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補繳政策出臺
山東省人社廳日前下發《關于統一和規范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政策的通知》,統一規范全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補繳政策,就補繳范圍、條件、基數和比例等加以明確。
根據《通知》,企業職工中仍與單位存續勞動關系、未到達法定退休年齡,因各種原因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的,可補繳2011年6月30日(含)以前應保未保年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費。
2011年7月1日(含)以后,發生應保未保、中斷繳費或欠費情形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等有關法律規定執行。
關于補繳基數和比例,《通知》明確,以單位職工身份補繳的,用人單位和個人可按申報并經參保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歷年繳費基數和繳費比例為其補繳基本養老保險費(含本金和利息)。無法確定歷年工資收入的,以所在市(指設區的市,含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下同)執行的歷年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補繳。
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均以補繳時所在市執行的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為基數,按20%的比例,補繳歷年基本養老保險費。補繳費用由個人負擔,一次性繳清。
對補繳年限和年齡,《通知》明確,男年滿45周歲未滿60周歲、女年滿40周歲未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一次性補繳的年限不得超過10 年,補繳時間不得早于所在市實施基本養老保險“統賬結合”的時間,其中個體工商戶補繳時間不得早于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時間。
補繳后繼續繳費至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時,補繳及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可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不滿15年的,可延長繳費至滿15年,再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延長繳費的具體辦法按國家和我省有關規定執行。
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人員,以個人身份補繳的,可一次性補繳15年,按規定辦理領取基本養老金手續。在計算養老金待遇時,計算個人賬戶養老金的計發月數,按照《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有關規定執行,70周歲以上人員統一按70周歲的計發月數確定。以上年齡計算均截止于12月31日。
7月1日起,參保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年限(含按規定確認的視同繳費年限,下同)不滿15年的,可以申請延長繳費至滿15年。