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金將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構成。
個人繳費方面,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可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共12個檔次,市(州)、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最高繳費檔次標準原則上不超過當地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最低年繳費額。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會同省財政廳依據城鄉居民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標準。參保人自主選擇繳費檔次,多繳多得。
有條件的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召開村民會議民主確定,鼓勵有條件的社區將集體補助納入社區公益事業資金籌集范圍。鼓勵其他社會經濟組織、公益慈善組織、個人為參保人繳費提供資助。
中央將對符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基礎養老金。省、市(州)、縣(市、區)政府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每人每年補貼標準為:繳費100元補貼30元、繳費200元補貼40元、繳費300元補貼50元、繳費400元補貼60元、繳費500元補貼70元、繳費600元補貼80元、繳費700元補貼90元、繳費800元補貼100元、繳費900元補貼110元、繳費1000元補貼120元、繳費1500元補貼145元、繳費2000元補貼170元,所需資金由省和市、縣(市)政府按6∶4的比例分擔。對選擇2000元以上檔次繳費的,補貼辦法由市(州)、縣(市、區)政府確定,省政府仍按170元的60%比例承擔補貼資金,地方政府自行承擔提高部分的補貼資金。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市(州)、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不低于最低檔次標準的養老保險費。
繳滿逾15年以上基礎養老金每月加發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計發標準目前為每人每月55元,所需資金由中央財政補助。對累計繳費滿15年的,每多繳1年,基礎養老金每月加發5元,所需資金由省和市、縣(市)政府按6∶4的比例分擔。市(州)、縣(市、區)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基礎養老金標準;對長期繳費的,可再適當加發基礎養老金,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由當地政府自行承擔。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目前為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除以139(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養老金計發系數相同)。參保人死亡,個人賬戶資金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中斷繳費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且未領取國家規定的基本養老保障待遇的,可以從年滿60周歲的次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
新農保或城居保制度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的,不需要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如在本意見實施前未領取基礎養老金的,自本人申請之月起,按月領取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距規定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逐年繳費,也允許在60周歲前一次性或分段補繳剩余繳費年齡之外年限的養老保險費并享受政府補貼,累計繳費(包括補繳)不超過15年;距規定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如在逐年繳費期間中斷繳費,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因故未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在申請參保時已年滿60周歲,應補繳且只能補繳規定年限養老保險費,補繳不享受政府補貼,從補繳完成的次月起領取養老金。
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死亡的,從次月起停止支付其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