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養老保險政策具體如何呢?大家對此是否有所了解呢?今天我們就一起來看看相關內容吧!
徐州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
為切實做好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實現廣大城鄉居民老有所養,根據黨的十七大精神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依據《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蘇政發2011[144]號)、《省政府關于印發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蘇政發2009[155]號),結合我市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一、基本原則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圍繞全面建設更高水平小康社會的目標,著眼于建立健全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要求,建立與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逐步解決無養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養問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基本原則是“;、廣覆蓋、有彈性、可持續”。一是從城鄉居民的實際情況出發,低水平起步,籌資標準和待遇標準要與經濟發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適應;二是個人(家庭)和政府合理分擔責任,權利與義務相對應;三是政府主導和居民自愿相結合,引導城鄉居民普遍參保;四是市確定基本原則和主要政策,負責市本級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業務經辦和基金管理工作,區負責本轄區參保人員登記,協助市做好保費收繳和養老金申報發放等日常管理工作。各縣(市)、銅山區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當地具體辦法,對參保居民實行屬地化管理。
二、目標任務
建立個人繳費、集體補助、政府補貼相結合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與家庭養老、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其他社會保障政策相配套,保障城鄉居民老年基本生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自2011年7月1日開始實施,到2011年底所有縣(市、區)全面推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基本實現全覆蓋。
三、參保范圍
具有本市戶籍,年滿16周歲(不含在校學生),非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不符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參保條件的城鄉居民,均可在戶籍地自愿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
四、基金籌集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主要由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構成。
(一)個人繳費。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居民應當按規定繳納養老保險費。繳費標準目前設定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12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12個檔次,各縣(市)、銅山區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增設繳費檔次。參保人自主選擇檔次繳費,多繳多得,個人繳費方式實行金融機構代收代扣。市根據國家、省要求和經濟發展及城鄉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等情況適時調整繳費檔次。
(二)集體補助。有條件的村集體應當對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村居民繳費給予補助,補助標準由村民委員會民主確定。鼓勵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為城鄉居民參保繳費提供資助。
(三)政府補貼。政府對符合領取條件的參保人全額支付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市本級基礎養老金由省、市、區財政共同承擔,其中省財政補貼外的資金,鼓樓區、云龍區、泉山區由市財政和區財政各按50%比例承擔,賈汪區、徐州經濟開發區由市財政承擔25%、區財政承擔75%。各縣(市)、銅山區基礎養老金由省財政(含中央財政補助)給予補助。
地方政府對參保人員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根據選擇的繳費檔次確定,每人每年30-150元;有條件的地區可提高補助標準,補助標準限低不限高。市本級參保人員參保補貼按市政府確定標準執行(見附表),鼓樓區、云龍區、泉山區、賈汪區由市財政、區財政各按50%比例承擔,徐州經濟開發區參保人員參保補貼由市財政承擔25%,開發區財政承擔75%。
對重度殘疾人等繳費困難群體,縣(市)、區政府為其代繳部分或全部最低標準的養老保險費,其中一級殘疾人每人每年代繳100元,二級殘疾人每人每年代繳50元。各縣(市)、銅山區參保補貼和為殘疾人代繳養老保險費的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五、建立個人賬戶
政府為每位參保人員建立終身記錄的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地方政府對參保人的繳費補貼及其他來源的繳費資助,全部記入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每年參照江蘇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記賬利率計息。
六、養老金待遇
養老金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支付終身,實行社會化發放。
基礎養老金標準為每人每月最低60元,地方人民政府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適當提高標準,對于連續繳費超過15年的城鄉居民,從第16年起,每超過一年,基礎養老金加發1%,提高和加發部分的資金,市本級由市、區兩級按基礎養老金分擔比例負擔,各縣(市)、銅山區由縣(市)、區人民政府支出。
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為個人賬戶儲存額除以計發月數,計發月數按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規定執行。參保人員死亡,個人賬戶中的資金余額,除政府補貼外,可依法繼承;政府補貼余額用于繼續支付其他參保人的養老金。
七、養老金待遇領取條件
參加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年滿60周歲,可按月領取養老金。本辦法實施前,已按原地方政策領取養老金的人員,仍按原待遇標準繼續領取,年滿60周歲后按本辦法確定的標準領取。
本辦法實施時,已年滿60周歲,未享受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以及國家規定的其他養老待遇的,不用繳費,可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應按年繳費,并允許補繳,累計繳費不超過15年;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年繳費,累計繳費不少于15年。
要引導城鄉居民積極參保、長期繳費,長繳多得;引導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待遇領取人員的子女按規定參保繳費。
八、待遇調整
市根據國家和省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調整政策和全市經濟社會發展以及物價變動等情況,適時調整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
九、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會計制度。按照《江蘇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務管理實施辦法》(蘇財規〔2011〕24號)規定,已開設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地區,基金納入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單獨計息;未單獨開設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財政專戶的地區,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管理,分賬核算,按有關規定保值增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實行縣級管理,銅山區參照縣級管理執行,其他區由市本級統一管理。
十、基金監督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的監管職責,制定完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各項業務管理規章制度,規范業務程序,建立健全內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對基金的籌集、存儲、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公布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加強社會監督,嚴禁擠占挪用,確保基金安全。財政部門要充分發揮監督職能,加強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入、支出、結余的監督,實行財政專戶管理,確保專款專用。監察、審計部門按各自職責實施監督。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要對領取養老金待遇人員的領取資格進行年度審核,未參加審核或審核不合格的人員于次月起停發養老金待遇,連續兩年未能通過審核的人員,終止養老金待遇領取資格。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和社區居(村)民委員會每年應在社區(村)范圍內,對參保人繳費和待遇領取資格進行公示,接受群眾監督。
十一、經辦管理服務
各地要認真記錄城鄉居民參保繳費和領取待遇情況,建立參保檔案,長期妥善保存。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信息管理系統整合,納入社會保障信息管理系統(“金保工程”)建設,并與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統實現信息資源共享;大力推行社會保障卡,方便參保人持卡繳費、領取待遇和查詢本人參保信息。按照精簡效能的原則,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進一步充實經辦力量,切實解決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管理服務必要的工作機構、人員和工作經費。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主要用于必需的征繳、認證、稽核和宣傳費用支出,不得從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中開支。
十二、相關制度銜接
本辦法實施前,已按照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參保和已享受養老待遇的人員,并入本辦法實施!妒姓P于印發徐州市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的通知》(徐政規〔2010〕1號)同時廢止。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與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五保供養、社會優撫、最低生活保障、獨生子女計劃生育獎勵等制度的銜接辦法,按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
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由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統一領導,組織實施。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研究制定相關政策并督促檢查政策的落實情況,總結評估工作,協調解決有關問題。
各級人民政府要充分認識開展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的重大意義,將其列入當地經濟社會發展規劃和年度目標管理考核體系,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全面落實各項措施。各縣(市)、銅山區要根據本辦法抓緊制定本地區的具體實施辦法,并報市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備案,重要情況要及時報告。
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切實履行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行政主管部門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統籌規劃、政策制定、統一管理、綜合協調等工作。
十四、做好輿論宣傳工作
建立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快建設覆蓋城鄉居民社會保障體系的重大決策,是調整收入分配結構、擴大國內消費需求的重大舉措,是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重要政策,是實現廣大城鄉居民老有所養,促進家庭和睦、社會和諧的重大民生工程。
各地和有關部門要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對城鄉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工作重要意義、基本原則和各項政策的宣傳,使這項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導符合條件的城鄉居民積極參保。要注意研究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探索和總結解決問題的辦法和經驗,妥善處理改革、發展和穩定的關系,切實把好事辦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