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湖北退休養老金上調最新消息
湖北省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昨天,省人社廳發布2017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方案,調整水平按2017年我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的10%確定,預計5月底前增加的基本養老金將全部發放到位。
省人社廳透露,此次調整將涉及我省380萬企業退休人員。
本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普遍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普遍調整分為兩部分,一部分實行定額標準,一部分與退休人員本人的繳費情況等因素掛鉤。在此基礎上,對高齡退休人員、艱苦邊遠地區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軍轉干部予以適當傾斜。
湖北養老金上調方案細則
普遍調整辦法為:對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4元;對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94元;對200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84元。在此基礎上,按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增加基本養老金,每滿一年增加3元。
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再分別增加30元、25元、20元、10元。對同時符合所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原則,只增加一項。 對高齡退休人員,2017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7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對符合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后,其基本養老金仍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本次調整辦法執行
2017年最新湖北退休人員工資調整細則
據悉,這次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是根據國家的統一部署進行的,我省調整水平按2015年全省企業退休人員平均基本養老金的10%確定,調整對象為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國家政策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的企業退休、退職人員,調整具體辦法為:
一、定額調整。對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21元; 對1996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11元;對2006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退休、退職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1元。
二、掛鉤調整。按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換算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每人每月增加3元。
三、傾斜調整。在普遍調整的基礎上,對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供給制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30元;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享受薪金制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5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人員,每人每月增加20元;符合勞社部發〔2002〕9號文件規定的原工商業者,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同時符合所述兩個以上條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只增加一項。
四、對高齡人員,2015年12月31日年滿70周歲不滿80周歲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2015年12月31日年滿80周歲及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70元。
五、對符合國家規定的艱苦邊遠地區范圍的退休、退職人員,每人每月增加10元。
六、企業退休軍轉干部按上述辦法調整后,按照中辦發〔2003〕29號和鄂辦發〔2003〕53號文件規定,其基本養老金未達到所在市(州)基本養老金平均水平的,補齊到平均水平(不含財政支付的生活困難補助)。
七、參加鄉鎮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統籌的退休人員,比照城鎮企業職工養老金調整辦法執行。
鄂人社發〔2015〕16號文件明確,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調整所需資金繼續由原渠道解決。
省人社廳強調,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政府對廣大企業退休人員的關心,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落實責任,認真組織實施,嚴格按照本文件規定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不得擅自提高調整水平、突破調整政策。要通過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加強基金征繳、調整財政支出結構等措施,提高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確保調整政策落實到位,不得發生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