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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養老金雙軌改革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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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金并軌改革近年來一直備受關注。隨著廣東省政府近日公布《關于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實施辦法》,全國已有27個省份公布了相關實施方案。

2017退休養老金雙軌改革政策

按照相關政策,養老金并軌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告別“免繳費”時代,每月將繳納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作為養老保險費用。在過渡性養老金發放問題上,19地的細化方案均提出設立10年過渡期,確保“中人”的待遇不降低。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表示,2015年底之前,各省級地區都應當出臺實施方案,隨后組織實施。不過,并軌涉及一系列相關政策以及操作問題,各地情況存在差異,所以各地啟動實施會出現一定的“時間差”。

個人繳費基數如何算?

個人繳費工資基數如何確定,是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非常關心的問題。記者梳理各地養老金并軌實施意見,發現各省份都按照國務院決定,統一確定養老保險個人繳費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但對于個人繳費工資基數的表述有所差異。

例如,山西、云南、遼寧、黑龍江等地明確,機關單位個人繳費基數包括:本人上年度工資收入中的基本工資、國家統一的津貼補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警銜津貼、海關津貼等國家統一規定納入原退休費計發基數的項目)、規范后的津貼補貼(地區附加津貼)、年終一次性獎金。而上海則在實施辦法中規定,個人繳費基數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確定。

受訪專家認為,個人繳費工資基數計算方案雖然不同,但并無大的差異。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分析說:“兩種辦法各有千秋,其中,分項合計的辦法要簡單一些,如果依據本人上年度月平均收入來確定,如果今年漲工資就會出現一個短時間內的缺口。”

此外,各地還針對繳費和養老待遇的享受有一些特殊的規定。例如北京出臺的《北京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規定,獲得省部級以上勞模、有重大貢獻的高級專家等榮譽稱號的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其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

還有一些省份的方案在繳費上明確了延遲退休人員的“個性化”規定。黑龍江就明確了其參保政策: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周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照規定計發養老待遇。

數量龐大的“中人”待遇降不降?

養老金并軌方案在地方落地,待遇是否會下降成了數目龐大的“中人”關心的重點。

記者查閱各地發布的相關文件發現,各地均明確,對“中人”實行過渡性措施,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的辦法。

對改革前已退休的“老人”,保持現有待遇并參加今后的待遇調整。對改革后參加工作的“新人”,退休后其基本養老金按新的制度計發,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兩部分構成。

對改革前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則在按新制度計發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

在以上提到的27個省份中,有19個省份明確了過渡期時間。這19個省份分別是廣東、北京、云南、甘肅、陜西、天津、黑龍江、山東、福建、吉林、遼寧、江西、廣西、寧夏、河南、內蒙古、重慶、安徽、浙江,這些省份均在意見中提出,對于10月1日前參加工作、改革后退休的“中人”,設立10年過渡期,過渡期內實行新老待遇計發辦法,過渡期結束后退休的人員執行新辦法。

據金維剛介紹,前些年我國實施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改革時,就設置了5年過渡期,現在養老并軌情況更加復雜,所以將過渡期延長至10年,確保“中人”的待遇能夠保持平穩。

金維剛表示,過渡期結束后,“中人”養老待遇會因人而異,但是差距不會太大。因為到時候不僅職工的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

戶有了一定的繳費積累,而且養老金還隨著待遇調整機制會不斷上調,再加上累積的職業年金,“幾項相加之后的養老金絕對額可能還會增加”。他同時也提到,養老金替代率水平不一定會比過去高。

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教授褚福靈說,過去機關事業單位人員退休待遇與職務職級關聯極大,今后新人退休待遇更多會與工資和基金運營包括通貨膨脹等因素發生關聯,待遇水平也就是養老替代率將會和企業職工逐步看齊。

錢夠不夠保發放?

養老金并軌之后,公眾普遍關心錢從哪里來、夠不夠保養老金發放等問題。一些財政收入較少的地方,能否承擔得起改革的成本?

養老金并軌后,對于數目最龐大的“中人”的總體改革方向是先漲后繳,也就是先上調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水平,使得漲幅足以覆蓋社保支出的部分,從而不會影響員工原有的工資水平,這樣一來,對一些地方財政資金,面臨著漲工資和交社保的雙重壓力。

不過,國務院印發的《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已經明確建立健全確保養老金發放的籌資機制。機關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應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養老保險費;各級政府應積極調整和優化財政支出結構。在這一方面,各地的方案表述基本一致。

此前,人社部前副部長胡曉義曾經解釋,就現實財政能力而言,完全可以安排好現在的在職職工繳費和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但隨著老齡化程度的加劇,將來的負擔會越來越重,對長遠的資金平衡問題要積極采取措施,妥善解決。

“養老保險基金的資金來源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即單位和個人繳費、財政補助、基金投資運營收益,其中財政補助是我國養老保險的法定來源之一。因此,即使當期征繳收入與支出之間出現不足,可以通過財政補助來保障基金收支在總體上保持平衡,為所有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提供可靠的保障。”金維剛說。

金維剛表示,應對養老保險并軌后帶來的短期財政壓力,必須多管齊下,如,盡快實現養老保險的全國統籌,加大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會保障基金的力度,做大做強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等等。

相關內容解讀

(一)制度定義

所謂"退休養老金雙軌制",是指不同用工性質的人員采取不同的退休養老金制度。從總體上說,退休養老金雙軌制是計劃經濟時代向市場經濟轉型期的特殊產物。這是因為我國城鎮養老保險的改革是從企業開始的,企業先實行了社會化,而機關和事業單位仍然是單位管理,在這個過程中,就形成了一個差距。具體說來我國城鎮養老保險制度改革以及"退休養老金雙軌制"的形成主要有三個階段。一是傳統型養老保險制度的建立階段(1951-1978年);二是對養老保險制度實行社會統籌的探索階段(1978-1991年);三是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的實踐階段(1991年至)。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從10月1日起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進行改革,機關事業單位實行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由單位和個人共同繳費。這標志存在了近20年的養老金"雙軌制"的終結,近4000萬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將和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金。

(二)制度歷史

新中國成立至改革開放前期中國在退休政策上實行的是一軌制。1997年下半年政府把養老金分成二個等級,企業退休人員領的是"基本養老金";而對機關和事業單位的退休人員卻給的高,叫"養老金"。而且機關事業單位是不需要繳納養老保險的。"雙軌制"問題始于1995年,國家率先對企業養老制度進行社會保障改革,實行企業和個人共同承擔為內核的"統賬結合"模式。機關和事業單位未列入改革范圍,依舊由國家財政完全撥付。這就形成了在養老制度上,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兩種截然不同的"雙軌"模式。在企業,退休金按照其交納的養老保險費以及當年的社會平均工資等因素計發;而機關和事業單位,則依據其工齡和退休前的工資計發。

1990年,中國企業和機關職工年人均離退休費分別為1664元、2006元,差距并不大。2004年則分別為8081元、16532元,前者僅是后者的48.8%,差距十分明顯。原因在于:第一,從1995年起,企業退休人員的退休金調整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增長率的40%-60%調整,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金則按同級在職職工工資增長率的90%調整。第二,公務員退休金增加還受益于1993年和2006年兩次工資改革,特別是2006年"工資套改"主要體現在工齡和職務上:工齡越長,職務越大,則漲幅越大,退休工資也按照這個漲幅得到了較大的提高。這樣就人為地拉大雙軌制的差距。

(三)養老金雙軌制正式廢除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決定》明確,建立待遇與繳費掛鉤機制,多繳多得、長繳多得,提高單位和職工參保繳費的積極性。對此,中國政法大學教授胡繼曄在中國經濟網《經濟熱點面對面》節目中表示此次"壯士斷腕式"的改革讓養老金正式實現"并軌",最讓養老金研究者揚眉吐氣,對于事業單位甚至整個社會來說意義都非常重大。

(四)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12月23日審議了國務院關于統籌推進城鄉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工作情況的報告。報告指出,我國將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建立與城鎮職工統一的養老保險制度。報告稱,按照中央部署,有關部門經過廣泛調查研究和反復論證,已經擬訂了改革新政策及新方案【全文】,并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委會審議通過。

2015年1月14日,國務院發布《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國發〔2015〕2號。《決定》明確,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工資增長和物價變動等情況,統籌安排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養老保險待遇正常調整機制,分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保障退休人員基本生活。決定指出,規定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需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單位繳納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這意味著養老金雙軌制在制度上被終結。

(五)改革試點

2012年8月16日,深圳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與深圳市財政委員會共同頒發《深圳市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障實行辦法》,決定對《辦法》實施后新進入深圳事業單位并受聘在常設崗位的工作人員也試行社會養老保險加職業年金的養老保障制度。《辦法》從2012年8月25日起試行,有效期5年。

此次改革將改變現行的以在職工資為基數核定退休費并由財政現收現付的做法,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與職業年金相結合的社會養老保障制度。納入改革范圍的人員,其養老金由基本養老保險金和職業年金構成。考慮到引進高層次人才的實際情況,原深圳一些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在崗且未實行養老保障制度改革,通過直聘、選聘方式進入深圳市事業單位常設崗位的人員,暫實行老的退休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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