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悉,湖北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從1月1日起,對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
2016-2017湖北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上調方案
近日,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省政府同意,湖北省人社廳、財政廳聯合印發了《關于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從1月1日起,對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具體政策為:
一、定額調整。根據退休時間分三檔,每人每月分別增加82元、72元、62元。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增加62元。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增加62元。
二、掛鉤調整。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3.6%。
三、適當傾斜。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后,對部分人員再按以下標準增加基本養老金:
(1)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
(3)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
(4)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時符合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5)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即1936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即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6)符合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在我省是恩施州的恩施市、利川、建始、巴東、宣恩、咸豐、來鳳、鶴峰,十堰市的鄖縣、鄖西、房縣、竹山、竹溪,宜昌市的興山、秭歸、長陽、五峰,神農架林區)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后,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
此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特點,并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傾斜照顧。
目前,全省各級人社、財政部門已經開始積極行動,在全省范圍內組織實施,今年前9個月調整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在9月底前發放到位。據統計,全省有近490萬退休人員參加此次調整,調整到位后人均月增長6.7%。
相關解讀:
湖北省人社廳、財政廳日前聯合印發《關于調整全省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規定自今年1月1日起,對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提高基本養老金水平。
此次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兼顧了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特點,并適當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企業退休人員等群體予以傾斜照顧。據統計,全省有近490萬退休人員參加此次調整,調整到位后人均月增長6.7%。
兩類退休人員均分三檔調整
據悉,本次養老金調整是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首次同步調整待遇。調整方案規定:從1月1日起,對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調整基本養老金水平。
兩類退休人員養老金定額調整均按據退休時間分為三檔,每人每月分別增加82元、72元、62元,具體為: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增加62元;
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1993年9月30日前退休的,增加82元;1993年10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期間退休的,增加72元;2006年7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的,增加62元。
除此之外,兩類退休人員還有掛鉤調整,具體為: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按本人繳費年限,每滿1年增加3元;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以本人2015年12月基本養老金為基數增加3.6%。
部分退休人員有適當傾斜
根據方案,除了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之外,部分退休人員還有適當傾斜。
傾斜條件包括: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同時符合上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即1936年1月1日至1945年12月31日期間出生),每人每月增加4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即1935年12月31日前出生),每人每月增加60元。
符合國家規定范圍的艱苦邊遠地區的企業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在我省是恩施州的恩施市、利川、建始、巴東、宣恩、咸豐、來鳳、鶴峰,十堰市的鄖縣、鄖西、房縣、竹山、竹溪,宜昌市的興山、秭歸、長陽、五峰,神農架林區)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后,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
參保人群:公務員、參公人員和事業編制工作人員
12日,省政府印發了《關于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實施意見》(鄂政發〔2015〕64號),高忻介紹,《實施意見》中,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范圍,與現行機關事業單位人事、編制管理和經費保障制度是相適應的。即單位范圍是:全省按照公務員法管理的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實施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后確定為行政類、公益一類、公益二類的事業單位。已經分類為生產經營類但尚未轉企改制到位的單位,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參保辦法另行制定。人員范圍是:參保單位的編制內工作人員。對于人事、編制管理不規范的單位,要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清理規范,待明確工作人員身份后再納入相應的養老保險制度。參保單位中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人員,依法參加企業職工養老保險。離休人員不納入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待遇繼續由原單位保障。
繳費基數:單位繳費比例為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費比例為8%
“繳費工資基數和比例,是關系機關事業單位職工退休待遇的關鍵政策,總的考慮是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政策保持一致,最大限度實現公平。”高忻介紹,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一樣,單位和在職人員共同繳費,對在職人員建立個人賬戶。單位繳費比例是20%,個人繳費比例是8%,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繳費工資基數實行“300%封頂、60%保底”,即繳費工資超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 以上的部分,不計入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低于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計算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單位繳費工資基數為參加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個人繳費工資基數之和,個人繳費工資基數按國家和省規定的項目核定。
待遇銜接:實行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
“新的養老金計發辦法,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體現多繳多得、長繳多得的激勵機制。”高忻介紹,改革后,新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其中,對9月30日前參加工作、10月1日及以后退休的“中人”,加發過渡性養老金。
基礎養老金,以所在市州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1年發給1%。繳費年限越長,待遇水平越高。個人賬戶養老金,以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出個人賬戶養老金。實際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
個人賬戶養老金,以退休時個人賬戶累計儲存額除以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出個人賬戶養老金。實際繳費越多,待遇水平越高。特別要說明的是,個人賬戶儲存額只用于工作人員養老,不得提前支取,每年按照國家統一公布的記賬利率計算利息,免征利息稅。參保人員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依法繼承。
對于“中人”,高忻表示,由于改革前沒有實際繳費,其符合政策的工作連續(連續工齡)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計發過渡性養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