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農保最大的特點是采取個人繳費、集體補助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模式,有三個籌資渠道。“特別是中央財政對地方進行補助,這個補助又是直接補貼到農民的頭上。以下是小編為大家準備的湖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政策,希望對大家有幫助!
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確保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以下簡稱“新農保”)試點工作的順利實施,規范和統一新農保業務操作程序,根據《國務院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湖北省人民政府《關于開展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試點工作的實施意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經辦規程(試行)》、以及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 新農保業務由社會養老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機構”)、鄉鎮(含管轄有農村居民的街道辦事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服務中心(以下簡稱“鄉鎮人社服務中心”)具體經辦,村(居)民委員會協辦人員(以下簡稱“村協辦員”)協助辦理,實行屬地化管理。
第三條 新農保經辦工作包括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個人賬戶管理、待遇支付、基金管理、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統計、內控稽核、檔案管理、宣傳咨詢、舉報受理等環節。
省社保機構(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指導全省開展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協調財政補貼資金及時劃撥;依據本規程制定全省新農保業務經辦管理辦法;參與制定全省新農保基金管理辦法、財務管理細則;制定全省新農保內控和稽核制度,開展內控和稽核工作;規范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和管理工作;編制、匯總、上報全省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組織開展人員培訓等工作;參與新農保信息化建設和管理工作;檢查指導、監督考核全省新農保業務經辦工作。
市(州)社保機構(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直管市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組織指導本地區各級社保機構開展新農保經辦管理服務工作,組織開展內控和稽核工作;指導規范保險費的收繳、養老金的社會化發放和管理工作;編制、匯總、上報本地區新農保基金財務、會計和統計報表;組織開展本地區人員培訓等工作;檢查指導、監督考核本地區新農保業務經辦工作。
縣(市、區)社保機構(農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負責新農保的參保登記、保險費收繳、基金劃撥、基金管理、個人賬戶建立與管理、待遇核定與支付、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檔案管理、發放卡證、統計管理、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等工作,并對鄉鎮人社服務中心的新農保業務經辦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考核(直管市直接經辦新農保業務的參照執行,下同)。
鄉鎮人社服務中心負責對參保人員的參保資格、基本信息、繳費信息、待遇領取資格及關系轉移資格等進行初審,錄入有關信息,負責受理咨詢、查詢和舉報,并負責政策宣傳、情況公示等工作。
村協辦員具體負責新農保參保登記、繳費檔次選定、待遇領取、關系轉移接續等業務環節所需材料的收集與上報,登記建立相關業務臺賬;負責向參保人員發放有關材料,提醒參保人員按時繳費,通知參保人員辦理待遇領取手續;協助做好政策宣傳與解釋、待遇領取資格認證、摸底調查、農村居民基本信息采集、情況公示等工作。
第四條 新農保基金單獨設立銀行賬戶,單獨記賬、核算,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挪用基金,基金結余按國家有關規定實現保值增值。
第二章 參保登記
第五條 年滿16周歲、具有當地農業戶籍、未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農村居民(不含在校學生),需攜帶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原件,到戶籍所在地村(居)委會提出參加新農保申請,選擇繳費檔次,填寫《湖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參保登記表》(附表一,以下簡稱《參保表》)。若本人無法填寫,可由親屬或村協辦員代填,但須本人簽字、簽章或留指紋確認;在異地無法簽章或留指紋的,可由其指定委托人代簽。
第六條 村協辦員負責檢查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是否齊全,在《參保表》上簽字、加蓋村(居)委會公章,并將《參保表》、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一并上報鄉鎮人社服務中心。
第七條 鄉鎮人社服務中心負責對參保人員的相關材料進行初審,確認無誤后及時將參保登記信息錄入農保信息系統,在《參保表》上加蓋公章,于每月18日前將《參保表》、戶口簿復印件、居民身份證復印件等材料一并上報縣(市、區)社保機構。
第八條 縣(市、區)社保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鄉鎮人社服務中心錄入的參保人員相關信息與上報的材料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將復核結果通過信息系統反饋鄉鎮人社服務中心,同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九條 參保變更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公民身份號碼、出生年月、居住地址、聯系電話、戶籍性質、戶籍所在地址及繳費檔次等。以上內容之一發生變更時,參保人員應及時攜帶相關證件及材料到村(居)委會申請辦理變更登記手續,填寫《湖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變更登記表》(附表二,以下簡稱《變更表》)。村協辦員每月10日前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鄉鎮人社服務中心。
鄉鎮人社服務中心初審無誤后,將需要變更的信息及時錄入農保信息系統,并于每月18日前將相關材料及《變更表》上報縣(市、區)社保機構。縣(市、區)社保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對變更登記信息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將復核結果通過信息系統反饋鄉鎮人社服務中心,同時將有關材料歸檔備案。
第十條 參保人員出現出國(境)定居、戶籍性質變更、跨縣(市、區)轉移或死亡等情況的,應終止新農保關系,并進行注銷登記。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應持相關證件、材料到村(居)委會提出注銷登記申請,填寫《湖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注銷登記表》(附表三,以下簡稱《注銷表》)。
辦理注銷登記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的有效身份證明;
(2)出國(境)定居的,應提供出國(境)定居證明;
(3)變更為城鎮戶籍的,應提供戶籍變更證明;
(4)參加其他社會養老保險的,應提供相關證明;
(5)跨縣(市、區)轉出的,應提供戶籍關系轉移證明;
(6)參保人員死亡的,應提供醫院出具的死亡證明,或民政部門出具的火化證明(非火化區除外),或公安部門出具的戶籍注銷證明,以及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的有效身份證明,能夠確定其繼承權的法律文書、公證文書等;人員失蹤宣告死亡的,應提供司法部門出具的宣告死亡證明。
第十一條 村協辦員于每月10日前將《注銷表》及有關證明材料上報鄉鎮人社服務中心。鄉鎮人社服務中心初審無誤后,將注銷登記信息錄入農保信息系統,并于每月18日前將上述材料上報縣(市、區)社保機構。
縣(市、區)社保機構應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復核,確認無誤后,結算其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按照第二十七條有關規定,將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支付給參保人員(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繼承人),支付成功后,終止其新農保關系,并將復核處理結果通過信息系統反饋鄉鎮人社服務中心,有關材料及時歸檔備案。
第三章 保險費收繳
第十二條 縣(市、區)社保機構應于每月月末前將當月新增參保人員、需更換銀行存折人員的相關信息提供給指定金融機構,委托指定金融機構為新參保人員和變更姓名、公民
身份號碼等信息的人員制發《湖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銀行存折》(附件一,以下簡稱“銀行存折”)。
已辦理新農保參保登記和需要更換銀行存折的人員,應于辦理參保登記或變更登記的次月,由縣(市、區)社保機構負責通過鄉鎮人社服務中心或村協辦員發放到參保人員手中。
新農保養老保險費按年度(自然年度)繳納。參保人員應于當年12月31日前將當年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參保人員在新農保制度實施當年應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達到領取待遇年齡的參保人員,到齡當年也可以繳納本年度的養老保險費。
第十三條 縣(市、區)社保機構定期生成扣款明細信息,并將扣款明細信息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縣(市、區)社保機構提供的扣款明細信息從參保人員的銀行存折上足額劃扣養老保險費(不足額不扣款)。金融機構在扣款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等反饋給縣(市、區)社保機構。
縣(市、區)社保機構應及時將金融機構反饋的扣款結果信息導入新農保信息系統,根據扣款結果信息、資金到賬憑證核對扣款明細信息與實際到賬金額是否一致。核對無誤后,縣(市、區)社保機構將扣款金額記入個人賬戶,打印《湖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個人繳費匯總表》(附表四,兩聯),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縣(市、區)社保機構應及時將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員名單通過信息系統反饋鄉鎮人社服務中心,鄉鎮人社服務中心應及時告知給村協辦員,村協辦員負責對參保人員進行繳費提醒。至繳費截止日,仍未繳納養老保險費的,按中斷繳費處理。
第十四條 村集體和其他經濟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個人對參保人員繳納養老保險費給予補助或資助的,應于每月10日前向鄉鎮人社服務中心提交《湖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資助)明細表》(附表五,以下簡稱《集體補助(資助)表》),并將補助或資助金額存入指定金融機構收入賬戶。
鄉鎮人社服務中心將《集體補助(資助)表》錄入信息系統,并于每月18日前將《集體補助(資助)表》上報縣(市、區)社保機構。
金融機構在收到款項的3個工作日內,將資金到賬憑證反饋縣(市、區)社保機構。
縣(市、區)社保機構收到到賬憑證后,應及時將到賬信息錄入信息系統,對集體補助或資助明細信息進行確認,將集體補助或資助金額記入個人賬戶,打印《湖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集體補助(資助)匯總表》(附表六,兩聯),并從次月起開始計息。
第十五條 新農保制度實施時,距領取年齡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應按照第十二條第三款的規定按年繳費,也可補繳不足年限的繳費部分;對距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應按規定按年繳費,繳費不足15年的參保人員,也可補繳。
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參保人員,應及時到村(居)委會辦理補繳手續,填寫《湖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費補繳申請表》(附表七,以下簡稱《補繳表》),由村協辦員于每月10日前將《補繳表》上報鄉鎮人社服務中心,待審核通過后,通知補繳人將需補繳的保險費存入銀行存折。
鄉鎮人社服務中心應對參保人員的補繳資格進行審核,審核無誤后,將補繳信息錄入農保信息系統,于每月18日前將有關材料上報縣(市、區)社保機構。
縣(市、區)社保機構復核無誤后,應在當月月末生成補繳扣款明細清單,傳遞至指定金融機構。
金融機構根據第十三條第二款的有關規定進行扣款和信息反饋。
縣(市、區)社保機構應按照第十三條第三款的有關規定,為參保人員記錄個人賬戶,打印《湖北省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補繳匯總表》(附表八,兩聯)。
第十六條 對于暫不具備通過金融機構直接扣繳養老保險費條件的地區,可暫由政府委托的征收機構會同金融機構進行收繳,開具省統一制定的新農保繳費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