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深圳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細則
深圳市政府印發了《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對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細則進行了明確。《意見》自印發之日起開始實施。
根據《意見》,深圳機關事業單位員工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按月繳納。單位繳納的比例為參保員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的20%,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意見》實施前已退休的編制內工作人員不用繳費。
《意見》提出,本次改革將根據“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平穩過渡”這一思路,改革前退休的“老人”保持原待遇水平不降低,按照國家和廣東省相關規定發放基本養老金。
同時,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意見》指出,參保人跨統籌范圍流動,或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儲存額可隨同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并按改革后各年度本人實際繳費工資之和的12%轉移基金。轉移后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個人賬戶儲存額累計計算。
據了解,深圳在改革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同時,還為機關事業單位改革范圍內的工作人員(不包括改革前已退休人員)建立了職業年金制度。
根據《意見》,個人、單位分別按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工資基數的4%和8%繳費,全部計入職業年金個人賬戶。工作人員退休時,可選擇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廣州熱線],或一次性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