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山東退休養老金調漲政策如何?想必大家也很想了解吧,今天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吧!
29日上午,山東省人民政府召開山東省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有關情況新聞發布會。省人力資源保障廳副廳長房波表示,本次改革改革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模式,改革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待遇確定機制,改革了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調整機制,改革了養老保障的體系結構。
改革了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模式
房波指出,這次改革實現了單位養老向社會養老方式的改變,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障不再單純依賴單位,而是納入社會保障的大盤子。同時,改變了籌集養老費用渠道,即由各級財政或單位籌集資金,轉變為由單位和個人繳納養老保險費,形成養老保險基金后,用于發放養老金,有效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改革了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養老待遇確定機制
改革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養老金將根據在職時的繳費情況計算,多繳多得,長繳多得。這種計算辦法能夠準確體現工作人員整個職業生涯的勞動貢獻,與企業的養老金計發辦法相統一,體現了基本規則的公平。
改革了基本養老金待遇的調整機制
今后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的待遇調整,不再與在職職工工資增長掛鉤,而是與企業退休人員統籌安排。根據國務院統一部署,結合我省經濟發展、物價水平、工資增長等因素,由省政府統籌調整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逐步建立兼顧各類人員的正常調整機制。
改革了養老保障的體系結構
房波表示,在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基礎上,為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實行補充養老保險制度,從而將原來單純依靠退休費保障的制度,改變為多層次的養老保障體系結構,從而均衡各方負擔,更好地改善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
戴力靄:截至6月下旬,機關事業單位調整基本工資標準準備工作全部完成,地方已陸續開始兌現增加的工資。由于各地具體情況不一,工作進展不平衡,全國范圍內將于7月底前基本完成。29日,記者從相關部門了解到,濟南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已調整到位。
公務員工資漲幅因人而異
今年1月,國務院公布《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確定公務員和事業單位人員要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同時,配合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機關事業單位人員的工資也著手同步調整。
今年6月上旬,山東省人社廳召開完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制度各市工作部署會議及省直單位工作部署會議,要求各地區抓緊制定具體實施辦法和本部門調資方案,按要求報批并組織實施。29日,記者從濟南市相關部門獲悉,濟南目前已完成調整工作。
機關事業單位工資調整是否印證了此前網傳的“公務員漲薪”?對此,相關部門工作人員告訴記者,對于已經落實了工資調整的省份,公務員工資并不都是上漲,省內某城市部分公務員工資還出現了下降。“目前來看,濟南和省直機關單位公務員的工資是上漲的,但漲幅受多種因素影響,各有不同。”該人士透露。
人社部新聞發言人稱,由于各地工資收入水平存在差異,養老保險個人繳費也相應存在差異,而基本工資實行全國統一標準,不同人員扣除個人繳費后實際增加的工資有多有少是正常的,理論上會存在少數人員調資按統一標準增加工資較少、而按規定的基數個人繳費較多的情況。
試用期工資、離退休費提高
從相關方面獲悉,機關工作人員基本工資構成包括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調整后,按照國家部署,職務工資標準由現行的340元至4000元分別提高到510元至5250元;級別工資各級別起點標準由現行的290元至3020元分別提高到810元至6135元,其他各級別工資檔次標準相應提高。
盡管基本工資上調,但部分規范津貼補貼納入基本工資后,規范津貼補貼標準將相應減少。據悉,減少額度也和職務掛鉤,職務越高,規范津貼補貼減少額度就多一些。比如,辦事員減少額度為220元,鄉科級正職減少330元。
對于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來說,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工人的崗位工資和薪級工資也都有所上調,同時將部分績效工資納入基本工資后,績效工資水平相應減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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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東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調整方案細則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發布《山東省財政廳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魯人社發〔2016〕33號),根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2017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社部發〔2016〕37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經省政府同意,并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從2017年1月1日起,調整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
一、調整范圍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退職人員(以下簡稱退休人員)。
二、調整辦法和標準
這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和適當傾斜相結合的辦法。
(一)定額調整。每人每月增加70元養老金。
(二)掛鉤調整。按以下兩部分計算增加養老金:
1.按2015年12月本人基本養老金的1.8%確定月增加額。
2.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分別執行下述掛鉤調整辦法:
(1)企業退休人員與本人繳費年限掛鉤調整。根據繳費年限長短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按不同的繳費年限確定月增加額,具體標準為:
繳費年限 | 增加額(元/月) |
15年及以下 | 25 |
16年-20年 | 41 |
21年-25年 | 52 |
26年-30年 | 63 |
31年-35年 | 74 |
36年-40年 | 85 |
41年-45年 | 96 |
46年及以上 | 107 |
上述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特殊工種等折算增加的年限;繳費年限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2)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與本人職務(崗位、技術等級,下同)掛鉤調整。根據職務層級不同劃分若干檔次,每個檔次以57元為基數乘以不同的調整系數確定月增加額。各職務層級的具體調整系數,遵循銜接平衡原則,另行確定。
(三)適當傾斜。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滿70周歲不滿75周歲(以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確認的出生年月計算,下同)、年滿75周歲不滿80周歲和年滿80周歲以上的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0元、40元和80元養老金。同時,綜合考慮不同年齡人員以往年度傾斜的累計標準,對達到相應年齡的有關人員,再分別按下述辦法增加養老金:
1.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75周歲和80周歲的企業退休人員(不含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270元、170元和320元,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50元、40元和80元。
2.10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達到75周歲和80周歲的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每人每月分別增加60元和40元。
三、資金列支渠道
調整基本養老金所需資金,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從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參加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的,從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原渠道解決。
四、相關問題處理
(一)按相關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建國前老工人,基本養老金調整辦法另行制定。
(二)按本通知調整基本養老金的退職人員,系指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國發〔1978〕104號、魯革發〔1972〕143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
(三)本通知所稱企業一次性補繳參保人員,系指按魯政辦發〔2011〕64號等文件規定辦理一次性補繳參保手續的人員,以及按魯人社發〔2015〕29號等文件規定以個人身份補繳、補繳前未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沒有可以認定的視同繳費年限、補繳時已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一次性補繳養老保險費后領取基本養老金的人員。
(四)確定本人月基本養老金基數時,企業退休人員按魯勞社發〔1999〕82號文件及有關規定執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按魯人社辦發〔2015〕78號文件及有關規定應當納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的待遇項目確定。
(五)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一律計算到元,不足1元的按1元增加。
五、組織實施
本次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直接關系退休人員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市、各部門(單位)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實施。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養老保險管理工作規范、基礎信息齊全準確的,經統籌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核準后,由負責統籌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直接辦理。尚不具備條件的,可由單位或單位主管部門協助辦理。各市要按照省統一部署,制定工作實施方案,對調整養老金工作的組織領導、工作進度、資金保障等作出周密安排,確保各項工作平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