條件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怎么計算
企業職工退休養老金主要由基礎養老金、個人賬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組成。
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
計 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參保人員退 休時當地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2×繳費年限×1%
2、個人賬戶養老金月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
計算公式為:個人賬戶養老金=參保人員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計發月數
3、過渡性養老金月標準以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發給1.2%。
計算公式為:過渡性養老金=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統賬結合前的繳費年限×1.2%
4、過渡性調節金以當地現行標準為基數,2006年至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計發。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發給過渡性調節金。
5、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參保人員退休時全省上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本人平均繳費工資指數=(a1/A1+a2 /A2+……+an-1/An-1+an/An)÷N。公式中:a1、a2……an-1、an為參保人員1992年至退休上一年各年的繳費工資;A1、 A2……An-1、An為1992年至參保人員退休上一年各年的全省職工年平均工資(2001年起為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N為參保人員1992年1 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數。其中:對每年1月至6月退休的人員,An、An-1均取該年上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對每年7月至12月退休的人員,An取該年上年全省在崗職工年平均工資。對2008年7月1日后繳納的1996年1月1日后基本養老保險費,繳費基數應按到賬時間合并計算后,用于到賬年度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其中,退休當年補繳以前年度基本養老保險費并到賬的,退休上一年年底前的補繳基數與退休上一年的繳費基數合并計算后,用于退休上一年繳費工資指數的計算。對1992年1月1日至退休上一年年底的實際繳費年限與視同繳費年限合計數小于4年的參保人員,其平均繳費工資指數不得超過1.0,即:計算結果大于或等于1.0的,其平均繳費工資指數按1.0確定;小于1.0的,按實確定。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申請條件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賬戶開戶辦理流程:
各類企業(含國有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股份制企業、股份合作制企業、外商投資企業、私營企業等)、企業化管理(職工工資及退休待遇按企業標準執行)的事業單位,均應按屬地管理的原則,到納稅地(非納稅單位按單位地址區域)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養老保險登記手續。
新成立的單位應在單位批準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輸登記手續,參保單位必須為與其發生事實勞動關系的所有人員(聘用的退休人員除外)辦理社會保險手續。
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賬戶申請材料:
社會保險登記表及在職職工增減異動明細表(一式兩份)并在所管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領取。相關證件如下:
(1)企業營業執照(副本)或其他核準執業或成立證件。
(2)中華人民共和國組織機構代碼證。
(3)地稅登記證。
(4)私營企業如相關證件無法清楚地認定其單位性質,應補報能證明其私營性質的相關資料(如:工商部門的證明、國稅登記證、驗資報告等)。
(5)事業單位應附有關事業單位成立的文件批復。
(6)駐地辦事處應附總公司或總機構的授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