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山東退休養老金調漲尚未有最新的消息,以下是2017年山東退休養老金調漲消息,歡迎閱讀!
2017年是我省社會保障領域深化改革的一年。深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全面啟動參保繳費和養老金發放工作,納入新制度337萬人,改革進度走在全國前列。率先建立全省統一的職工大病保險制度,提高大病保障水平。率先在全省范圍內推動職工長期護理保險試點。
社會保障待遇水平不斷提高。去年我省首次同步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總體調整水平6.88%;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準,由每人每月85元提高到100元;職工和居民醫保政策范圍內住院報銷比例,分別達75%以上和70%;失業保險、工傷保險待遇也都有較大幅度的提高。
今年,我省將在更高水平上織密扎牢社會保障安全網。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對推動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出要求,職工養老保險基礎養老金全國統籌、延遲退休等頂層設計的改革腳步漸近。“要按照國家改革總體部署,做好職工養老保險政策落實工作。”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廳長韓金峰在會上說,今年要深化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加快完善配套政策,推進中央駐魯單位和省直駐濟以外單位參保工作,盡快實現新制度的人群全覆蓋。
2017年10月11日,人社部、財政部聯合印發《職業年金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提出職業年金基金財產可用于境內投資。目前,對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的4%繳費。會議提出,按照國家部署,加快職業年金基金投資運營,未來退休人員也將從基金投資運營中受益。
今年我省還將完善居民大病保險制度,全面實施職工大病保險制度,不斷提高大病保障水平。繼續開展長期護理保險制度試點,各市要選擇1-2個縣(市、區)進行試點。深化醫保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制定醫保藥品支付標準,完善以總額控制為主,采取服務單元、病種和人頭付費相結合的復合式結算辦法。
會議還提出,完善基本養老金調整機制,適當調整養老、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待遇。這也意味著,退休人員養老金2017年有望再次上漲。
2017年9月14日,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魯人社發〔2016〕33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一、調整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8%確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根據繳費年限長短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按不同的繳費年限確定月增加額,具體標準為:
繳費年限 | 增加額(元/月) |
15年及以下 | 25 |
16年-20年 | 41 |
21年-25年 | 52 |
26年-30年 | 63 |
31年-35年 | 74 |
36年-40年 | 85 |
41年-45年 | 96 |
46年及以上 | 107 |
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下同)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57元為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系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系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三)適當傾斜。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40元和80元養老金。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人員以往年度傾斜的累計標準,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再分別按下述辦法增加養老金: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75周歲和8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60元和40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相關問題處理
(一)按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調整基本養老金的退職人員,系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國發〔1978〕104號、魯革發〔1972〕14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三)本通知所稱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系指按魯政辦發〔2011〕64號等文件規定辦理一次性補繳參保手續的人員,以及按魯人社發〔2015〕29號等文件規定以個人身份補繳、補繳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沒有可以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補繳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四)確定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時,企業退休人員按魯勞社發〔1999〕82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魯人社辦發〔2015〕78號文件及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待遇項目確定。
(五)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一律計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組織實施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系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市、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規范、基礎信息齊全準確的,經統籌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后,由負責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尚不具備條件的,可由單位或單位主管部門協助辦理。各市要按照省統一部署,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對調整養老金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進度、資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